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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 第一章 憲法學基本原理

第一章 憲法學基本原理

權利《----(保障)----憲法----(限制)----》權力(公權力)

憲法:人權保障法 本質上:人學、人的尊嚴

是否有憲法,就要看兩權:公權力是否被制約、公民權利是否被保障。

古代的「憲法」一詞,只是一種表現形式、與人權保障無關、和保障公民權利沒有關係。

現代意義上的憲法最早源於英國中世紀的資本主義萌芽時期。追溯到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憲章》被認為是近代憲法性文件(原因:主要目的是限制王權來保障貴族、騎士和自由民的權利。),但不是根本意義上的憲法典。(英國憲法:柔性、分散、不成文、沒有根本的憲法典)

根本意義上的憲法典:美國首先產生。

憲法的三個特徵:

1、憲法規定了一個國家最根本的問題》國家的根本大法

從憲法的內容來看:國體問題、政體問題、基本人權、集中全面的規定了最基本的問題》母法

2、憲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更為嚴格

制憲權與立法權的區別:

1、權力的性質不同(人民主權,行使制憲權,成立臨時機構制。制憲的主體是人民,是政治性的權利----立法權,國家機關的立法權,常設機構。)

2、行使權力的時間狀態不一樣。在特定的「憲政時刻」行使權力,制定憲法(不是修改)----普通、經常性、常態化。

3、批准不一樣。要求絕對多數票----過半數

3、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憲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礎和根據。

2、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廣義)無效。

憲法的修改

憲法的修改

普通法的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才能提出修改實施的修正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30個代表聯名、一個代表團、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國務院、最高檢、最高法、中央軍委均可提出修正案

批准:全體代表(含未出席)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過半數

頒布:(憲法慣例)大會主席團

國家主席

*對於公權力,列舉其一、排除其他,對於私權利,法無禁止即許可。除了列舉出的,均是排除其他所有國家機關。

*「以上」、「以下」均為閉區間,包含這個數本身。過半數:不含半數。

憲法》全國人大》基本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V

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普通法

V

行政法規》專指國務院制定的(如XX細則)(屬於行政立法)

V

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規章

憲法是確認民主事實、集中反映了一國政治力量對比關係,通過規範國家權力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根本法。

憲法的分類與淵源(必須是近代憲法)

1、按階級本質的標準:資本主義憲法、社會主義憲法(馬克思主義學者的分類方法)

2、其他:成文不成文憲法、剛性柔性憲法、欽定民定協定憲法、近現代憲法(近代憲法如英法美:自由資產階級時期,主要是保護自由權。現代憲法如蘇俄憲法魏瑪憲法:擴大到社會權,國家政府職能增加)。。。。。等等方法。

憲法的解釋

制憲主體=/=制憲機關 制憲主體:人民

最早提出制憲權概念和理論體系的是法國西耶斯(吸椰汁),他認為國民(不是

人民)才享有制憲權。

要有權解釋:特定的國家機關、

憲法解釋的不同觀點:

立法的原旨主義解釋體制: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立法機關。如我國。

誰使用法律誰解釋:普通法院解釋如美國。

憲法法院、憲法委員會解釋制度(特設機關)如韓國。

我國憲法明文規定,憲法解釋權歸全國人大常委會

憲法的修改:

1、全面修改

2、部分修改:替代式、廢止式、添附式

憲法的效力

空間效力:指憲法在什麼地域內發揮效力。

時間效力

對人效力:1、一切公權力對象 2、基本權利所保護的對象,有的是公民、有的是無論國籍的自然人。有的權利法人也可以享受。我國憲法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適用於外國人。

對事效力:憲法只對公權力范發生作用、現代憲法逐漸發展出在特定條件下以特定方式對私人領域發揮作用。

憲法的作用

憲法起作用的前提條件:1、憲法自身要具有正當性。2、社會成員要具備憲法意識。3、法律體系的完備。

作用:

1. 確認和規範國家權力

2. 保障公民基本權利

3. 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4. 確認經濟制度、促進經濟發展

5. 維護國家統一和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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