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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反悔可是要付法律責任的!看看名雕怎麼說!

在北上廣深這樣的一線城市,房價可以說是一天就有一個新的變化,因此時常會發生賣家和買家進行了交易,但是沒過兩天,賣家發現房價上漲了便不想再賣房了的情況,這不,近北京就發生了一起這樣的事件。

楊先生為了讓自己的孩子能夠在通州區就讀,於是便將自己位於昌平區的房子賣掉,於去年6月通過中介與王女士進行交易。楊先生與中介約定好的房屋售價是303萬,簽訂合同後支付了2萬元的定金,並且簽訂了三方協議,後因為王女士堅持要多拿些定金,楊先生便又支付了8萬元定金,總計10萬元定金。

然而,就在楊先生以為萬事順利的時候,卻在8月要辦理網簽時得不到王女士的消息,後來才知道王女士是因為房價上漲便不想售房了。更不走運的是,通州在去年8月14日頒布了「限購令」,也就是說由於王女士的拖延,楊先生失去了在通州購房的資格,為此楊先生便將王女士告上了法庭,索賠155萬餘元。

賣房反悔要承擔法律責任

其實,在實際生活中,像王女士這樣的賣家還有很多,也許因為房子漲價便想中途毀約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你要知道的是,一旦這麼做了,那就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般來說,房屋交易合同中都會註明,若是由於交易雙方中一方的個人行為造成交易無法繼續履行的,履行合約的一方可以向違約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並且追究其法律責任,而違約的那一方不但要把已收取的違約金返還給對方,還要依法賠償對方的損失。如此一來,即使你真的如願沒有將房子繼續出售出去,但是一樣為自己帶來了麻煩。

個別情況賣家可以中途反悔,在大部分的情況下,賣家毀約都會被認定為是不正確的行為,但是若出現的是個別的情況,賣家其實也可以中途反悔的,比如在簽訂合同之前,交易雙方的行為並沒有被合同約束,大多數的承諾都是口頭上的,所以若要反悔的話,則可以通過私下裡協商解決。

另外,若是在交易的過程中,賣家發現買家的資質或者是身份有問題,比如買家的身份證是假的,或者買家承諾要支付的錢款未到賬之類的,賣家就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選擇不繼續進行交易。

不過,需要注意的一點就是,房產交易一旦產生糾紛,合同就會是重要的證據,所以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細節都約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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