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議:婚姻中錢和愛是否能兼得-如何保護婚姻財產
前不久,一篇關於呼籲門當戶對,什麼條件配什麼樣的配偶觀點的帖子在網路中被網民熱烈討論。其爭論點主要關於在擇偶問題上「愛和錢是否可兼得」爭論不休。許多網民表示,這個每年都會出現的爭論終於在2017年底爆發了。
據了解,目前的「85後」、「90後」認為「門當戶對」這似乎是個老舊的觀念,然而在現代社會的今天不少人仍然認為它有著現實的意義。
文章中列舉的「好男人」也備受爭議
正方:門當戶對,才可兩者兼得
正方認為,錢可以少,但愛必須要有,也要門當戶對。不同階層的人在一起終究不會幸福的。他們認為,老人們所說的「門當戶對」很有道理,只圖錢的感情或者只圖愛的感情註定是要以悲劇收場的。一位網友在網路中留言表示,婚姻是兩個家庭的結合。只有同等出身的人在日後生活中才有共同話語,不應該找一個與自己出身不同等的伴侶。她還舉例說,一位女性朋友,一個26歲的城市女孩,家中背景良好,但結婚時卻嫁給了家在農村的小夥子。結果,「只生一個好」和「多子多福」的觀念在婚後激烈的碰撞,結果導致了離婚。
為此,只有兩個人和兩個家庭都能夠和諧統一是兩個人能夠走到一起的基本條件。
圖為網民回復
反方:「門不當戶不對」的婚姻同樣可以幸福
許多網友也認為,婚姻就是交換。從古至今,真正的真愛夫妻鳳毛麟角,多半都是由於雙方對各自都具備有利條件才能在一起。因此,「愛」和「錢」兩者擁有一樣就已算是「人生贏家」。他們非常信奉類似於「要麼給我愛,要麼給我錢,要麼給我滾」的言論。
圖為網民回復
據一位匿名網友表示,她大學同學成為了她現在的老公,兩家的經濟懸殊較大,但這並未影響到兩家的關係和他們夫妻的感情。究其原因,是因為她家並未嫌棄男方家窮,而她婆婆家也沒有因為她家的富有而有被「佔便宜」的心理,兩家人其樂融融。
俗話說: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
兩個人相遇都是前世修來的緣分,
何況能做結髮夫妻
門當戶對在現代的意義更加深遠,以前說的是社會地位,現在除了物質上的匹配,更多的是精神世界上的連接和匹配,但追求效率是現代人的特徵,所以第一印象基本還是看物質層面上的認同。
若是結婚了,除了基本工資是共同財產,還有哪些呢?
住房公積金
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應嚴格區分款項取得於婚前或婚後,離婚時分割的只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分割。因當事人離婚並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應經過折抵後,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
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買斷工齡款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中有關軍人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處理。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
夫妻一方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可帶來財產性的收益,根據租賃關係的法律特徵,應認定為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財產的其他形式,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時,可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理。
一方在體育競賽中所獲獎牌、獎金
一方在體育競賽中獲得的獎牌、獎金,是對其獲得的優異成績的獎勵,是運動員個人的榮譽象徵,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應視為是個人所有的財產。
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
依照《保險法》第21條第3款、第60條第1款、第63條的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依照上述規定和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
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為判斷依據。夫妻離婚時只能對現有財產進行分割,對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具體的有形財產後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對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給予適當補償、照顧。
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後收益
一方婚後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於個人財產;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用於出租,其租金收入屬於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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