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獨創·圖解《民法總則》

圖解《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17年3月15日通過並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總則》分為11章,包括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附則,共206條。本文主要是通過圖表的形式詳細解讀《民法總則》第一章至第九章的內容。

第一章 基本規定(第1-12條)

第一章條款內容明確了《民法總則》制定的目的及依據。《民法總則》作為調整民事關係的基本法,通過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及明確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充分體現了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一章基本框架圖

第二章 自然人(第13-56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總則》在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使得對胎兒利益保護的法律依據更加明確,雖然《繼承法(1985)》第二十八條也規定了胎兒的繼承份額應予以保留,但這次出台的《民法總則》將胎兒純受益的行為都納入了保護的範圍,我認為這是保障人的尊嚴的有力體現。

《民法總則》第十九條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調整為八周歲以上(之前是十周歲),且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從宏觀上來講,我國現在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從微觀上來講,居民家庭收入亦呈上升趨勢,因此無論是「大家」還是「小家」均有能力加強對教育投入,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不斷提高已成為趨勢,因此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調整為八周歲以上是符合社會實際發展情況的。

《民法總則》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條中將「精神病人」名詞隱去,以「成年人」加以替代,我認為這也是保障人的尊嚴的有力體現。

  另外,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九至三十三條的規定,監護人的確定方式較《民法通則》(主要是法定監護、指定監護)有了更多的選擇(遺囑指定、協議確定、指定或申請指定、協商確定及兜底監護)。現《民法總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第三十二條「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由此可以看出監護人的確定在有公權力參與的同時也滲透到了當事人的自由選擇。

第二章基本框架圖

第三章 法人(第57-101條)

  在第三章最主要的變化是關於法人的分類,(《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的分類)呂忠梅認為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是《民法總則》的一大亮點,與《民法通則》有顯著不同。其中「特別法人」是民法總則的一大創新。在我國,政府機關、村委會、居委會對外簽合同的情況很多,如果不賦予它們法人地位,對它們參與民事活動是十分不利的,對交易秩序和安全也帶來很大不確定性。因此,通過「特別法人」的制度設計,賦予這些組織法人地位,有助於它們依法參與民事活動,獨立承擔責任。

第三章基本框架圖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第102-108條)

  第四章內容需注意非法人組織承擔相關民事責任的問題,《民法總則》第一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章基本框架圖

第五章 民事權利(第109-132條)

  這一章最值得注意的是新增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王軼認為信息時代,個人信息安全問題日益突出,「人肉搜索」和因個人信息泄露導致的網路電信詐騙頻發,應該加強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民法總則的這一規定,強調了個人信息的取得必須依法,安全必須確保,對個人信息保護作出了制度安排,回應了社會問題,是民事立法的一個進步。我認為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的舉措在《民法通則》中如關於隱私權的規定也有所體現,但從面上來看可能隱私權的保護範圍相對要窄,此次《民法總則》專門就個人信息保護加以規定,是在現有隱私權保護的基礎上拓寬了保護的範圍,但鑒於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現在個人信息泄露的渠道不斷增多(特別是信息泄露的隱蔽性),因此在實踐中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存在較大困難。

  另外《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蘇澤林認為年輕人玩網路遊戲時,會產生網路虛擬財產,它們在網路空間中是有「價值」的,有的還能「交易」,變為現實生活中的財產。對這些財產要不要保護,過去,有較大爭議,但隨著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種類越來越多、數量越來越大,對其保護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民法總則》保持了開放性,明確法律對這些財產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樣做,為將來的立法留足了空間,也為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提供了上位法依據。我認為要真正實現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的保護,還有待於具有實操指導意義法律法規的出台。

第五章基本框架圖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133-160條)

  第六章條款內容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關於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情形。《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至一百五十一條分別規定了四種可向仲裁機構或法院撤銷的情形,且去除了《民法通則》關於可變更的規定,有些疑惑的是,經變更後也許尚可繼續履行並達成交易目的,而撤銷行為會使民事法律行為處於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的狀態,從促成交易的角度來看似乎更為不利,故為何不可向仲裁機構或法院申請變更呢?(2)撤銷權的消滅。關於重大誤解,如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則撤銷權消滅。

第六章基本框架圖

第七章 代理(第161-175條)

  關於代理部分,主要還是沿用了《民法通則》關於代理的規定。

第七章基本框架圖

第八章 民事責任(第176-187條)

  在第八章須注意《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對於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王軼認為近年來,因誠信缺失和保障不力,不敢見義勇為、不敢做好人困擾著人們。這兩條規定,打消了人們的顧慮,一方面,做好事受損失,可以從受益人處得到補償;另一方面,做好事時造成受助人損害,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鼓勵更多人做好事。

第八章基本框架圖

第九章 訴訟時效(第188-199條)

  《民法總則》將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為三年。其中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呂忠梅認為民法總則將一般訴訟時效從兩年延長到三年,有利於權利保護。現實中,因錯過訴訟時效導致討債難的情況較多,給不誠信的人留下了空間,延長訴訟時效,可以更好地避免因錯過訴訟時效而失去勝訴機會的情況發生。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訴訟時效作出特別規定,是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有利於他們維權和健康成長。另外還需注意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將訴訟時效作為當事人的一種抗辯權。

第九章基本框架
推薦閱讀:

《民法總則》規範演變背後的原因闡釋之普通時效的變化

TAG:民法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