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被盜刷,能否直接向銀行索賠?
新聞鏈接
上百萬條含密碼的銀行卡信息在黑市買賣
明明卡在身上,卡里的錢卻被盜刷了。
近幾年,銀行卡被盜刷的事件與日俱增。日前,有媒體曝光,盜刷團伙掌握到的銀行卡信息多達上百萬條,可隨意買賣。為此,銀聯專家呼籲市民,最好儘快更換更安全的晶元卡。
卡被盜刷,公安一時破不了案,能不能直接向銀行索賠?
「法合君」從各級人民法院公開的裁判文書中找到了如下類似案例,供各位參考。
01、金融機構未按有關規定建立「安全、高效的計算機處理系統」,對自己發行的銀行卡沒有能力鑒別真偽,應賠償被盜刷的全額及利息——林慶森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望園路支行儲蓄合同糾紛一案
類案案情
酒樓消費銀行卡被複制盜刷近60萬
2005年4月29日,林慶森在中國建設銀行南寧望園路支行申辦中國建設銀行龍卡(儲蓄卡)一張。
2013年9月21日中午,林慶森在南寧市江河百魚庄酒樓消費,犯罪嫌疑人劉麗嬋利用工作便利使用事先準備的讀卡器竊取林慶森的銀行卡信息及密碼,並交由犯罪嫌疑人詹廣傑對林慶森的銀行卡進行複製。
2013年11月6日,林慶森到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衡陽東路支行櫃檯用龍卡(儲蓄卡)取款時被告知沒有款項。經查詢,林慶森發現卡內存款於2013年11月5日在東莞石排鎮金六福珠寶店被盜刷支付559999元。
法院說理
銀行卡、卡號和密碼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儲戶身份標誌,只有三者一致時,金融機構才允許交易。
在銀行卡被偽造而導致存款被冒領的案件中,不管冒領人是如何獲得持卡人的密碼,金融機構未能識別偽造的銀行卡,允許三者不一致的情況下進行交易,導致冒領發生,這表明金融機構的交易安全系統存在著重大缺陷。
也就是說,金融機構沒有按有關規定建立「安全、高效的計算機處理系統」,對自己發行的銀行卡沒有能力鑒別其真偽,其對由此產生的損失應當承擔責任。
林慶森在持卡消費過程中,已盡了注意、謹慎保管密碼的義務,不應對其存款被盜取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支付給林慶森存款559999元及活期存款利息。
案號:(2014)南市民二終字第383號
審理法院: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10-15
02、 銀行負有通過完善相應的技術設備提高風險防範能力,保證儲戶資金安全的義務;儲戶對自身密碼未妥善保管的,應承擔次要責任——徐華斌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紅花園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類案案情
銀行卡未離身,2萬元卻「不翼而飛」
原告在被告處開通銀行卡業務,銀行卡號為×××7478,取款方式為憑密碼取款。
2013年6月13日23時50分至52分,涉案銀行卡被跨省跨行通過ATM取款的方式現支20000元(共現支四次,5000元/次)。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高新技術園區派出所核實涉案銀行卡一直在原告處。
法院說理
原告之所以與被告簽訂儲蓄合同,是基於對作為金融機關的被告之依賴,即相信其在被告所開立賬戶內的資金是安全的。
被告亦應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保障原告所開立賬戶內的資金安全。
本案中,他人使用偽造的銀行卡取現成功,說明被告的終端配套設備、設施對銀行卡真偽的鑒別存在缺陷,對造成原告存款被盜取的損失存在過錯,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原告涉案借記卡密碼的泄露是導致其賬戶內存款損失的原因之一,原告對此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於被告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技術、資金力量雄厚,應當通過完善相應的技術設備提高風險防範能力,保證儲戶的資金安全,因此,法院認定被告承擔70%的責任,原告自身承擔30%。
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利息損失,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案號:(2014)深中法民終字第133號
審理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01-27
03 、接到取現簡訊未及時掛失,並不能使銀行免費,否則就會產生要求儲戶必須經常地、時刻地關注手機性能和簡訊情況,進而會導致因享受該服務而引起心理不安及生活不便,該項要求不具有正當性——張金明與東陽視燦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人格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類案案情
收到簡訊提醒未及時掛失
2009年4月10日,原告岳書進與被告五一路支行簽訂由被告五一路支行向原告提供理財金賬戶借記卡產品的金融理財類合同,被告五一路支行向原告提供借記卡一張。
原告在實際使用該卡過程中,曾將該卡的密碼告訴過其妻和所在公司的會計陸海霞、出納王思思、黃翠榮及朋友周紅麗、王敏華。
被告五一路支行提供的卡交易信息顯示:2013年6月2日15時36分27秒至19時32分03秒止,通過ATM方式取款6次,轉賬3次,合計62131.50元,通過POS方式消費4次,合計424583元,兩項共計486714.50元;當日餘款520968.54元。
法院說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被告五一路支行應當對交易時審查過錯所造成原告款項被騙取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方提出經95588簡訊提示後原告未採取合理措施避免損失擴大的抗辯,該簡訊提示,從被告方作為金融理財服務提供者,原告作為消費者的服務關係來看,被告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的規定,負有向原告履行通知和保障原告知情權的義務,若被告方據此免責,就會產生要求原告必須經常地、時刻地關注手機性能和簡訊情況,進而會導致因享受該服務而引起心理不安及生活不便,該免責不具有正當性。
但是,該簡訊提示也有督促原告核對相關交易,並以此採取相應措施的合理要求,另外,在事發前,原告曾將借記卡借給包括其妻子在內的六人使用,其密碼更換並不及時,該行為也的確增大了密碼外泄他人的可能,原告對借記卡的管理使用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號:(2014)南民一終字第01058號
審理法院: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12-15
法合實驗室簡介
法合實驗室(LawSumLab),實踐「法律+大數據分析」的法合理念,基於「星雲律例」(GaLawxy)大數據引擎,客觀中立地發布各種《法律大數據報告》(BigLaw-DataReport)和各類法律大數據分析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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