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家庭主婦的「權利」
04-24
故事
黃蓉感覺自己很幸福,有愛她的丈夫,有可愛的孩子。自打有了孩子,他就從丐幫集團辭職了,回家專心相夫教子。丈夫郭靖在外打拚,黃蓉在家做好後方工作,全力支持丈夫,共同經營溫馨的小家。但她最近開始慌了,因為朋友圈有人轉發了一篇文章,文章里說,女人在家當家庭主婦,男人在外工作,掙的錢都是男人的。如果有一天離婚了,分財產也是男人分得多,女人什麼也剩不下,人老珠黃,慘慘慘。
問題
法律不保護家庭主婦的權利嗎?
結論
家庭主婦請放心相夫教子,你是丈夫的強力後盾,丈夫掙得錢當然有你的一半。
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17條規定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即指定贈與或指定繼承的情景。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夫妻的特殊身份而形成的,法律上並不要求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智力才能共同所有,只要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不論誰取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要引起注意的一點是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呢?這種情況要看此收益是基於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於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前者不需要付出勞動,比如國債利息,房屋升值的,為個人財產。後者需要付出勞動,如房屋的租金,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有興趣還可以看看下面這個圖,對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有比較清晰的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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