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追捕與公器私用
關於「廣州醫生髮帖稱「鴻茅藥酒是毒藥」,涉損害商譽被跨省抓捕」的事,其實是可以談一些看法的。
一、比如「跨省追捕」,本質上是一個爭網路犯罪刑事管轄權的問題。
本案損害商譽罪,是由網路言論引發的犯罪行為,是否屬於網路犯罪呢? 根據最高法《關於辦理網路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網路犯罪案件涉案範圍主要是:
(1)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案件;(2)通過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實施的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案件;(3)在網路上發布信息或者設立主要用於實施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針對或者組織、教唆、幫助不特定多數人實施的犯罪案件;(4)主要犯罪行為在網路上實施的其他案件。
很顯然,(1)—(3)類,都是很難對上號的,只能把(4)作為兜底條款入罪。我認為,損害商譽罪,不屬於網路犯罪。
而關於管轄,根據最高法《關於辦理網路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
網路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網路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等。涉及多個環節的網路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為網路犯罪提供幫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機關可以立案偵查。
以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這條兜底的犯罪所在地定義來看,內蒙古涼城縣公安是勉強具有管轄權的。
那麼結論就是,內蒙古涼城縣公安,在辦理本案的開始,是一種積極的,作為的姿態去立案的,這和平日「能調解就不立案」的行事作風,有出入。
二、關於侵害商譽罪本身。
這是一條很少見的罪名,少見到什麼程度呢?無訟上檢索歷年來相關的刑事判決,只有區區4件,而光是2017年一年,全國刑事案件就有111.6萬件。
是為了防止商事主體之間不正當競爭,通過捏造、偽造事實的手段來降低同行的聲譽。因此,其犯罪構成的主體要件,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是商譽主體的競爭對手或新聞、報刊、電視台等媒介。
譚秦東一個廣州醫生,出於義憤發了點沒利益相關的文章,就將其入罪,從主體上來看,這很不合理。
很顯然,本案是有針對性的打擊、報復。 那麼涼城公安為何化公器而私用呢?
我有兩個猜測:一個是鴻茅藥酒企業是納稅大戶,政商關係處理得很好,此舉是出於地方保護主義的行為;一個是鴻茅藥酒企業控制人、股東中存在一定的利益輸送,對方為政法系統中的掌權者。
否則,爭議如此之大、法定刑期兩年以下的案件,為何涼城縣檢察院就毅然絕然地批准逮捕了呢? 涼城公安不過是馬前卒罷了。
關於企業本身是否存在問題,我就傳張新聞截圖吧。
最後,我為什麼要寫這篇文章呢?很簡單,為了言論自由、為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為了醫生仗義執言的良心、也為了我們免於恐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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