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奧瑞岡正統化改革歷程

前言:之前有同學在答案下問我「新制奧瑞岡賽制」和「標準奧瑞岡式」的區別是什麼?還有同學想要了解台灣辯論發展史上真正有影響力的爭論到底是什麼。為此,我將游梓翔老師的《舌戰》一書中相關章節節錄如下,以便大家了解台灣當年在辯論理論和實踐的規範化上進行革新的艱難,以及各位前輩為不辱「辯論」之名所付出的努力。


奧瑞岡式的大論戰

作者:游梓翔 (節選自《舌戰》一書)

畢業自淡江大學的崔鼎昌、唐台英、李家德、戎啟平、王興國等五位先生,在一九七七年出版的《辯》一書中,對當時辯論比賽有以下語重心長的描述:

……辯論會(賽)其參與者學識有限,以致對於問題的見解往往不夠深刻,甚至貧乏、幼稚。如此,辯論在一般人心目中自難建立地位而流於淺浮了。此一現象,適足以讓立志於「求實學」的學子望而卻步;這是目前推展辯論時,所遭遇的難題而亟待我們關注與改善的(頁4)。

他們的感慨言猶在耳,但一直到《辯》發表的十年之後,我們仍然可以在台灣辯論界聽到類似的批評。辯論比賽膚淺、耍嘴皮子的形象似乎深植在許多人士的心中。這不禁使我們要問,為什麼在歐美思維論證與口語表達並重的辯論活動,在推展到台灣之後,卻將愛好思維論證的這一半同學排拒在外了呢?

為了解答這個問題。當時就讀政大新聞系的本書作者,以及就讀東吳法律系的溫偉群先生,開始搜集歐美口語傳播學界有關辯論理論與制度的資料,希望從中找出提升台灣辯論比賽水平的有效方法。

一、正統奧瑞岡式的出現

一九八八年十月,我們將研究美國辯論制度及理論的初步成果加以集結,在業強出版社發表了《批判?思考?辯》一書。這本書除了對部份辯論理論做粗淺介紹以外,最重要的是提出了一份全面改弦更張的辯論規則,希望能面目全非的奧瑞岡式,還原到它的本來面貌。雖然書中對現狀的批評語多激烈,但其基調是與何容先生一致的:台灣的「新制奧瑞岡式」將原本從美國傳入的制度做了大規模的改變,卻沒有經過理論方面的深思熟慮,後果當然是問題叢生。

(一)緣起

這套辯論規則原本定名為「美式奧瑞岡式」,但在以此方式進行電視辯論示範時,主持節目的中視黃晴雯小姐認為「美式奧瑞岡式」的名稱並不適當——「奧瑞岡式」原本就來自美國,冠上「美式」似乎有些不倫不類,於是建議將它更名為「正統奧瑞岡式」,以凸顯回歸原制的精神。在《批判?思考?辯》中,「正統奧瑞岡式」便因此成為這套制度的正式名稱。

在編寫這套規則時,我們最初的目標是將美國現行的最新奧瑞岡式規則直接中譯,不過這項工作很快便遭遇困難。兩人發現,除了發言先後順序、時間規定與少部份的程序規則外,美國的奧瑞岡式並沒有一套成文條列的完整規則,他們有的只是多年來累積的辯論學說與習慣。

鑒於將散佈於辯論著作中的學說與習慣重新整理成一套規則的工程太過浩大,兩位作者決定以美國辯論學者穆斯葛瑞福(George Musgrave)在一九五七年《辯論比賽》一書(即台大同學翻譯《優勢辯論學》所根據的英文原著)中曾作過的整理為基礎,再將其中許多不合時宜的部份修補增訂。最後發表的正統奧瑞岡式就是在這樣的過程下順利誕生。

(二)對新制奧瑞岡式的批判

除了部份技術性事宜(如計時方式從超時扣分制改為屆時下台制)的改革以外,正統奧瑞岡式對新制奧瑞岡式的批判主要可以分為重視論點架構、強調證據資料、扭轉脫序現象、導正評分方式及修正不當規定等四個方面:

1. 重視論點架構

首先,新制奧瑞岡式將申論時間大幅縮短,從原制的七至十分鐘,減少為後來的三分半鐘。要知道,申論是辯論比賽中「蓋房子」的時間,如果不致力於論點架構的建設,而以主要目的在「拆對方房子」的質詢階段為關注焦點,當然會使比賽的爭吵性高於建設性。正統奧瑞岡式將申論時間還原為八分鐘,質詢時間則還原為三分鐘,並規定正方必須在一辯申論中提出「初步成立方案」(即本書第二章所說的初步舉證),希望藉此喚回辯士對論點架構的重視。

將申論延長為八分鐘後,我們發現,如果繼續使用兩隊各三位上場辯士的「三人制」,光是申論就要花費四十八分鐘,顯然太長,因此決定改采美國奧瑞岡式最流行的「兩人制」,不過這麼做的主要目的還是在申論時間的延長上。

此外,許多過去台灣辯士前所未聞的論點架構觀念,例如「正方定義權」「政策性命題的正方義務」「合題性」「正方必須說明政策細節」「相抗計劃」「政策性命題的四種反方立場」「雙方不得修正立場」等,也都隨著正統奧瑞岡式的條文包裝首次推廣到台灣辯論界。

2. 強調證據資料

新制奧瑞岡式規則中沒有任何有關證據數據使用的規定。在正統奧瑞岡式出現以前,舉證水平不高是台灣辯論界的普遍現象。「一份數據走天下」或是「捏造資料」的情形司空見慣。

有鑒於此,正統奧瑞岡式將「舉證責任」的辯論學觀念納入,並規定「辯士不得扭曲或偽造證據」,否則將遭到「提出隊失敗」或「提出者」零分的嚴厲處分。這樣一來,搜集證據資料便自然成為辯士準備比賽時不可忽略的一部分,否則在己方斷言受到對方挑戰時,將無法提出有力的證據說明。「扭曲或偽造證據」的罰則也使多數辯士養成準備資料正本或複印件的習慣,以便在必要時檢舉對方,當然要想暴露對方扭曲或偽造證據的行為,己方必須熟悉並擁有同一份數據才行。這又增加了辯士充分搜集證據資料的誘因。

3. 扭轉脫序現象

這裡所說的主要是質詢答辯階段的脫序現象。我們在上一章曾經提到,「新制奧瑞岡式」並未禁止質詢者自行就詢問結果進行評論,這使得答辯者只好以不斷搶答來自力救濟。這使得許多辯論比賽的質詢階段成為雙方比賽嗓門大小的時間。

事實上,質詢者只能問與答辯者只能答,一直是奧瑞岡式的基本規定。因為答辯者只能回答,因此反質詢被視為違規行為;同樣的,因為質詢者必須詢問,所有自行申論或評論的行為都將是違規的(Copeland, 1988)。在前面提過的青商杯改革中,原本即將「利用質詢時間做任何評論或結論」一條列入可以抗議的違規事項(青商總會,民74),師大的張正男教授(民79)評論說:「……嚴格要求質詢者不得做評論或結論,是本系統中的一大特點,以表現尊重對方發言權的民主風度」(頁21-22),只可惜後來這項規定遭到領隊會議刪除,改革的目標功虧一簣。

為了導正質詢答辯的脫序現象,正統奧瑞岡式將「質詢者必須只問問題,不得作陳述或評論」的規定列入規則之中。而如果質詢者或答辯者超越角色分際時應該怎麼辦呢?正統奧瑞岡式原本採用的是美國在奧瑞岡式推動初期所使用的即席抗議制,由特別設立的主席來裁定質詢者或答辯者是否違規,但在試驗後決定改采美國後來比較常用的「自立救濟」模式,由因違規行為而受害的一方來制止對方(游梓翔、溫偉群,1989)。「自立救濟」模式一方面免除了另設主席裁決抗議的麻煩,又比事發時不予處置,只在事後扣分的做法更能保障違規受害者的權益。

4. 導正評分方式

與歐美的辯論習慣比較起來,新制奧瑞岡式偏離最遠的大概就是有關評分方面的規定了。寧可相信一張總分三百七十五分或四百分,而且評分項目及配分版本眾多的評分單,而不相信裁判依個人判斷所決定的比賽勝負,在我接觸過的美國辯論學者眼中看來是很不可思議的。過去甚至有主辦單位在評分單中加入了阻止裁判計算分數的設計——在雙方第一階段發言結束後將該階段分數取走,好像只要裁判「知道」或「希望知道」他正在判哪隊獲勝,就會影響比賽的公平性一樣。

正統奧瑞岡式主張將判決比賽勝負的權力交還到裁判手中,並配合種種「心證透明化」的做法(例如講評與書寫判決理念),使裁判在接受選手與聽眾公評的壓力下,提高自己判決水平。

究其原因,新制奧瑞岡式在評分方面的畸形做法當然與辯論裁判的水平問題有關。對許多辯士來說,由裁判決定勝負是一項風險極高的做法。使用評分單的迷思是:裁判如果按規定一格一格填寫,單項表現較佳的一方將可以穩定獲勝,否則裁判將可能因為個人的「突發奇想」而扭轉了比賽勝負。

持此種看法的人士顯然忽略了水平欠佳的裁判在填寫單項分數時也可能脫線的事實。更重要的是,判斷單項分數的水平問題難以判斷,整體立場判決的偏離常軌則很容易引起全場嘩然的結果。用「心證透明化」來提升裁判水平當然比用評分單來掩飾判決問題實際的多。

(三)推動過程

總結正統奧瑞岡式的推動過程,可以分為開展、推廣與整理等三個階段。

1. 開展階段

其實,正統奧瑞岡式的推動早在《批判?思考?辯》的出版之前就已開始。第一個採用這個制度的正式錦標賽是一九八八年的政大新生杯辯論賽。在本書作者推動下,演辯社成功地取得校內大部分學系領隊的支持,通過在新生杯中實驗正統奧瑞岡式。我在當年比賽的大會手冊中寫道(游梓翔,1988):

和民主這位德先生一樣,辯論這位德先生也在中國受到壓力與誤解。筆者願在此呼籲,希望大家不要再錯誤地傷害辯論活動,就從政大開始,開創校園辯論的新紀元,為中國辯論發展史立下新的里程碑。

政大新生杯的試驗成功帶給正統奧瑞岡式極大的鼓舞。我和溫偉群於是決定正式推出《批判?思考?辯》,向各界人士推廣這項制度。《批判?思考?辯》推出後,立刻收到宣傳理念的效果,在主辦單位政大國貿系的支持下,翌年在政大舉行的「大專國貿杯」成為第一個採用正統奧瑞岡式的校際錦標賽。

不過,「大貿杯」畢竟不是主流的校際辯論賽。為了向各校演辯社同學推廣正統奧瑞岡式,我和溫偉群分別代表政治大學與東吳大學,在一九八八年底於台北商專舉辦的北區大專杯領隊會議中,動議各校揚棄新制奧瑞岡式,改采正統奧瑞岡式作為比賽制度。我們的動議雖然立刻獲得部份學校的支持,但距離半數仍有很大距離,因此未獲通過。但這次領隊會議卻也正式開啟了後來「正統」與「新制」奧瑞岡的校際大辯論。

正統奧瑞岡式無法取得廣大支持的原因並不是各校代表不了解新制奧瑞岡式的種種問題,而是正統奧瑞岡式變革太大,無法在領隊會議中清楚說明,因此沒有學校願意輕言為其背書。另一項原因則是兩位推動者的態度過於強硬,堅持不與各校作規則的討價還價,堅持只有在全盤採用的情況下,才能試驗出新規則的效果;若不經深思熟慮就加以修改,如果試驗失敗,怎麼知道是修改造成,還是制度本身設計欠佳呢?

2. 推廣階段

變革程度過大與推動者態度強硬,使正統奧瑞岡式在領隊會議獲得多數支持的機會大幅縮減。我和溫偉群決定採取另一種策略——跳過領隊會議,直接尋求主辦單位的支持。我們的想法是,和主辦單位講理比在牽涉各隊利益的領隊會議中講理要容易得多。遊說主辦單位採納於是成為推動正統奧瑞岡式的新策略。

參考美國辯論界的習慣,「領隊會議」其實只是規則的說明會,從來沒有參賽隊伍以多數決改變主辦單位決定的做法。否則,在像「租稅杯」這樣的比賽中,隊伍豈不是可以否決任何與「租稅教育」有關的題目?以此類推,如果主辦單位堅持採用某項比賽制度,各隊也應該沒有否決的權利。基於這樣的理由,我們相信如果能獲得主辦單位的強有力支持,正統奧瑞岡式就能順利登上校際比賽舞台。

正如我們預期的,兩個主辦單位在我和溫偉群的遊說下決定支持正統奧瑞岡式。這兩項比賽也就是一九八九年初的「獅子杯辯論錦標賽」以及同年五月的「大家談杯辯論賽」。我們的第二本著作《奧瑞岡式辯論》也在「獅子杯」的舉辦前出爐,對正統奧瑞岡式的相關理念作了更深入的介紹。

兩項比賽中,以「大家談杯」最受各界重視。這項錦標賽的參賽隊伍多達三十一校六十二隊、辯論一百二十八場次、裁判三百八十一人次、賽期七天六夜、總冠軍獎金十萬台幣,迄今都是空前絕後的記錄。大家談杯打響了正統奧瑞岡式的知名度,我和溫偉群引介的許多辯論學觀念,也因此逐漸在辯論界流行起來。

3. 整理階段

大家談杯落幕後,正統奧瑞岡式的聲勢逐漸沈寂。雖然伴隨規則推廣的許多學理觀念已為相當數量的辯士認同,但一個大家談杯並未解決正統奧瑞岡式改革規模過大的問題。加上兩位推動者的先後入伍服役,在缺乏有組織的推廣行動下,正統奧瑞岡式只在幾項零星的校內比賽中仍持續流行。

在服役期間,我開始對有關正統奧瑞岡式的爭議過程進行檢討,結果發現,大部分爭執其實都環繞在枝節性的問題上。沒有多少反對者反對「重視論點架構」「強調資料證據」與「扭轉質詢答辯脫序現象」的目標,他們不同意的是「將三人制改為兩人制」「質詢時間縮短為三分鐘」以及用挑釁意味太濃的「正統」兩字作為制度名稱。在核心問題中,事實上只有「裁判依雙方論點交鋒判決勝負」的做法無法獲得多數學校支持。

為了避免因為枝節爭議使立意甚佳的正統奧瑞岡式無疾而終,我決定為它進行脫胎換骨的工作。首先刪除「正統」兩字,其次將不影響比賽深度的新制奧瑞岡式規定維持下來,最後則將重要的正統奧瑞岡式規定納入新制奧瑞岡式的規則框架當中。至於爭議較大的評分問題方面,我的做法是將推動「裁判依雙方論點交鋒判決勝負」的步伐放慢,先求評分單單項分數的簡化與團隊論點分數的增加,希望在各校習慣了簡化與納入團隊分數的評分單後,能夠體會依論點判決勝負的好處。一份全新的「新制奧瑞岡標準式規則(評分式)」因而誕生。

取名為「標準式」,是希望未來所有以新制奧瑞岡為制度的比賽都能採用這套規則;而在名稱後面加上了「評分式」的括弧,則是我對未來改為「判決式」所預留的一個伏筆。

二、新制奧瑞岡標準式

台灣辯論比賽最近幾年的發展,與這套新制奧瑞岡標準式規則有相當密切關係。許多在正統奧瑞岡式的推動過程中未能實現的理想,都正隨著標準式的流行一一獲得實現。

(一)標準式的推出

前面曾經提到作者希望制定標準式成為標準規則的宏願。不過,這樣的理想顯然不是單靠個人的力量所能完成。有鑒於此,在退伍之後,我立刻與活躍於台灣最大的口語傳播專業團體——「中華民國演說藝術學會」的張正男教授聯絡。在經過張教授的仔細校訂之後,由兩人共同具名提案的「新制奧瑞岡標準式規則(評分式)」,在一九九二年二月演說藝術學會的會員大會正式通過,成為「中華民國演說藝術學會新制奧瑞岡標準式規則(評分式)」,專業學會的背書使這套規則具備了成為標準規則的先決條件。

除了爭取會員大會通過,我們也同時尋求大型校際比賽的支持。一改過去挑過領隊會議、直接訴諸主辦單位的做法,張教授與我決定透過領隊會議來說服各校。我們所嘗試的第一項比賽是一九九一年十二月於東吳大學法商學院舉辦的租稅杯。在張教授與我均出席說明的領隊會議中,除了評分單的部份內容遭到修改外,整套標準式規則順利獲得通過。受到這次租稅杯的影響,後來的各項大學校際錦標賽,幾乎都以標準式作為制定規則的藍圖。

五專部份的推動工作是由一九九一年在實踐學院舉辦的租稅杯開始,主要的推動者是代表致理商專的楊乃仁先生。他在當年的領隊會議中向各校領隊散發了一份公開信【參考數據14-1】,呼籲各校採用標準式,雖然最後並未獲得通過,但已引起各校對標準式的主意。這對九二年淡水工商舉辦的租稅杯決定採用標準式有關鍵性的影響。

【參考數據14-1】楊乃仁先生的公開信

各位演辯社的同學大家好:

首先,相信我們大家都是熱愛辯論活動的一群,才會在此共聚一堂,為這一年一度的盛會-全國租稅杯辯論賽而努力。然而只要是曾經參與類似活動的同學,應該都會深深體會到,即使我們對校園辯論活動都抱持著肯定的態度,但是在比賽的過程中,總是會出現一些並不是讓人很愉快的事情,如評審的評判觀念、抗議的處理方式、質詢與回答之間的混亂等諸如此類的問題。無論如何,終究是為校園辯論活動畫上一個不是很完美的符號。探究其因,一直沒有一個中立而且對辯論有專門研究的團體來對辯論規則作一個整合是其主因,因為過去的規則制定完全沒有理論上的支持,都是當時出席的同學或主辦單位憑藉個人經驗或者隊伍的需求來制定,所以才會發生今年申論時間到可以說謝謝,明年就不行,後年又可以的情況發生,而辯論規則卻是選手以及評審所遵循的最高準則,如此不由分說的反覆修改,實在並非校園辯論之福。

而各位手中的這份「中華民國演說藝術學會新制奧瑞岡式辯論標準規則」可以說是上述所有問題的答案。據筆者所知,中華民國演說藝術學會是在民國七十七年成立,現任理事長是文建會第三處處長余玉照先生,而這份規則則是由師大教授張正男先生(曾著有演說與辯論)負責,與其他演說藝術學會會員,如游梓翔(曾著有奧瑞岡辯論)共同修訂完成。且已於今年東吳大學舉辦的「蘇州杯」高中辯論賽使用,獲得各校的肯定。另外今年全國租稅杯辯論賽大學組業已採用,也許這份規則仍然稱不上是一份完美的規則,但是相信和過去的規則比較起來,總是來得要有系統而且有理論上的支持。

成立校際性的辯論組織一直是許多人的理想,將校園辯論的豐富資源加以整合,這對於整個辯論大環境以及身處其中的人都會有所幫助,如今中華民國演說藝術學會將注意力從社會轉移到學校,這對於校園辯論將有莫大的幫助。身為校園辯論愛好者的您是否願意支持呢?就讓我們從這份規則的修訂開始吧!

(二)正統奧瑞岡式與標準式改革成功的事項

前面說過,正統奧瑞岡式的論戰的首次登上校際舞台,是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北區大專杯辯論比賽的領隊會議中。在此之前,新制奧瑞岡式規則的變動很少。舉例來說,若是將一九八四年由中央警官學校主辦的北區大專杯規則,與四年之後台北商專主辦的同一比賽規則作比較,可以發現其中只有少數幾條規定措辭不同,其他規定則一模一樣。

正統奧瑞岡式的出現改變了這種蕭規曹隨的現象。由於支持正統奧瑞岡式的同學經常在各項校際比賽的領隊會議中據理力爭,許多規定在不斷遭到挑戰後逐漸作出更改。標準式的推出更一舉完成許多正統奧瑞岡式並未完成的改革。如果將一九八八年的北區大專杯與六年後於政治大學舉辦的「聯合報大專杯」加以比較,我們將可以明確看出正統奧瑞岡式與標準式究竟達成了哪些方面的改革工作。

辯題數目的縮減

縮減錦標賽辯題的數量為一個是我和溫偉群先生在《批判?思考?辯》中極力主張的改革項目之一(頁128-129),目的是在加深每一階段比賽的辯論深度,以達到重視論點架構與強調證據數據的目的。一九八八年底以前的校際辯論錦標賽一般都採用七個以上的辯題,一個階段使用一個,經常弄得各隊選手疲於奔命。一九九四年時,包括聯合報大專杯在內的所有辯論比賽都至少將辯題數目縮減為兩個,我們當然可以肯定的說這是受到正統奧瑞岡式的影響。

計時采「屆時下台制」

聯合報大專杯在規則的第二章第四條中規定,「申論、質詢及結論之發言,於標準時間外均有三十秒之緩衝時間屆滿時必須結束髮言,計時員至少應於標準時間及其三十秒緩衝時間屆滿時以鈴聲告知發言人」,這與標準式規則第四章第四條所規定的「申論、質詢及結論之發言,於標準時間外均有三十秒之緩衝時間屆滿時必須結束髮言,計時員至少應於標準時間及其三十秒緩衝時間屆滿時以信號告知發言人」只有兩個字的分別。

「屆時下台制」的規定最早是在正統奧瑞岡式中提出。我和溫偉群在「大家談杯辯論手冊」的「選手須知」的中寫道: 在正統奧瑞岡式中,不採「超時扣分」的規定,如果時間到了仍繼續發言,將會遭到主席的制止。即使繼續發言,超時部分的發言也將被列為「違規之利益」而不會受到裁判的承認與相信。

而在一九八八年北區大專杯以前的校際錦標賽中,採用的仍是原來的「超時扣分制」,規定選手發言超過規定時間每十五秒內扣總分一分,如果發言者相信自己能在十五秒內賺到一分以上,就將無視扣分的代價了。

有關捏造證據的規定

聯合報大專杯規則第三章通則第七條所規定的「引述之證據資料應切合事實,否則視為違規,某方偽造證據資料時,得由他方檢具證據資料反證,於賽後提出抗議」,與標準式規則第五章通則的第七條完全相同。此項規定最早見於大家談杯規則的第三章第四條,在正統奧瑞岡式出現前,各項校際比賽規則中從來沒有類似的規定,八八年的北區大專杯規則當然也不例外。

有關合題性的規定

聯合報大專杯規則第三章立場一節所規定的「正方界定之立場應完全符合題目之要求」、「反方界定之立場應反對題目」,以及「有合題爭議時,最遲必須於下一位隊員申論時提出,爾後不得再予爭論」等三個條文中,前兩條與標準式第五章立場一節的第一、二條相同,第三條則是出自標準式第三條「正方不合題或反方合題時,反方應於第一位隊員申論,正方應於第二位隊員申論時提出理由質疑,否則視為接受他方界定之立場」,但將提出時間的彈性加以放寬。

合題性的相關規定最早也是由正統奧瑞岡式所提出,在八八年北區大專杯以前的比賽中從未出現類似的規定。

質詢者與答辯者的角色分際

聯合報大專杯規則第三章質詢一節的第三條規定,「質詢者自行申論或評論時,裁判應視之為違規,答辯者並得要求停止」,顯然是出自正統奧瑞岡式比賽規則第四章第二條的後半段「但質詢時間只能問問題,不得作陳述或評論」,以及第七條「質詢者不問問題,自行陳述或評論時,答辯者可要求其停止陳述、評論,繼續問題的進行」。

另外聯合報大專杯規則回答一節的第一條「被質詢者應回答質詢者所提之任何問題,但問題顯然不合理者,被質詢者得說明理由,拒絕回答」,則與正統奧瑞岡式第四章第三條,除「被質詢者」原本書寫為為「答辯者」外,條文內容完全一樣。

同節的第四條,有關答辯者反質詢時,質詢者可以要求其停止,並拒絕回答的規定,則是出自標準式第五章回答一節的第四條。八八年的北區大專杯仍然准許質詢者評論,當然沒有類似的規定。

其他改革成功事項

受到正統奧瑞岡式與標準式的影響,而產生重大變革的事項還包括過去純屬「訓示規定」的「違規之利益不予承認」獲得多數裁判採用;申論與質詢時間由過去三分半與五分半的時間配比調整為均等的五分半或是申論五分半、質詢四分半;評分單加入團隊成績,使過於忽視「整體」而強調「部份」的現象獲得改善;以及評分項目的減少與分數的降低,提高評分的信度等。

另外,我所設計的「抗議裁決單」也在各項比賽中獲得普遍使用。這項設計將過去裁判透過表決方式裁決抗議成立與否的做法,改為由裁判各自裁決,只有裁定抗議成立的人才需要在評分單上扣分,這使抗議的裁決也符合獨立判決的精神。

三、結語

我將這一章訂名為「奧瑞岡式的大論戰」,是因為無論從哪種角度來看,由「正統奧瑞岡式」所引發的辯論學理及制度討論,在深度與廣度上都是空前的。從一九八八年底《批判?思考?辯》的出版,到一九九二年底「標準式」成為「租稅杯」的比賽制度,前後的四年中間,支持與反對「正統奧瑞岡式」的兩方人馬在各項比賽的領隊會議中發生了無數的大小爭辯。許多深具價值的辯論學理就在這樣的激蕩中得到了充分的討論。

正統奧瑞岡式的論戰雖然是由我和溫偉群先生所發起,但在大家談杯結束後,我們已不是觀念推動的主角,分布在台灣大學、東吳大學、文化大學、師大附中等校的辯論菁英,才是這場論戰的正方主力。在他們的努力下,因為了解而認同正統奧瑞岡式理念的辯士愈來愈多。是因為他們打下的深厚基礎,標準式才能在短期內被各校同學所接受。

制度推動成功後,下一步應該是辯論學理的更深入推廣。這本《舌戰》就是在擔負這樣的使命下完成的。讓我們一起繼續為辯論比賽水平的提升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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