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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真正的法治?

古希臘著名的思想家、哲學家、政治學家亞里士多德,在其經典著作《政治學》里,給出了關於法治的經典語義解釋:「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一、何為法制?

法制僅僅指一個國家的法律和制度,至於這種法律制度是良法還是惡法,在所不問。

以商鞅變法為例,商鞅修訂的法律,主要是對君主有利,是君主的

良法,對老百姓來說大多是惡法。最終,商鞅本人在逃離秦國邊關前,因為沒有證件,店家怕連帶判罪而拒絕他住店。商鞅最後只能嘆息道:「嗟乎,為法之敝一至此哉!」

二、何為法治?

法治就是「法律治國」(rule of law),就是由法律而不是由人來治理國家。

法治作為依法辦事的良好社會狀態,至少應當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這個國家具備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這種法已得到普遍而自覺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了立法、司法和行政法律體系,且能互相制約、互相監督。

三、何為民眾之法治意識?

從目前來說,我們國家已經制定了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絕大多數法律是良法,能夠比較好地解決紛繁複雜的社會矛盾和糾紛。只是由於司法和法律監督體系不夠完善,一些司法和執法人員的素質不夠高,從而造成了一些冤假錯案。

但法律也應當得到民眾普遍而自覺的遵守,否則談不上真正的法治。一般而言,廣大民眾應當具備以下法治意識:

第一、權利意識。法律更注重的是權利而不是義務。當自己與他人發生矛盾和糾紛或者觸犯法律時,首先要想到的是自己的什麼權利被侵犯了(如果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可請教專業人士),然後儘早收集證據,積極通過法律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不要等到時過境遷,等到證據滅失或訴訟時效已過,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時,就來抱怨法律不公、社會不公,因為任何國家的法律都只保護積極行使自己權利的人。

第二、規則意識。法律就是一種規則,一種行為方式。既然是人人都必須遵守的一種規則,就應當遵守這種規則,遵行這種行為方式,而不能人人遵而我不遵,人人守而我不守。許多人甚至連關係到自己切身生命和財產安全的交通規則都不遵守,何來法治?

第三、程序意識。程序即正義。一個人遇到要爭議和矛盾,要想到用法律程序來解決,積極提起訴訟,一審不服就上訴,如果仍然不服,提起再審程序,窮盡所有司法程序。終審判決或仲裁下來後,不管結果如何,就應當遵守和服從,這才是真正的法治意識。

但由於受傳統文化的影響,中國人往往不太重視程序,而更強調的是判決結果對自己有利還是不利,自己的目的是否達到。如果沒有達到自己的目的或者判決結果對自己不利,就認為法律不公、社會不公、國家不公,這是法治意識嗎?以辛普森案為例,儘管許多圍觀者都認為他有罪,但通過法庭公開辯論,仍然沒有獲得足夠的證據證明他殺了他的前妻,美國法院最後只能判決他無罪,這就是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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