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告知不充分致患者摔倒死亡,院方承擔部分責任

事件經過

患者林某某2015年8月16日13時07分以「抽搐半小時」去某醫院就診,醫方接診後給予了心電監護、查頭顱CT、血常規、生化等處置,根據相關輔助檢查結果,初步診斷考慮「抽搐待查癲癇腹水」,並給予靜脈輸液對症處理並留觀,患者於20:55自行步入搶救室,要求拔液,於21:00返回留觀室途中,突發抽搐,意識不清,後摔倒致頭部著地,經查頭顱CT提示顱骨骨折、腦挫裂傷、腦出血形成。

患方觀點

患者林某某,男,43歲,2015年8月16日在京滬高速行車過程中突發四肢抽搐、口吐白沫、牙口緊閉等癥狀,朋友李某、王某叫來120急救車,120到達時,患者林某某自行清醒過來。為求進一步診治,患者及朋友一起隨120來到某醫院,醫生給患者作了頭顱CT及B超等檢查,初步診斷為癲癇,後輸液治療。晚9點,患者在急診搶救室再次發生四肢抽搐並在醫護人員均在場的情況下摔倒在地,在場醫護人員搶救,給予地西泮注射,行頭顱CT檢查顯示雙額腦挫裂傷,雙額、右顳硬膜下血腫。患者持續意識不清,由急診轉入腦外科。17日凌晨1點,患者家屬趕到,醫生介紹病情說有腦出血現象,告知先試著讓患者自行吸收,家屬要求安排手術,醫方說不夠手術指征,家屬又要求再行頭顱CT觀察,亦被拒。醫生說靠觀察病人的身體指標來確定是否做手術,早上7點再複查。凌晨二點多,醫生通知患者家屬要馬上手術,此時患者瞳孔已散大,手術持續到下午三點,術後患者一直在重症監護室,直至8月29日死亡,患者始終未清醒過。死亡原因:重度顱腦損傷。我們認為,患者死亡是由於醫方的連續多項嚴重過錯導致:首先,患者原發疾病並不嚴重,檢查診斷為癲癇(患者無癲癇史),在急診搶救室摔倒導致顱腦嚴重受損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和重要原因。醫方在患者曾經昏迷原因未查清,隨時有可能再次昏迷的情況下,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對病情作出明確判斷,讓患者卧床檢查、治療,護理嚴重不當,從而導致在醫護人員都在場的情況下,患者再次昏迷並直立摔倒在水泥地上,直接導致顱腦嚴重外傷。其次,醫方在患者有手術指征的情況下沒有及時手術,而是保守治療,出現腦疝再實施手術,錯過了最佳搶救時機。故我們要求被告某醫院賠償:1、醫療費70969元,住院費用總計101384.27元,但患者只交了500元住院押金,尚有100884.27元未付。2、住院伙食補助費910元,患者住院13天,按照每天100元的標準主張。3、營養費910元,患者住院13天,按照每天100元的標準主張。4、護理費1365元,包括兩部分:(1)8月17日至8月20日,請護工護理,花費護理費600元;(2)8月21日至8月29日,患者的兄嫂護理,但只主張一個人的護理費,按照每天150元的標準計算9天。5、交通費336元,包括住院期間的交通費213元和喪葬期間的交通費267元。6、住宿費1198.4元,包括住院期間的住宿費552元和辦理喪葬事宜期間的住宿費1190元。/7、死亡賠償金801850元,按照2016年度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7275元乘以20年。8、喪葬費32365.2元,按照2016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7706元乘以6個月計算得出。上述八項費用都要求被告某醫院按照70%的責任比例賠償。另外,還要求某醫院賠償我們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院方觀點

被告某醫院辯稱:我院的診療行為沒有過錯,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患者來我院步入診室時神清語利,生命體征平穩,經過系列檢查,值班醫生建議住院治療,患者以有天津醫保回絕,醫生隨即給予對症處理並留觀,患者約21點左右自行從留觀室步入搶救室要求醫生結束輸液治療,並與陪同人員商量是繼續留觀還是留院,商談過程中,患者突發抽搐、摔倒在地,醫生給予緊急對症搶救,請腦科急會診,腦科醫生查看病人後,向陪同人員交代病情,建議辦理住院進一步治療。陪同人員要求家屬到場後再辦理住院。急診科給予對症治療,23點40分,急診值班醫生再次與陪同人員溝通辦理住院手續,後入住重症監護室。醫生所採取的診療措施符合診療規範,不存在醫療過失,患者死亡與醫院的診療行為無因果關係。根據鑒定意見,我院只需承擔次要責任,責任比例在10%-20%之間,且林某某的同行人員在和醫生溝通時,林某某要求離院,途中摔傷,其自身存在一定過錯,再次發作癲癇系不可預見的情形,患者自身也存在肝功能不全、凝血功能障礙等疾病,影響其預後及康復,其所患疾病本身具有高風險性。原告主張的各項訴訟請求,1、醫療費,患方只繳納了500元,我院已經訴至某人民法院(該案目前中止審理,待本案結案後繼續審理)要求原告支付住院費用100884.27元。2、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都未實際發生,林某某住院期間一直昏迷狀態,住在監護病房,不需家屬陪護,不會產生營養費和伙食費,其營養是通過補液等支持的。3、交通費主張數額過高,林某某住院期間未花費交通費,去世後到喪葬期間,交通費票據數額也只有108元。4、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死亡賠償金的主張數額也過高。

專家評估

某醫院在對患者林某某的診治過程中存在未盡到相應的風險提示和告知義務的醫療過錯,該過錯與該患者摔倒致顱腦損傷並最終導致死亡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該院的責任程度應為部分因果關係。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醫療機構承擔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需滿足以下要件:醫療機構對患者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且其過錯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被告某醫院在對林某某的診治過程中存在未盡到相應的風險提示和告知義務的醫療過錯,該過錯與患者摔倒致顱腦損傷並最終導致死亡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部分因果關係。本院採信該鑒定結論。

根據鑒定意見,醫方未將疾病的特點及所具有的風險、注意事項及防範措施告知患方以盡量避免外傷、併發症發生,該過錯與患者摔倒導致頭部摔傷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結合李某的證言等證據可知,林某某自行步入搶救室,在某醫院醫務人員的視線範圍內摔倒,因此,綜合考慮本案情況,本院確定被告按照55%的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關於患者所要求的賠償條目和具體觀點如下:

1.關於醫療費,原告主張於法有據,但因其只支付了500元的住院押金,故對其未支付部分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2.關於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對二原告有證據支持部分的護理費,本院予以支持,確定由某醫院按責任比例賠償。

3.關於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交通費支出系當事人的實際損失,某醫院應按責任比例賠償,對有票據支持部分的交通費,本院予以支持。

4.關於住院伙食補助費,二原告主張於法有據,本院確定由某醫院按照相應的責任比例,以北京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100元計算13天,予以賠償。

5.關於住宿費,因二原告所提交票據上顯示的付款單位是某公司,被告某醫院亦不予認可,故對該證據的關聯性,本院不予認可。因二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存在住宿費損失,故對此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6.關於死亡賠償金,患者林某某於1972年5月22日出生,死亡時43周歲,本院確定由某醫院按照2016年度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7275元的標準,計算20年,再乘以相關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7.關於喪葬費,二原告主張於法有據,對此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確定由某醫院按照2016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7706元的標準,計算6個月,再乘以相關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8.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二原告主張於法有據,但主張數額過高,對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9.關於營養費,二原告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此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做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某醫院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醫療費二百七十五元、護理費三百三十元、交通費二百六十四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七百一十五元、喪葬費二萬五千四百三十元、死亡賠償金六十三萬零二十五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五萬五千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司法鑒定費18000元,由被告某醫院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鑒定人出庭費1000元,由原告負擔(已交納)。

案件受理費11169元,由原告負擔3294元(已交納275元,餘款3019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由被告某醫院負擔7875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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