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幾年後才發現,新娘早就過世了
李明與張靜靜相識於2008年前,雙雙墜入愛河,並於當年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二個孩子。在外人看來美滿的家庭,實際上卻是矛盾重重,終於矛盾在2018年無限膨脹,張靜靜終於忍受不了現有的生活,單方提出離婚,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李明在結婚後,應張靜靜的要求,給張靜靜的母親買了一套房子。李明想要在離婚前收回房子,在與張靜靜的母親周旋中,發現了一個驚人的秘密,原來與自己生活十年的妻子早就過世了。到底發生了什麼?
原來,此張靜靜的真實身份是張稻。而張靜靜早在2000年左右已經過世。在2008年,張稻用了已經過世的人的身份證與李明在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為了不讓李明發現這個秘密,張稻冒用張靜靜的身份生活了十年。
小編喵不經很好奇,那張稻為什麼不用自己真實的身份與李明登記結婚呢?後來,據李明的透露,張稻在2008年之前已經與他人登記結婚,由於對方不同意離婚,張稻選擇出逃。之後張稻與李明相識,而怕李明懷疑,就乾脆冒用過世人的身份。
李明知道真相後,滿心惱火無法發泄,委託他人諮詢小編喵張稻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雙方的財產該如何分配?
1、 張稻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複》載明,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係。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婚儀式,這固然足以構成重婚,即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而兩人確是以夫妻關係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張稻在2008年之前已經有配偶,假接過世人的身份,與李明結婚,已經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是小編喵提醒李明,重婚罪屬於自訴案件,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但是如今家庭已經有二個幼小的孩子,做事需要慎重。
2、 張稻和李明是否構成事實婚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做了明確的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由於張稻屬於已婚狀態,不可能補辦結婚登記,所以只能按照同居關係處理。
3、 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之規定,可以看出,對於張稻和李明同居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是:在同居關係期間各自所得的收入仍歸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歸雙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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