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丨金錢質押生效可以排除強制執行

本文參照案例分別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 54 號農發行安徽分行訴 張大標、長江擔保公司執行異議之訴案及2016年第10期艷豐公司、鄭克旭、大連銀行案外人執行異議一案((2015)民提字第175號),為方便閱讀有刪減。

裁判觀點

  • 金錢質押作為特殊的動產質押,不同於不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還應當符合金錢特定化和移交債權人佔有兩個要件,以使金錢既不與出質人其他財產相混同,又能獨立於質權人的財產。
  • 當事人依約為出質的金錢開立保證金專門賬戶,且質權人取得對該專門賬戶的佔有控制權,符合金錢特定化和移交佔有的要求,即使該賬戶內資金餘額發生浮動,也不影響該金錢質權的設立。
  • 質權屬於擔保物權,足以排除另案債權的強制執行。

基本案情

  • 2009 年 4 月 7 日,農發行安徽分行與長江擔保公司簽訂一份 《貸款擔保業務合作協議》。約定:
    • 長江擔保公司向農發行安徽分行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 長江擔保公司在農發行安徽分行開立擔保保證金專戶,為農發行安徽分行營業部,賬號尾號為 9511;
    • 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動用擔保保證金專戶內的資金
  • 協議訂立後,長江擔保公司在農發行安徽分行處開立擔保保證金賬戶,賬號尾號為 9511。並據此為相應額度的貸款提供了連帶保證責任擔保。
  • 2009 年 4 月 3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該賬戶共發生了 107 筆業務。主要涉及兩大類,一類是貸款歸還後長江擔保公司申請農發行安徽分行退還的保證金,部分退至債務人的賬戶;另一類是貸款逾期後農發行安徽分行從該賬戶內扣劃的保證金。
  • 依張大標申請,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涉案保證金賬戶資金劃至該院賬戶。
  • 農發行安徽分行執行異議被駁回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論理過程

法院認為:農發行安徽分行對案涉賬戶內的資金是否享有質權應從兩個方面進行審查:

農發行安徽分行與長江擔保公司之間是否存在質押關係

在司法實踐中,金融機構並未訂立書面的單獨的質押合同,而一般訂立「合作協議」,而被告一般會以合作協議沒有質押的意思表示而抗辯。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會結合涉案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進行審查。本案中法院認為:農發行安徽分行與長江擔保公司之間雖沒有單獨訂立帶有 「質押」 字樣的合同,但依據該協議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約定的條款內容,農發行安徽分行與長江擔保公司之間協商一致,對以下事項達成合意:

  • 長江擔保公司為擔保業務所繳存的保證金設立擔保保證金專戶,長江擔保公司按照貸款額度的一定比例繳存保證金;
  • 農發行安徽分行作為開戶行對長江擔保公司存入該賬戶的保證金取得控制權,未經同意,長江擔保公司不能自由使用該賬戶內的資金
  • 長江擔保公司未履行保證責任,農發行安徽分行有權從該賬戶中扣劃相應的款項。該合意明確約定了所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量、債務履行期限、質物數量和移交時間、擔保範圍、質權行使條件,具備《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的質押合同的一般條款,故應認定農發行安徽分行與長江擔保公司之間訂立了書面質押合同。

質權是否設立

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人民法院認為:金錢質押作為特殊的動產質押,不同於不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還應當符合金錢特定化和移交債權人佔有兩個要件,以使金錢既不與出質人其他財產相混同,又能獨立於質權人的財產。首先金錢債權特定化實質意義在於使特定數額金錢從出質人財產中劃分出來,成為一種獨立的存在,使其不與出質人其他財產相混同,同時使轉移佔有後的金錢也能獨立於質權人的財產,避免特定數額的金錢因佔有即所有的特徵混同於質權人和出質人的一般財產中。具體本案而言:

  • 長江擔保公司依約在安徽省農發行開立了擔保保證金專戶,且與《貸款擔保業務合作協議》約定的賬號一致。
  • 保證金專戶開立後,賬戶內轉入的資金為長江擔保公司根據每次擔保貸款額度的一定比例向該賬戶繳存保證金。
  • 賬戶內轉出的資金為農發行安徽分行對保證金的退還和扣劃,該賬戶未作日常結算使用。

其次,特定化金錢已移交債權人佔有。佔有是指對物進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實狀態。具體本案而言:

  • 長江擔保公司對涉案賬戶的所有權人,但合作協議約定未經農發行安徽分行同意,長江擔保公司不得動用擔保保證金專戶內的資金。
  • 合作協議約定在擔保的貸款到期未獲清償時,農發行安徽分行有權直接扣劃擔保保證金專戶內的資金。農發行安徽分行作為債權人取得了案涉保證金賬戶的控制權,實際控制和管理該賬戶,此種控制權移交符合出質金錢移交債權人佔有的要求。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於,案涉賬戶在使用過程中,隨著擔保業務的開展,保證金賬戶的資金餘額是浮動的,但法院認為保證金以專門賬戶形式特定化並不等於固定化。因為:

  • 擔保公司開展新的貸款擔保業務時,需要按照約定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必然導致賬戶資金的增加;
  • 在擔保公司擔保的貸款到期未獲清償時,扣劃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必然導致賬戶資金的減少;
  • 雖然賬戶內資金根據業務發生情況處於浮動狀態,但均與保證金業務相對應;
  • 除繳存的保證金外,支出的款項均用於保證金的退還和扣劃,未用於非保證金業務的日常結算。

延伸閱讀

本案中,人民法院雖然已經確定了農發行安徽分行對涉案保證金賬戶享有質權,但是否可以排除張大標的強制執行並未進行論述。依據公報案例(2015)民提字第175號認為,權利人能否排除強制執行,是本案需要解決的終極問題,而該問題取決於物權與債權的關係如何。

  • 從權利屬性和分類上來講,大連銀行瀋陽分行對艷豐公司享有的質權屬於擔保物權,因此該權利具備物權的基本特徵和法律效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據此,物權相較之債權而言具有優先性,此即意味著當同一標的物之上同時存在債權人主張債權與物權人主張物權相衝突時,物權優先於債權實現
  • 物權相較之債權而言具有優先性,此即意味著當同一標的物之上同時存在債權人主張債權與物權人主張物權相衝突時,物權優先於債權實現。

實務要點總結

本案中在今後面對金錢債務特定化案件時,應該注意以下幾點考慮:

  • 涉案合同/協議的性質;
  • 保證金賬戶是否獨立,是否做過日常結算;
  • 涉案保證金賬戶是否發生過變更(部分案例因銀行賬戶升級而造成涉案保證金賬戶變化(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48號);
  • 保證金的存入是否依據合同約定;
  • 若在現實中對涉案保證金賬戶進行扣劃,建議積極準備相應證據證明銀行/金融機構對涉案保證金賬戶具有管理及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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