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怒漢》-影評(陪審團制度)

——共6000字,圖49副,預計閱讀需38分鐘。其中第五個關於陪審團制度,大概2400字,預計閱讀需15分鐘。

《十二公民》

——無罪推定與陪審團制度

影片介紹

首先來看看這部電影的口碑:這部電影在影史上舉足輕重,以致其一直排在IMBD TOP250的第七名;在豆瓣上穩居TOP250; 影片中8號的扮演者亨利·方達 AFI百大銀幕英雄top 28,與超人、蝙蝠俠並列。

一部黑白電影,40平米的空間,只有一個場景,固定的人群,一個事件,看這些標籤,也足夠讓人感到枯燥,但是西德尼·呂美用他魔術般的藝術表現力,在這間不足40平方米的房子里展現了耐人尋味的感人故事。

劇情簡要分析

一個在貧民窟長大的18歲少年因為涉嫌殺害自己的父親被告上法庭,證人言之鑿鑿,各方面的證據都對他極為不利。十二個不同職業的人組成了這個案件的陪審團,他們要在休息室達成一致的意見,裁定少年是否有罪,如果罪名成立,少年將會被判處死刑。

●令人心碎的一張臉

十二個陪審團成員各有不同,除了8號陪審員(亨利·方達 飾)之外,其他人對這個犯罪事實如此清晰的案子不屑一顧,還沒有開始討論就認定了少年有罪。8號陪審員提出了自己的「合理疑點」,耐心地說服其他的陪審員,在這個過程中,他們每個人不同的人生觀也在衝突和較量……

影片中,8號陪審員一直在為被告做無罪辯護,但是他並沒有強調被告是無辜的,是無罪的,而是通過分析證據鏈,發現證據有瑕疵,從而得到證據不成立,自然無法定罪。即:為了證明嫌疑人無罪,證明案件證據不夠充分,從而無法定罪。這也是西方法律制度"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殺一個"的有力展示。

1.電影線索鏈

全片只有一個房間的場景,對白中一共出現了五個合理懷疑,分別為:

1. 住在對面的女證人說她親眼看見男孩將刀舉過頭狠狠往其父親胸口刺下,當時正有一輛六節的火車經過,她透過火車最後兩節看到此情景。但八號陪審員曾經住在鐵軌旁,他認為火車噪音極大,跛腳老伯不可能清楚聽到少年說「我要殺死你!」這句話。

2. 跛腳老伯說他聽到少年說「我要殺死你!」後隔了一秒,聽到有物體倒下(推測是少年的父親),他花了15秒從卧室穿過走廊到大門後,看見少年倉皇逃逸。但經由八號陪審員模擬發現,跛腳老伯根本無法奔跑,以他的走路速度,大約需41秒才能達成,他卻謊稱15秒。九號陪審員是十二人中年紀最大的一個,他最了解老人,他的見解為:跛腳老伯穿著破爛,這輩子一事無成,沒人在意他,但他在這案子中卻是主要證人,他享受這種被矚目的感覺,因此他說了謊。

3. 少年說去看電影但卻什麼都記不得,因此眾人推斷少年說謊。但八號陪審員認為,少年與父親爭吵後,情緒不穩定,回家後發現父親已身亡,警察已守株待兔,父親的屍體在前,警察在旁,少年情緒太過緊張,才會腦袋一片空白。為了證明這點,八號陪審員一直詢問四號陪審員這幾天晚上做了什麼,結果四號陪審員前幾天也去看了電影,卻記錯片名,也記錯演員名字;四號陪審員是在沒有壓力之下回答,就錯誤連篇了,更何況是少年呢?

4. 少年的父親比少年高,若是要殺一個比自己高的人,一般人是不會高舉刀子再刺下。有位陪審員幼時常看人械鬥,他清楚知道,拿彈弓刀砍人時一定不是高舉刺下,少年本身對刀子極為了解,也不可能用這種手法殺人。

5. 對面的女證人說他晚上輾轉難眠一個小時,在午夜十二點十分正好瞥見少年行兇;但該女證人有戴眼鏡,出庭時鼻樑上也有眼鏡壓痕,正常人不會戴眼鏡睡覺,合理推斷她瞥見少年行兇也是在沒戴眼鏡的情況,只能看到模糊的身影。

2.無罪推定原則

該原則又可稱為無罪類推(與有罪類推相對應),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除以上內容外,無罪推定還包括:被告人不負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被告人提供有利於自己的證據的行為是行使辯護權的行為,不能因為被告人未證明自己無罪而認定被告人有罪。

1996年3月第一次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雖然該規定中沒有出現"推定"或"假定"無罪的措辭,但卻在實質上含有無罪推定的精神。

簡單來說,在法官宣告最後判決之前,任何人都不能稱被告為犯罪分子(或者罪犯),或認定被告就是犯罪分子,而只能稱之為「犯罪嫌疑人」。而在影片一開始,大多數的陪審員就把少年認定為為殺父兇手,是一個殺人犯。這一做法導致在決定之前就帶有了偏見。在這種偏見的誤導下,又怎麼可能有正確的判決嗎?

4.少數服從多數是民主嗎?

如果少數服從多數是一種民主的原則,那麼,這個孩子早就被判刑了。而其中,只有一個人對於案件本身的合理性產生疑問,而有的人僅僅因為偏見、歧視、傲慢,那麼?天賦人權從何講起,一個人的生命怎能被這樣玩弄?

所以,我們看到,起初只有一個人認為被告無罪時,並不是大家就此做出決定,而是傾聽這場爭論弱勢一方的論點。而到了後來形勢逆轉,只有少數人、甚至一個人認為被告有罪時,大家仍然傾聽他們的聲音,哪怕有些反駁有些歇斯底里。而這個過程中嚴守著程序公正,每當有人提出要投票時,主持人都組織著投票,沒有因為兩方人數差距很大,就省去一些「麻煩」的步驟。

《12怒漢》並不是一首簡單的英雄主義讚歌,更多的是以小見大的政治制度的縮影,從中我們看到的是一個群體的英雄形象,他們讓一個無辜的生命逃過一劫,或者貌似讓一個無辜的生命逃過一劫,誰知道呢,或許如《一級恐懼》一樣放過了一個真正的罪犯,但是這種和「寧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個」的觀念相左的導向,我認為更能給公民以安全感。

4.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舉證的區別?

為什麼證據確鑿,影片卻還在討論證據的合理性?與民事案件中的舉證有什麼不同?

對刑事審判,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才可定罪。民事案件只要一方提出優勢證據即可決定。

5.陪審團制度

生命只有一次。電影中8號陪審員在電影中反覆強調一點:生命只有一次,如果我們錯了,他就會永遠的離開這個世界。

這裡涉及到一個著名的司法制度——陪審團制度。那麼其組成人員是些什麼樣的人?他們有無法律知識?為何確定由他們來擔任陪審員?

按照我的的理解,這與社會契約論有關(社會契約論是西方國家的社會基礎),為了有推翻暴政的基礎,美國憲法規定了人們享有持槍權;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與權利,才有了陪審團制度。

即:法官負責解釋法律,而陪審團則作出有有罪或者無罪的決定。這樣一來,決定權便掌控在人民手裡,而不是在國家機器手裡。

一幫毫無利害關係的人,只依據證據與案件本身做出判決,不受其他無關因素的干擾,因而能極大地限制國家權力的濫用。由此可見,陪審團制度契合了「運動員和裁判員不能是同一個人」的法理精神。

和大家一樣,初聽陪審團制度有些不可思議:天啦!判斷一個人有罪無罪是多麼需要專業知識的事情呀,竟然交給一群彼此多半不相識,湊在一起的「烏合之眾」。

在這部電影里,表面來看,一個孩子的生死抉擇被交到了12個普通百姓手中。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專業的審理工作已經完成,陪審團成員要做的僅僅是根據這個過程做出決定。

因此,我們之所以感覺陪審團制度「不專業」,是因為我們在很大程度上只看到最後的決定由非法律人士,而沒有看到陪審團評議程序之前的專業化過程——警察、律師、法官等專業人士,已經對證據進行充分的搜集和甄別,而且只要這些前端的程序沒有問題,那麼最後交由陪審團做出的判斷,即便不是百分之百地正確,也往往能避免發生最壞的結果。

這就如美國總統大選,民眾並不都是政治方面的專家,並不都是有敏銳洞察力的能人,但是大選和之後的彈劾等制度卻能避免最糟糕的結果產生。或許這並不完美,但是確是基於現實的合理安排。

那位帶口音的鐘錶匠在電影的後半部分曾說過一句話,這是電影透過演員向觀眾傳達的最重要的信息,我在這裡一字不落地記下:「我們會來這裡,不是來吵架的。我們肩負著重責大任。我一直覺得這就是民主社會的優點。我們收到信,被通知要來這裡,決定一個跟我們素昧平生的人到底有沒有罪,不論做出什麼樣的判決,我們都拿不到好處,也沒有損失,那就是我們的國家能這麼強大的原因。」

陪審團制度介紹:

● 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是一個非常著名的政治制度。它由招募來的法律外行者組成,數目不多於十二個,這些成員是在最廣泛的公民之中隨機產生的;在特別的初審案件中將他們召集起來。

● 這些成員是由於被信任而被賦予的判決案件的偉大權力;他們被允許對案件進行秘密評議並提供他們最終的判決結果,而可以不用給予任何理由;最後,他們在履行完對這個國家短暫的義務之後,這個組織中的成員將被解散,並回歸到他們正常的私人生活中。

● 陪審團制度可以追溯到九世紀的法國,然後被征服者——威廉姆斯大帝引入英國。在它的雛形時期,陪審團由被告的鄰居組成,他們被期望基於他們自己的知識來回答相關提問。

●這種陪審團的功能相當於證人和事實的審判者。後來,陪審團初審的權利被權利法案、美國聯邦憲法和各州憲法所明文確認。

初審案件中陪審團的功能是認定案件的事實。這些成員全部都是沒有任何法學知識的外行,但卻能勝任於提出法律上的意見。他們必須依賴他們最為普通的感知來分析被告以及不利於他的證據,以便確定判決結論。

法官的功能則是解釋法律,向陪審團解釋法律,通過法官的解釋,使得陪審團成員在其自身對於法律的理解上做出判決。

● 法官與陪審團的關係是非常緊密的。法官主持審判,解決陪審團在審判中想要知道的關於證據採信方面的法律問題。如果證據不足以支持檢方的控訴主張,陪審團可以做出宣告被告無罪的指令。

在陪審團分析證據並得出結論的過程中,法官負責為陪審團搜集和概括以往的案例,以向其提供足夠的參考和指引。法官所能做的僅僅是:運用他所搜集的先例向陪審團表明這個唯一合理的判決可能是一個有罪的判決。

● 而且,這個判決並不是法官主動運用司法強制力指示陪審團所作出的。即使陪審團作出的有罪判決是荒謬的,法官也不能做任何改變;這個判決結果必須被接受。如果判決是宣告無罪,法官同樣不能質疑這個宣告的有效性。

● 對於英國王室法院的無罪宣告,任何人不允許上訴,並且一旦被告被宣告無罪,他將不會以同類犯罪理由再被起訴。

任何年齡在十八至七十歲,且在陪審團選拔人註冊名錄上登記的人,都具有擔任陪審員的合法資格。不具有合法資格的人士,是指法院系統的人和其他包含在司法系統中的成員,例如出庭律師和事物律師,神職人員和心智不全的人。

● 陪審團一般由12個人組成,辯方和控方可以在備選名單裡頭剔除部分,辯方可以剔除6個,控方可以剔除10個,不需要提出任何理由。

有罪判決需要達成一致,一票反對都不行。達不成一致稱為懸判(hung juries),需要重新選出陪審團,再來一次。

●1970年代以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允許六人或者八人的陪審團,12票中九票贊成即可定罪。 (註:本片上映於1957年)

在美國,申請迴避的數量不受限制。在英國,只有辯護方有權利對候選陪審員提出無因迴避請求,拒絕一定數量的陪審員。控方有權要求「法庭中預留一位陪審員。這個備用的陪審員只在所有的陪審員都用完的情況下才進入陪審團。

當預備陪審員們被挑選完成後,他們就被聚集到法庭里組成陪審團候選團,在這些人中,他們隨後又被分到特定的刑事或民事案件的組裡。在那裡,他們回答雙方律師的提問,問題涉及他們的背景,生活經歷以及他們是否能夠公正而客觀地針對證據作出判決意見等等。這個程序被稱作「voirdire」,美用法語辭彙,意思是「說出事實真相」。

● 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利對現任陪審團成員就以下三個方面要求其迴避:

陪審員在事實上不符合法定要求; 或者陪審員存有偏見; 或者具有合理理由懷疑陪審員可能對被告存在偏見。

● 陪審員審查:陪審團全體成員全部都由隨機產生,訴訟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要對即將選出的陪審團全體人員進行檢查,從而最終確定。為了減少陪審員成員的盲目性,必須要對這些人員的背景進行調查,以便確認他們是否能勝任陪審員的角色。

6.劇情分析

1.12個人都投無罪後少年就能直接被釋放了嗎?檢方能在整理證據後再次起訴少年嗎?

●直接釋放,檢方只有這一次機會。美國法律規定,一個人不能因為同一件事情兩次被提起公訴。

2.這部電影中的天氣有沒有特別的意味?

●剛開始時,演員們通過不停的用手帕擦汗、反覆弄電風扇、把窗戶都打開等行為,表明室內非常熱,試想一下,如此熱的天氣下,室內電風扇壞了,房間不大,人們穿的西裝革履,心情會特別焦躁、煩悶,想要趕快投票回家。

●之後,下了一場大雨,熱氣降下來,電風扇也恢復轉動,有的人去衛生間洗臉,說明陪審團們逐漸冷靜,不再焦急煩躁,能夠沉穩的去思考、去質疑。

●這雨暗示了此次討論的高潮來臨,一場雨水會使人頭腦清醒,燥熱的天氣被一場大雨帶走,預示事件的轉機,一個大翻盤即將上演。

●他們剛進屋子的時候有個人稱:據氣象局說今天是一年以來最熱的一天。但是後來下雨了,說明氣象局也會出錯,以暗指最後本來大家認為有罪,但是越討論越覺得無罪,是一種人性的糾正機制吧。

3.廁所裡面的談話

●其中一位陪審員在廁所里向8號陪審員提出過一個非常有哲理的問題:「如果你真的說服我們都投了無罪,而那孩子卻是真的殺了自己的父親,那怎麼辦?」

這句話看似無意,實則點出了《十二怒漢》的核心:也許未能探尋出真相,但一定要排除合理懷疑。

7.結語

不過,除了要防備國家機器的濫用之外,還有一點也同樣重要,就是防備人性的弱點:偏見、自負甚至是心理創傷。《12怒漢》最後被說服的3個陪審員正好各自代表了其中一種。人不是上帝,誰都免不了犯錯,但法庭又只能讓不完美的人去代替上帝主持正義,因此,設立無罪推定和「排除合理懷疑」的原則,就是為了保證:主持正義的過程本身不至於淪為不正義的製造者。

7.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十二怒漢》

●百度百科-陪審團制度

●豆瓣主頁關於《十二怒漢》介紹

●今晚網-今晚報評

影評:

●《美國之所以強大的原因》-柏邦妮

●《老而彌堅,相見恨晚》-Evarnpld

●《十二怒漢、辛普森案和程序正義》-濫上人

●《民主制度簡易教程》-愛考的貓

個人介紹

范英傑,

煙台大學,大一法學本科生。

歡迎兩位新成員?,歡迎更多的人加入我們。

潘藝丹,

嘉興學院,大一法學本科生。

馮玉婷,

肇慶學院,大一漢語國際教育本科生。

●這是第一次在知乎上寫文章,如果覺得比較喜歡我文章的讀者,可以關注我的個人公眾號,還有幾篇影評和其他內容。

●這篇文章寫了兩個月,收集的原材料大概3w字,成文後大概6000字,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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