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起,馬上消費金融!
2018年3月16日16:54,第一消費金融收到一封名為「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關於要求立即刪除帶有不實信息的文章並消除不良影響的函」。
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在前述信函稱,馬上消費金融已經委託該所,就第一消費金融發布的文章又一家消費金融公司發布財報:營收47億元,凈利潤近6億元,借款利率高達53.47%(以下簡稱「文章」)「一文存在大量與事實不符的情況,並嚴重影響馬上金融公司聲譽之事宜」,來與第一消費金融進行交涉。
該信函還稱,「根據馬上金融公司提供的情況,上述文章的信息無事實依據,且內容存在大量與事實不符的陳述以及片面評述」,要求第一消費金融刪除文章並「澄清相關事實,並向馬上金融公司賠禮道歉」。
第一消費金融認真閱讀了這份信函數遍,最終沒有發現信函有任何一個字提到文章具體哪裡「存在大量與事實不符的情況」,也沒有發現具體是哪裡存在「大量與事實不符的陳述以及片面評述」。因此,第一消費金融不清楚應該如何「澄清相關事實」,也不知道為何應該向「馬上金融公司賠禮道歉」。但第一消費金融熱衷於思考問題,還是希望就此事件進行細緻的分析。
這篇文章其實沒有新鮮事,原因有以下兩點:
第一,馬上消費金融2017年度的財務數據屬於公開信息。馬上消費金融的財務數據,披露方是馬上消費金融及其股東重慶百貨。第一消費金融認為,讓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根據馬上金融公司提供的情況」,認為文章「存在大量與事實不符的情況」,或者存在「大量與事實不符的陳述以及片面評述」的內容,應該不是馬上消費金融的財務數據。原因很簡單,馬上消費金融如果否認其自己披露的財務數據,或者否認其股東重慶百貨披露的財務數據,「存在大量與事實不符的情況」或者存在「大量與事實不符的陳述以及片面評述」的可能性非常小。
第二,文章根據一位馬上消費金融借款用戶的借款交易流水,計算了用戶在馬上消費金融貸款承擔的綜合費率。一份申請單號為「578829876069404936」的馬上貸借款交易顯示,該次貸款金額為8000元,已加入壽險計劃、靈活還款包,每期還款1023.16元,還款期數為12期。第一消費金融通過Excel中的rate函數測算,用戶此次借款承擔的綜合費率折算成年化是87.6%。
在這篇文章發布後,馬上消費金融媒介在今天上午近十二點時有致電第一消費金融,詢問了文章中用於計算綜合費率的案例來源,然後表示希望「幫忙」刪除稿件。
隨後,今天14:46,第一消費金融接到來自馬上消費金融的投訴,投訴描述為「馬上消費金融的定價均是在法律法規的允許範圍內,除利息外我司還提供其他增值服務供客戶選擇,該公眾號描述信息與事實嚴重不符。請依法封停『第一消費金融』公眾號,避免其對社會和市場主體的進一步侵害活動,並刪除不實報道文章《又一家消費金融公司發布財報:營收47億元,凈利潤近6億元,借款利率高達53.47%》」。
這個投訴描述——「馬上消費金融的定價均是在法律法規的允許範圍內,除利息外我司還提供其他增值服務供客戶選擇,該公眾號描述信息與事實嚴重不符」——應該就是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認為「存在大量與事實不符的情況」或者存在「大量與事實不符的陳述以及片面評述」的理由了。
2017年12月1日,央行、銀監會聯合下發《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該通知明確表示,「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8月6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在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時稱,「司法解釋設定了民間借貸利率的三個區間。第一個是司法保護區,年利率24%以下的民間借貸法院予以司法保護。第二個是無效區,年利率超過36%的民間借貸超過部分法院將認定無效。第三個是自然債務區,即年利率為24%至36%,這個區間作為一個自然債務,如果要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法院不會保護你,但是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
結合《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兩份文件來看,馬上消費金融發放綜合費率高達87.6%的現金貸,已經違背央行、銀監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
以上是理論上的論證,法院在實際裁決時如何執行呢?
2018年1月31日,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發布《華融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與李建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其中部分內容如下:
「本院認為,《華融消費金融公司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約還款,構成違約,應承擔還本付息的違約責任,但原告主張2017年11月29日之後以全部未還本金為基數合併計付利罰息的標準45%顯著過高,故本院依法調整按年24%的標準計付。……被告李建超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華融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7117.23元、利息13360.2元、罰息2178.94元(利、罰息暫計算至2017年11月28日,之後利罰息以未清償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付至全部款清時止)」。
從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來看,法院僅支持綜合費率不超過24%的部分的費用。
馬上消費金融向用戶收取高達87.6%的綜合費率,不僅在理論上違背央行、銀監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在實際判決中也註定會敗訴。第一消費金融積極倡導馬上消費金融的借款人,抱團向當地法院起訴馬上消費金融,要求法院支持借款人僅償還綜合費率不超過24%的部分費用。
綜上來看,第一消費金融依然沒有發現3月15日發布的文章具體哪裡「存在大量與事實不符的情況」,或者存在「大量與事實不符的陳述以及片面評述」的內容。如果一定要有,那就是3月15日發布文章時,標題和文章的費率53.47%應該是87.6%,也即是馬上消費金融的綜合費率通過Excel的rate函數計算出來的結果是更高。
對於將馬上消費金融的現金貸產品綜合費率算低了,第一消費金融願意誠摯地對馬上消費金融公開道歉——對不起!如果馬上消費金融認為貴司的貸款綜合費率還有計算出結果比87.6%更高的,歡迎提供給第一消費金融。第一消費金融可以刊文反映貴司產品的真實情況,並繼續向貴司道歉!
附屬材料:某著名律所的朋友提醒,馬上消費金融已經火速修改了貸款產品,使得多種授信額度的產品的貸款利率年化已經不超過36%。如此手段也是讓人嘆服。第一消費金融從前海雪球一位人士處獲得一份圖文並茂的馬上消費金融借款交易流水。根據該次借款的貸款額、貸款期數和月償還額計算,該次借款的綜合費率折算成年化為68.52%。
截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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