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卷宗閱卷技巧(超實用乾貨!)
一份絕對值得收藏的刑事案件閱卷操作指引。12年刑事審判經歷,十多年刑辯律師從業經驗,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主任郭永利律師20餘年刑事法律實務經驗和心血凝結於此「萬字言」。
十二年從事法官職業的刑事審判經歷,十多年的律師工作,辦理了百餘起刑事案件,一個案件的卷宗冊數有多有少,少的就兩冊,多的上百冊,面對證據的紛亂錯雜,從最初的手忙腳亂,到現在的駕輕就熟,在不斷的總結,不斷的思考。下面就來談談刑事偵查卷宗的閱卷方法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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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卷宗的組成及閱卷概述
刑事案件的偵查卷宗主要由三部分組成:
(一)是法律文書部分,即訴訟文書卷,該卷宗包括立案、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手續、起訴意見書等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絕大部分為制式文書,主要涉及程序性問題。
(二)是訴訟證據部分,即訴訟證據卷,這部分包括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類形式的證據,如:書證、物證照片、對證人、被害人的詢問筆錄、對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的訊問筆錄、鑒定意見、情況說明、現場勘驗報告、偵查實驗報告等等。正因為刑事偵查卷宗包含了這麼多的證據,我們在閱卷時就要掌握一定的規律和方法,這樣不僅能提高效率,還可以更全面的了解案情,為確定辯護方向和策略打下堅實基礎。
(三)是視頻資料部分,這部分材料在前幾年的刑事訴訟卷宗中沒有,近幾年由於對最高檢察院、公安部都要求對犯罪嫌疑人訊問時要全程錄音、錄像,所以才有了這部分內容。一般沒有獨立的卷宗,通常以光碟的形式隨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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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的查閱與複製
《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作為辯護律師要時刻關注案件的訴訟進程,如案卷進入審查起訴階段要在第一時間去複製案卷材料。
現今,移送審查起訴到檢察院的偵查卷宗一般都會進行電子掃描存檔,律師可以在案管中心直接複製光碟,或者列印或拍照,但也不排除有的檢察院或卷宗沒有電子掃描,特別是補充偵查的證據材料一般是不進行電子掃描的,這種情況下律師就要聯繫辦案人進行拍照或複印,如果拍照律師要自行準備好拍照設備。
為了節約時間,提高效率,建議律師在去檢察院之前,先和案管中心或辦案人取得聯繫,約定好複製時間和複製方式。
如何複製卷宗有沒有考慮過?我的習慣作法的完整複製,也就是說包括卷宗的封皮、目錄、卷底一頁不差地複製,也是獨立裝訂成冊,我要做到我手中的卷與檢察官、法官手中的卷是一致的。
通過反覆閱卷,做到檢察官說到哪一個證據,我能準確的從卷中找到,並能知道這一證據所要證明的問題,存在的瑕疵,對被告人有利的情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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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材料至少要三遍審閱
律師複製了卷宗材料後分至少要審閱三遍,個別證據材料還要反覆研究。
第一遍粗略的瀏覽卷宗證據材料。為的是大致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證據構成,簡單的說就是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實是什麼,認定這個事實的證據都有什麼。有人將這一部分省略了,取而帶之的是看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我想說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有沒有什麼參考價值?肯定是有的,但是完全信賴它行嗎?也肯定是不行的。因為,我見過的起訴意見書可謂良莠不齊,有的認定的事實與證據完全不同,如犯罪嫌疑人明明不認罪,在起訴意見書上卻表述供認不諱,所以第一遍的瀏覽不能由起訴意見書取代。
第二遍詳細閱卷。通過粗線條的瀏覽卷宗,我們基本了解了認定犯罪的證據有哪些,偵查機關所認定犯罪的邏輯思維過程。下一步就需要我們針對指控犯罪的主要證據,抱著質疑的態度分析案卷,全面審閱,通過詳細閱捲髮現案件的矛盾,考量證據體系,以找到指控體系的缺陷和邏輯體系上的錯誤,從而形成自己的辯護思路。
第三遍在對案件整體把握的基礎上,突出重點。通過第二遍閱卷,我們的腦海里已經形成初步的辯護思路,再通過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了解案件事實,反覆對照證據,修正我們初步形成的辯護思路,並在對案件證據體系全面了解的基礎上進行辯護思路及策略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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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卷宗的審查重點
今天要跟大家重點說的就是第二遍閱卷,怎麼做得到詳細具體,在閱卷中重點關注什麼。我認為至少應當分為兩部分內容,第一是與程序性問題相關的事實,第二是與實體性問題有關的事實。
(一)程序性問題審查
1、審查管轄權
審查管轄權的問題可以分兩個方面:
第一是地域是否有管轄權,一般地域管轄確定的原則是犯罪行為實施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社會的快速發展,高度發達的互聯網在社會上的普及,傳統的地域界線變得越來越模糊,所以,這就需要我們認真通過研究刑事案件管轄的基本原則,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安部通知等綜合去分析。
第二是法律上的分工管轄,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案件的受理上,有明確的分工。法院直接受理的就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可以自訴的案件,一般不會容易出現問題。
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多數案件也容易區分,但是個別的如與職務類、身份類有關的犯罪也會發生混淆。比如國有企業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犯職務類犯罪偶爾也會發生管轄錯誤的問題。
所以辯護律師要把管轄權審查放在第一位。如果辯護律師能夠在閱卷時發現並提出管轄權問題,那麼在檢察機關進行案件審查過程中、提起公訴前就會將管轄權問題解決。
所以一旦在閱卷中發現存在管轄權問題,一定要向辦案檢察官提出。提出的方式儘可能以書面方式提出,做到「一步一個腳印」,這對律師來說,也是工作是否到位的一種表現。
2、時間審查
在時間審查時主要看報案時間、立案時間、拘留時間、逮捕時間、取保時間、延期審批時間、偵查終結時間、移送審查起訴時間等。《刑事訴訟法》對每個環節的辦案期限都有明確的規定,延長需要履行什麼樣的程序。為了對時間問題心中有數,可以對案件的重要時間節點按時間先後順序進行羅列,製作成圖示或者表格的方式——司法機關辦案時間表、案發經過時間表,作到一目了然。如果你能在法庭上對主要的時間準確的說出,提出你的觀點,法官會對你刮目相看,認為你閱卷認真,記憶準確。
通過時間上的對應審查,可以發現辦案機關超期問題,特別是異地抓獲是否有臨時羈押材料、是否存在非法羈押或超期羈押等情況。
(二)實體性問題審查
對於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部分,是我們審閱卷宗的重中之重。
這部分證據可以歸納為兩大部分,一部分是主觀證據,一部分是客觀證據。
主觀證據即言詞證據,主要由被告人訊問筆錄、被害人、證人詢問筆錄、鑒定意見構成;客觀證據,比如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由於每個人的閱卷習慣不同,有的人習慣於先看主觀證據,也有的人喜歡先看客觀證據。
按照一般情況,按卷宗裝訂順序,首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訊問筆錄、之後是對被害人的詢問筆錄,再之後是對證人的詢問筆錄以及鑒定意見、情況說明等。
由於在我國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審判制度改革尚在探索階段,法官的傳統審判思維模式還根深蒂固,言詞證據在諸多案件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甚至個別情況下可以通過言詞證據否定物證和書證。
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更傾向於注重言詞證據的收集,甚至不惜採取刑訊逼供、變相體罰等方式獲取口供,所以我們審閱的重中之重也在言詞證據。
1、三大筆錄的審查
在三大筆錄中顯然最主要的對訊問筆錄的審查。對於犯罪嫌疑人的訊問,正常情況下至少會三次以上,對於複雜案件會有更多次訊問。通過審閱訊問筆錄,可以大致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實,清楚其辯解。所以對於犯罪嫌疑人的訊問筆錄,我們在審閱時要注重以下幾個方面:
(1)筆錄頭部內容審查
信息主要有:審訊時間、地點、偵查人員姓名單位。
審查時間主要是指審訊的起止時間,第一可以計算出審訊的時長,結合筆錄的頁數,看是否符合實際,如筆錄時長30分鐘,卻記了四頁筆錄,或者筆錄時長5個小時,卻記了三頁筆錄,這都是不正常現象。另外,還有連續審訊十多個小時,或者在夜間12時之後審訊等,都有可能會涉及疲勞審訊或者變相體罰等問題。
訊問地點,第一次的訊問筆錄通常都是在派出所或公安機關的辦案中心進行,這很正常。之後犯罪嫌疑人會被送交看守所羈押,根據法律規定,對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在看守所以外的場所進行訊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又出現在非看守所內訊問的情況,我們要指出訊問地點的合法性問題。因為訊問地點違法,就有可能出現刑訊逼供或者變相刑訊逼供的可能性。
訊問人和記錄人經常出現的問題有,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同一偵查人員,同時訊問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問題。這裡有個小竅門,就是對同一時間段或相近時間段的訊問筆錄中所載明的時間和偵查員姓名列表統計,對比之下有時就能發現時間交叉或者人員交叉等情形,一但發現這些問題,公訴人往往很難解釋。
另外,還有一點需要注意是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綜合了立案及破案的簡要過程,我們審閱的目的是要通過到案經過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
特別是司法解釋規定的非典型自首情形,就是偵查機關或偵查部門的偵查員電話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機關或部門接受調查,犯罪嫌疑人自行前往,並在第一次訊問中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的。
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在出具這種情況的到案經過中都會寫傳喚到案,而並不說明是如何傳喚的,如果僅是通過偵查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和訊問筆錄,根本無法看出還有自首情節,這就提醒我們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一定問清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到案的。因為這裡就可能隱藏著一個自首情節,對最後的量刑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2)是否存在筆錄「拷貝」現象
所謂筆錄「拷貝」是指,同一名犯罪嫌疑人前後筆錄內容複製或者不同犯罪嫌疑人之間筆錄的複製。這種情況一個突出的特點是部分筆錄內容高度一致,甚至標點符號、修改部分都一致。
這一現象不僅發生在犯罪嫌疑人的訊問筆錄上,而且犯罪嫌疑人的訊問筆錄與被害人、證人的詢問筆錄進行交叉比對時,也會發現「拷貝」現象。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被害人、證人的陳述高度一致,同一人所作的前後陳述高度一致,這種情況都是不符合邏輯和常理的。
因為不同人對同一問題的回答居然在遣詞造句和語句順序上完全一致,即使是串供也難以達到如此高度的一致。
很顯然,這種言詞證據可能就是偵查機關將其中一個人的陳述複製粘貼後讓其他人再簽字畫押。
如果我們在閱卷時發現了這樣的問題該如何處理呢?我的建議是將該問題在法律意見中提出並提交給辦案檢察官或者法官,以引起他們的高度重視。
一般對於這種筆錄高度一致的拷貝現象,都會責令偵查機關重新複核,如果不能有合理解釋,不被採信的可能性較大。
但我們也要有足夠的思想準備,如果僅僅是筆錄高度一致,有拷貝這種嫌疑,但是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被認定為犯罪的可能性還是很大。
(3)筆錄的修改變造問題
我們在閱卷時,如果仔細分析字裡行間,有時會發現「句號」改成了「逗號」,後面又出現一段話,而且這段話在書寫方式上與上下文書寫方式有所不同,或者索性將前面的話劃掉,直接再寫上新的內容。
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就要考慮是否存在變造筆錄的可能。而現實中由於偵查人員在訊問時對問題考慮不周全、問話不到位的事情經常出現,一些不負責任的偵查人員圖省事,就直接添加的情況時有發生,應當在閱卷時引起我們的重視。
(4)筆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
也就是要看筆錄是否有兩名偵查員簽字,訊問聾啞人、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相應的翻譯人員,訊問未成年人是否有法定代理人在場,筆錄是否經犯罪嫌疑人進行核對簽字等。
有些犯罪嫌疑人由於文化水平的原因不能獨立閱讀筆錄,這時就要由偵查人員向其宣讀,但司法實踐中,有些直接就讓犯罪嫌疑人進行簽字,而沒有進行宣讀,或者應該進行宣讀的還簽「以上看過記得對」。
還有就是嫌疑人的簽名是否有異樣,曾經遇到過筆跡明顯不同的,所以這些都是我們作為刑辯律師應該注意的點。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述任何一項出現問題,均屬於收集程序、方式存在瑕疵,需要經過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如果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5)同步錄音、錄像的問題。
法律規定一般刑事案件中,偵查人員可以選擇執行對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措施。但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職務類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且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對於提供了同步錄音、錄像的,我們辯護律師要查閱,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對訊問過程提出質疑的,比如說的不記、記的和說的不符、有刑訊逼供情況的等等。
這裡透漏一點,檢察機關辦案人對於同步錄音錄像很少會認真的查閱,所以,我們要是能夠從同步錄音錄像中看出問題是不是就先了一步呢。
(6)詢問被害人、證人筆錄
1.被害人的陳述同樣要審查形式要件,故不再贅述,主要談一下對於被害人陳述重點要注意些什麼。被害人由於與犯罪嫌疑人和案件處理結果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因此對於被害人陳述的內容要結合其他證據進行甄別,審查判斷其陳述是否真實。比如說有些涉財案件被害人會誇大損失,司法實踐中,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實,僅是一對一的證據情況下,公訴機關很多時候會採信被害人,這就要求我們通過找到其陳述的矛盾點,不符常理處來論證被害人陳述的不真實性。
2.《刑訴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需要注意的是,處於明顯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藥物麻醉狀態,以致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具備證人資格。尤其是在對吸毒人員所做的詢問筆錄,我們就更要特別注意這點,看其作證時的狀態是否為剛剛吸食過毒品,如果是這種情況,該證人證言是否能夠採用有待商榷,理論上是無法作為證據使用的。對於證人的詢問筆錄審查,主要強調一下對證人的詢問應當個別進行,這就要比對多名證人的詢問筆錄時間和偵查員是否存在重合,是否存在拷貝筆錄,在證人較多、場面比較混亂的案件中,對各證人所處位置可以繪製圖畫,再結合其陳述的內容來找出陳述的矛盾點。
對於以上言詞證據還要注意一點的是,對於筆錄中存在修改的地方,是否有被訊問人、被詢問人的確認,通常都是要有被訊問人、被詢問人按捺手印進行確認修改內容,尤其是表達意思差異很大的情況。
2.書證的審查
書證具有直接性、穩定性的特點,書證所表達的內容較為明確,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或者部分事實。如在詐騙類案件中,對於嫌疑人收了被害人多少錢的陳述可能會有不同,嫌疑人說的少、被害人說的多,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那麼書證如銀行轉賬憑證等,反映出來的數額則更直接和客觀。
對書證的審查要注意:
a.書證是否為原件,書證的副本、複製件與原件是否相符,書證是否經過辨認、鑒定,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是否由二人以上製作,有無製作人關於製作過程及原件存在於何處的文字說明及簽名。不要輕易相信偵查機關收集的書證,有時存卷的複印件也會被變造。
b.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書證,是否附有相關筆錄或者清單,筆錄或者清單是否有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的簽名,沒有物品持有人簽名的,是否註明原因。實踐中出現最多的是偵查機關直接將被害人提交的銀行交易明細附卷,並未註明來源,所以對於這類證據要注意。
c.書證在收集、保管及鑒定過程中是否受到破壞或者改變。
d.書證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
e.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書證是否全面收集。對於具備辨認條件的書證,應當交由當事人或者證人進行辨認,必要時應當進行鑒定。實踐中需要鑒定的一般都是當事人對書證的真實性有異議的,比如辯稱書證記載內容有改動、名字非本人簽署等。強調一點,對書證的審查,要注意審查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書證,是否有人為改動痕迹,所以我們在審閱卷宗時對這部分要重點關注,有的時候你多注意了一點,可能就會影響整個案件的走向。
3.物證審查
從物證排在《刑訴法》證據第一項就可以看出,物證在證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中發揮著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目前大多數的偵查卷宗中,物證均是以照片、錄像或者複製品形式呈現,而不是隨卷移交物證原物。我們要清楚的認識到在刑事訴訟中,證明案件事實的並非照片、錄像或者複製品本身,而是照片、錄像或者複製品所保全和固定下來的原物。所以對於固定和保全物證有著嚴格的要求,故而對於以照片等形式出現在卷宗中的物證,要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a.物證是否為原物,物證的照片、錄像或者複製品與原物是否相符;物證是否經過辨認、鑒定;物證的照片、錄像或者複製品是或否由二人以上製作,有無製作人關於製作過程及原物存在於何處的文字說明及簽名。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對於刑事案件中的物證進行拍照附卷的比例最高。而大部分的物證照片是不做是否與原物相符的說明,很多沒有經過辨認,不記載照片的製作過程及原物存放的文字說明及簽名,這是基層偵查最容易忽視的方面。針對偵查機關容易忽視的問題,我們辯護律師就要特別重視。
b.律師同時要注意審查物證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是否附有相關筆錄或者清單;筆錄或者清單是否有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的簽名,沒有物品持有人簽名的,是否註明原因;對物品的特徵、數量、質量、名稱等註明是否清楚。這裡要注意的是毒品案件,對於毒品案件中涉案毒品的數量、特徵、質量等等一定要審查其是否註明清楚。如果一個毒品案件關鍵的物證因為提取等相關程序存在不能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的瑕疵而予以排除,那麼這個案件最後的走向是不是更有利於被告人呢。所以說對於物證的審查關鍵在於物證的提取、扣押等程序性的審查。
c.物證在收集、保管及鑒定過程中是否受到破壞或者改變。這一點是在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最不容易得到重視的,因為辦案檢察官都有一種思維就是偵查機關搜集到了物證必然記錄在案,但作為刑辯律師,對於某些個案可能就要在這方面多上心,可能就因為這一點,會使案件產生完全不同的結果。
d.物證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對現場遺留與犯罪有關的具備檢驗鑒定條件的血跡、指紋、毛髮、體液等生物物證、痕迹、物品,是否通過DNA鑒定、指紋鑒定等鑒定方式與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應生物檢材、生物特徵、物品等作同一認定。
e.此外對於具備辨認條件的物證,應當交由當事人或者證人進行辨認,必要時應當進行鑒定。司法實踐中有好多的案件對這一程序是缺失的,比如說對於搜集扣押的兇器沒有讓當事人或者證人進行辨認。
4.鑒定意見審查
鑒定意見作為常見的證據類型,在案件事實認定以及對被告人定罪量刑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由於鑒定意見是由具有專門知識和技能的鑒定人員做出,因此,鑒定意見被蒙上一層神秘的面紗,由此導致刑事律師對鑒定意見的見質證難以下手,無從下手。所以多數律師不去認真分析,盲目迷信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的權威性,總認為無法提出異議,其實不然。由於我國司法鑒定體制還不完善,鑒定人員的技術水平、鑒定經驗、執業道德參差不齊,鑒定意見難免會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這就給我們律師質證留下廣闊的空間,具體可從以下三個方面質證,這裡我結合我辦理的三起案件,都是從鑒定意見入手進行辯護,達到非常滿意的效果。
第一,鑒定人資質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這一資質要求既包括鑒定機構,也包括參與鑒定的人員。而實踐中無鑒定資質、超越鑒定資質從事鑒定工作的比比皆是。比如在眾多的經濟類犯罪中,經常會見到「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這些鑒定意見書往往是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這時我們一定要注意這個會計師事務所和從事鑒定的會計有無司法鑒定資質?如果沒有司法鑒定資質,根據《刑訴法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就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比如我曾經辦理的一起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涉及到一起水庫潰堤原因的司法鑒定,可能是由於沒有專業從事這類問題鑒定機構的原因,當時事發之後旗政府成立了事故原因調查處理小組,人員分別從市、旗水利部門抽調的專家組成,最終認定事故原因是管理不善導致,公司主要領導負有直接責任……。我在質證時就是從鑒定機構及鑒定人資質入手提出異議,否定鑒定意見的效力,最後委託人被判免於刑事處罰。
第二,鑒定程序
鑒定程序是否合法,直接關係到鑒定結論的公正,繼而關係到鑒定意見的效力。司法鑒定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比如《司法鑒定通則》《刑事訴訟法解釋》等都有相關條款要求,拿到一個司法鑒定意見,認真用程序去衡量,你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穫。又比如我曾辦理的一起傷害案件,被控致人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鑒定意見構成輕傷的是「背部銳器傷,創口長度達10.3cm」,如何質證?也是從程序入手,成功推翻了鑒定意見,達成訴辯交易,被告人被判免於刑事處罰。
第三,鑒定檢材內容
關鍵是檢材是否具備同一性,如果不具備同一性,那麼就是鑒定了一個與本案無關的物證。比如在毒品犯罪案件毒品定性與含量鑒定中,對於檢材的來源要與扣押、搜查等筆錄進行橫向比較,確保檢材的同一性;對於檢材的提取,通過與被告人的會見,查看同步錄音錄像以及查閱提取筆錄,要注意審查檢材在提取前是否進行封存等程序;對於檢材的送檢,要注意核對是否超過送檢日期。若檢材來源、取得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確保檢材的同一性,則辯護人對鑒定意見的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有異議。
比如,我曾經辦理的一起被指控侵犯微軟知識產權案,這裡就涉及對扣押裝有盜版軟體的硬碟進行鑒定,經同一性鑒定,相似率達到86%以上,被認定為盜版。通過對鑒定意見書進行反覆仔細分析,最後在安裝時間上發現問題,成功推翻鑒定意見,被告人被羈押了一年半,開庭後不久被取保,至今案件不了了之。
5.辨認筆錄的審查
辨認筆錄在刑事偵查中應用廣泛,同時也是容易出現問題的,所以檢察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對辨認筆錄會很認真的對待,那麼作為刑辯律師更應該認真對待。原來單位曾經有一個故意傷害案件,就因為辨認筆錄出現問題,導致案件最後是個無罪案件,並且引發當事人多年纏訪。該案的辨認筆錄問題出現在見證人簽字上,是偵查人員冒充見證人簽字,說得通俗點還不如不簽。因為按照法律規定,辨認筆錄沒有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的簽名或者蓋章的屬於瑕疵證據,是可以補正的,不簽字可以做出合理解釋,冒簽字可是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的。
6.情況說明、工作記事等說明性文書
刑事訴訟中的「情況說明」,是指偵查機關、偵查部門就刑事訴訟中的案件事實問題和證據問題予以說明和解釋的書面材料。
本文所指的「情況說明」要與民警作為證人的陳述性證據區分開來,本文所述「情況說明」通指辦案人員就證據本身的說明性材料,往往是程序性說明。從刑事司法實踐來看,情況說明已有被濫用之勢,存在隨意擴大證明範圍的現象,演變成了司法機關清補證據漏洞、修補證據瑕疵的萬能文書。
情況說明根據其性質可以分為兩種:
實體性情況說明:最廣為大家熟知是「到案經過」、「抓獲經過」、「舉報說明」、「立功說明」等,這一類情況說明在刑事訴訟中直接影響當事人自首、立功的認定。
補益性情況說明:是對證據事實和取證程序的補充說明,如證據存在瑕疵原因、無法提取作案工具、無法提取通話記錄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第25條規定:「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不得以偵查人員簽名並加蓋公章的說明材料替代偵查人員出庭。經人民法院通知,偵查人員不出庭說明情況,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這一規定,基本宣告一度盛行於刑事訴訟中的「補益性情況說明」有望退出歷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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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閱卷中發現的問題
方才用了大部分時間來說怎麼進行卷宗審查,那麼在審查中我們發現了這樣那樣的問題,有大問題,有小問題,大問題可能會影響罪與非罪,小問題可以小到筆錄裝訂順序混亂,這都是問題,所以對於辯護律師而言,最難也是最高明的做法是抓大放小,不同案件不同處理方式。大家可能更關注發現問題如何進行處理,這就涉及到了與檢察官、法官的溝通問題。
目前的執法環境,不要寄希望於案件非要與辦案檢察官、法官進行當面交流,大家坐下來慢慢談,這在現在基層辦案人員工作量大的情況下,幾乎難以實現。
更可行而且有效的方法是出具簡潔、專業的書面法律意見。因為現在檢察官和法官都很忙,確實沒有時間接待律師,即便是見下面,如果僅是你口頭說,也不一定能記下你所說的理由。
一個辯護律師對於案件的見解完全體現在了一紙高質量的法律意見上,即便是沒有見面,也會打動檢察官或法官。下面就談談如何出具高質量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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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書要標題醒目
何謂醒目,就是不要僅僅是「法律意見書」五個大字作為標題,要寫清是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某罪的法律意見書。如果你的觀點容易表達,就把觀點也寫進標題中。標題這麼做的好處就是不會讓你提交的法律意見書埋沒在檢察官或法官案頭眾多的材料中,會引起檢察官或法官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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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簡短的語言表明你的觀點,然後再說支持你觀點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
法律意見書觀點明確,重點突出,邏輯嚴謹,有理有據,不要添加過多的修飾性詞語,不需要加入你的辯護意見。切記不要出現沒有任何依據、完全主觀猜測的觀點,因為這樣做會給辦案人員留下一個你不夠專業、不夠敬業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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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法律意見書的時間要及時
這就要求我們要時刻關注案件進程,第一時間閱卷,第一時間形成觀點提交,不要等到辦案機關已經形成了明確的意見或者進入下一個程序時提出。
因為目前檢察機關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情況,辦案檢察官往往不能在受案後及時詳細的閱卷,所以我們律師比較容易能夠做到先於檢察官一步,在其詳細閱卷前形成意見提交。
我們不是常說檢察官法官總是先入為主,認為嫌疑人有罪,那麼我們在其閱卷前提交法律意見很有可能就會打破這種定律,讓檢察官有這麼一個印象,這個案子有疑點,沒那麼板上釘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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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法律意見書的行文格式
分清大標題、小標題,分出段落,不要一口氣從頭寫到尾,讓閱讀的人分不出層次,也不要同樣的觀點車軲轆話反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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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閱卷中發現的問題較多要分清主次
如果書寫的法律意見篇幅較長,那麼我的建議是,將對定罪、定性、量刑有決定性影響的問題放在前面進行重點闡述,這樣能夠引起檢察官的重視。
以上是我辦理刑事案件的一點體會,抓住證據審查要點,能夠快速、準確掌握案件脈絡,更好的找出案件辯點,制定更好的辯護策略,實現與檢察官、法官良好有效的溝通。
最後用一段我在書中看到的對於刑事辯護律師評價的文字送給大家共勉:
「刑事辯護律師就是這樣一族人——他們註定要為挽留當事人的生命而殫精竭慮,他們也註定要為當事人重獲自由或更接近自由而吶喊呼籲。
雖然他們為實現公平的艱辛努力往往無果而終,但在其蒼涼和無奈的苦旅中,仍可見他們執著前行的背影,因為他們生就喜歡這片與強勢交鋒的戰地,迷戀這條與風險為伴的旅途,更重要的是他們始終堅信蒼涼和無奈所孕育的一定是法治文明的理性之光。」
作者:郭永利
轉載自:策略律師、冠文刑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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