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VS央媽:不同監管下的投資人保護條款差異
04-24
近日,《公司債券投資者保護條款範例(徵求意見稿)》。相比於交易商協會去年九月發布的《投資人保護條款範例》,公司債的投資人保護條款範例姍姍來遲。深夜在這裡做一個簡單粗暴的對比,只給自己認為的重點和乾貨,分享給大家。交叉保護條款,基本與公司債的投資人保護條款一致。
財務指標承諾,基本與公司債的投資人保護條款一致。
事先約束事項,基本與公司債的投資人保護條款一致。
控制權變更條款,公司債投資人保護條款缺少此項內容。
一、兩者主要內容
(一)公司債投資人保護條款範例【適用於證監會監管下的公司債】
- 第一類為交叉違約條款,對於交叉違約的觸發情形、相應的保護機制及構成違約後的處置進行規定;
- 第二類為財務指標承諾條款,要求發行人在債券存續期間作出相應的財務指標承諾,對於未達到承諾時的保護機制及構成違約後的處置進行規定;
- 第三類為限制性條款,要求發行人在債券存續期間實施相關事項時需經債券持與人會議表決通過方可執行,並規定了相應的保護機制和違約處置措施。
(二)交易商協會投資人保護條款範例【適用於交易商協會監管下的中期票據、短融】
二、主要差異
基本內容和架構幾乎一致,公司債整體要求略弱於交易商協會的條款,但有兩項重大差異,對於債券的償債保障有較大影響:
1. 公司債資產償債承諾【即安排相應資產作為償債的基礎,不得出售、抵質押等】為必選項,這一條強於交易商協會。
2. 缺少控制權變更條款【類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則宣布提前到期等】。這一條影響巨大,中城建最開始境外債券違約即是因為境外債券有控制權變更條款,導致境外債券提前宣布到期,而境內債券則只能傻等,出現了一定的同債不同權。
三、應用
- 因投資者保護條款的應用,需注意新債老債的同債不同權,尤其是對於高收益類債券。
- 部分債券在發行前與投資者會提前溝通,這個時候可以與發行人就相關條款進行博弈,提高擬投債券的保障程度,同樣是對於高收益債、治理機制較為不完善的民營企業較為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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