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期:《不要只用「霸權」視角看待美國的「長臂管轄權」》
2015年5月27日早上,一些正在熟睡的國際足聯官員突然遭到瑞士警方逮捕。兩天後他們本將在國際足聯大會上參與選舉新一屆國際足聯主席,而他們中的7人卻被引渡到美國接受審訊,再也未能返回。很多人都同意這次行動掀開了國際體育組織反腐的高潮,但卻很少有人理解為何是遠在大西洋彼岸的美國司法部主導了這次抓捕行動。
在此之前,國際足聯在世界盃申辦、國際賽事轉播等領域的腐敗問題早已被炒得沸沸揚揚。奈何在經過一系列「自查自糾來」之後,國際足聯始終宣稱沒有重大違規。國際足聯所在地的瑞士蘇黎世素以廉潔著稱,但在調查國際足聯貪腐方面卻遲遲沒有作為。直到美國司法部強勢介入並主導調查之後,瑞士警方才應美國的要求,逮捕了14名國際足聯官員和相關體育公司高管,從而揭開了國際足聯腐敗問題的冰山之一角。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對於美國的跨國反腐都表示了歡迎和樂觀其成,但也有少數國家認為美國對此並沒有管轄權,美國插手國際足聯事務完全是為了自身利益和推行國際霸權。其實,了解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人都知道,美國在反腐領域實行的正是「長臂管轄權」。用時任美國司法部長洛麗塔·林奇的話說:這些人在美國策划了犯罪、使用了美國的銀行系統、賺取了美國市場的利潤、不公平的比賽影響到了美國的球迷, 所以美國毫無疑問擁有管轄權。
也許有人會說,足球比賽是世界的,國際足聯也是世界的。照美國的邏輯,許多國家甚至中國都可以據此主張管轄權。沒錯,許多國家都可以詮釋同樣的邏輯,但只有美國在邏輯之外還存在切實的國內準據法可供選擇和援引。人們都說美國發揮國際作用、保障國家利益依靠的是其超強的綜合國力,而綜合國力除了經濟、軍事、文化實力之外,類似長臂管轄權這樣超前的立法實踐和司法制度同樣不可小覷。在美國政府的一系列制裁案中,長臂管轄權都是確保制裁發揮效力的神器和利劍。如果美國政府制裁某一家公司,那麼只要這家公司與美國存在「最低限度的聯繫」,美國政府都可以據此行使長臂管轄權、依據其國內法進行調查和指控。美國司法部就曾經對遼寧鴻祥和珠海振戎等中方公司進行過制裁或指控,而中方外交部則明確反對任何國家根據國內法對中方實體或個人實施「長臂管轄」。
雖然長臂管轄權給民眾留下深刻印象的都是國際案件,但其實這個制度始於美國國內的州際司法系統。1945年的華盛頓州政府訴國際鞋業公司案所確立的「最低聯繫原則」被認為是 開啟了長臂管轄權的先河。美國有一家登記註冊在密蘇里州的國際鞋業公司,在華盛頓州設立了一個辦公室,招募了幾名業務員徵集訂單。華盛頓州政府知情後上門向國際鞋業公司徵收失業救濟基金,被後者以註冊和營業地均不在華盛頓州為由拒絕。吃了閉門羹之後,華盛頓州政府一紙訴狀將國際鞋業公司告到了法院。被判決敗訴後,國際鞋業公司以華盛頓州法院不具管轄權為由一直將案件上訴到了聯邦最高法院。最終大法官判決認為:國際鞋業公司雖然不在華盛頓州,但涉及本案的交納義務直接產生於被告在華盛頓州的活動,與華盛頓州存在「最低程度的聯繫」,華盛頓州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長臂管轄權在美國國內得以普遍接受並發展成熟的標誌是,美國統一私法協會制定的《統一聯邦和州示範法》。該法典關於長臂的規定為各州提供了指引。
現如今,長臂管轄權從「最低聯繫原則」中進一步發展出了「效果原則」。即主張只要某一發生在國外的行為在美國境內產生了所謂的「效果」,不管行為人是否具有美國國籍或住所,也不論該行為是否符合當地法律,只要這種效果或影響的性質使美國行使管轄權不是完全不合理,對於因此種效果而產生的 訴因,美國法院便可行使管轄權。也即,美國法院在行使長臂管轄權時只要滿足法院地州的長臂法規和聯邦憲法的正當程序條款即可。例如根據《反海外腐敗法》,國外公司或公民哪怕只是使用了美國的銀行或者網路支付了賄賂,美國便有管轄權。又如1997年美國司法部頒布的《反托拉斯法國際實施指南》明文規定:「如果外國的交易對美國商業發生了重大的和可預見的後果,不論它發生在什麼地方,均受美國法院管轄」。
國際管轄權的爭奪不僅涉及利益博弈,還涉及司法主權的衝突。隨著跨國交往的加深,特別是互聯網跨界侵權現象的頻發,首創於美國的長臂管轄權被越來越多的國家重視和認受。對於中國而言,當務之急不是簡單的以霸權的視角去看待和抨擊這一制度,而是思考如何應對長臂管轄權在國際私法和國際公法領域中的發展普及以及中國應當如何確立自己的長臂管轄權制度以更好的維護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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