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作品未經許可被轉載——你該怎麼辦?

國慶攝影周之後,我的朋友,「光與影」攝影群的群主民俗攝影師老李(微博「尋找老西安」)私信問我,「我的照片在微博上被新浪微博盜用了,怎麼辦?」當時告訴他要麼和對方協商提出刪除照片賠禮道歉,協商不成就搜集相關證據準備起訴。當天很忙,只是匆匆做了回答。這幾天想了想,雖然微博榮光不再,但涉及微博用戶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仍然不容迴避。覺得有必要寫寫這方面的法律普及文章,就以網路平台為例子,說一說攝影作品未經許可轉載的事兒,做一點微小的工作。

6日中午,老李跟我說,很早他就在微博上發布了一批關於西安民俗的攝影作品並附上了精心撰寫的文案。而後不久,他在新浪微博賬號「陝西身邊事兒」上多次發現,自己的照片被裁剪去水印後附上對方水印,並原封不動的盜用自己撰寫的文案加以宣傳。他感到很氣憤,因為這不是他第一次在微博微信上發現這種事兒了。

於是老李聯繫到「新浪陝西」和「陝西身邊事兒」微博賬號編輯,要求對方註明照片來源及作者姓名。在經過多次協商後,10月7日,「陝西身邊事兒」官方微博刪除了照片,同時發佈道歉聲明,註明照片了作品來源及作者。

像老李這種被侵權的情況為數不少,但是大家往往都怠於行使或者不懂得自己的權利,從而導致維權失敗。那麼,該怎麼在侵權行為中積極維權呢?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那麼新浪微博在轉載使用老李作品時,未經許可,在微博中使用了涉案攝影作品進行宣傳。是侵犯了作者享有的作品複製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故而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我們知道,轉載之後的作品是需要明確作品來源的,同時也當註明作者,老李當然有權要求刪除照片並要求對方道歉。事後「陝西那些事兒」在溝通下刪除照片,發布了道歉聲明的行為應當說是對其作出侵權行為的積極回應。

應該說老李的維權行動是達到了一定目的的,但他並沒有給對方起到最大限度的懲罰作用。那麼嗣後的一個問題是,假設老李在沒有跟新浪微博陝西站協商溝通的情況下,直接保全相關證據並進行起訴,結果又是什麼樣呢?

先把這個疑問按下不表,容待後文作答,我們先對攝影作品未經許可轉載,從網路侵權的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初步的分析。

理所當然,一個好的攝影師不僅是優秀的圖片創作者,也是精品文案的策劃者。那麼,攝影作品往往附帶著圖片和文字。

首先第一個問題,網路上的信息是不是法律保護,網路上的文字和圖片是不是都受法律保護?應該說網路上的圖片,絕大多數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作品或美術作品,這點是沒有問題的。而從網路上的文字內容來看,要確定其是否受法律保護,判斷依據主要是該文字內容是否具有獨創性。類如上文提到的朋友老李的攝影照片和文案應該說是具有獨創性,因而毫無疑問的受法律保護。

第二個問題,轉發微信轉發微博是否構成侵權?應該說,如果較真起來,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微信微博的轉發分享,如果未經作者同意,應該說是侵犯了作者的作品複製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但是,我們不能這樣去看,因為微信微博乃至系列軟體應該說都是即時交互平台,具有即時更新、無限轉載、自由傳播和分享的特徵。用戶通過這些平台發布信息,從本意上推定是希望該信息被廣泛傳播,想想發微信微博的人們不就是想自己的作品被傳播出去嗎?而轉發分享正是信息傳播擴散的最主要手段。從這個角度來看,只要是出於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等目的進行轉發分享,且不用於盈利,並註明出處或提供相應鏈接,則一般不構成侵犯微信微博作者的著作權。但是如果原作者在微信微博中已明確聲明未經許可禁止轉載,那就不宜擅自轉發,以免引起糾紛。從這個角度來看,新浪微博陝西站轉載(其實更近於盜用)配圖微博時沒有審查作品的權利歸屬,同時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使用該圖片已獲授權,故而構成了侵權。

以上的問題我們都明確了,那麼接下來繼續說回朋友老李的事,除了上文這種解決方案(協商),他還能怎麼去做呢?他可以通過拍攝或者截圖的方式留存侵權證據,並委託律師,從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註:建議委託律師是為了降低溝通成本和提高訴訟效率)譬如他的訴訟請求可以說明如下:

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權的行為,刪除照片,並在紙質媒體或者網路平台上發布賠禮道歉的聲明;

2.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xx元;(注意)

3.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律師費等xx元;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注意,然後第三個問題來了,怎麼去估算攝影作品的經濟損失?首先我們來看《著作權》是怎麼規定的: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法條規定的是按照權利人實際損失以及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和權利人的合理支出來考量。也就是說適用《著作權法》時,就應首先考慮按照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的獲利進行賠償,這兩種計算方法都不能確定賠償數額的,才參考其他的方式去計算。應該說,在司法實踐中對攝影作品的侵權賠償數額的標準是不一致的。在確定侵權賠償額時,法院通常會適用以下兩種計算方法:

(1)、依照權利人可能獲得的合理預期收入為基礎,確定2-5倍的賠償數額。這種合理預期收入可能是酌定的稿酬支付標準,也可能是權利人已自行制定的許可使用費標準,還可能是相關作品同類使用方式應支付的許可使用費的行業標準。

(2)、根據攝影作品的歷史文化價值、侵權情節等因素,由法院酌定侵權賠償額。在這種情況下,有時會出現高額賠償的情況。在某市法院的判決中,就曾出現過一幅照片獲賠13萬元的案例。

而法院在適用上述兩種方法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通常會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攝影作品的歷史、文化價值(譬如作品拍攝花費了一定精神或物質代價後而得以進行的,比如攝影者冒險拍攝的一些珍稀照片或是花費巨額資金聘請名模作為拍攝對象而拍攝的照片等等);侵權使用方式、時間和範圍;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如是否明知、是否及時停止侵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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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A.攝影作品支付標準:從當前文化市場的發展現狀和通行的稿酬支付標準來看。目前,對攝影作品通常的付酬標準基本為每幅100-200元左右,如有特殊價值的作品可能取得每幅500元以上的稿酬。

B.相關參考書目及案例:

1.《照片的權利:攝影作品侵權經典案例解析》張雪松,侯建江著,中國攝影出版社2013版;

2.「浙江首例微博著作權侵權案:擅自轉發賠償萬元」chinanews.com/fz/2013/0

3.微博轉圖被判侵權 法官稱關鍵看有無商業目的「」chinanews.com/fz/2012/1

4.《攝影作品法律保護的理論與實踐》作者未知,china.findlaw.cn/chan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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