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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務名詞釋義

信託業務名詞釋義及業務相關簡析

1. 信託

指委託人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它的核心內容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信託關係中的當事人有三個,即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根據同一信託委託人的人數,可以將信託分為單一信託與集合信託。 2. 委託人

指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特定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其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使信託得以設立的人。是合同的委託主體,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根據所認購的信託受益權類別不同,信託的委託人區分為優先委託人和次級委託人。

3. 受託人

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按照委託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人。在此指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及其繼任的受託人。

4. 受益人

指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信託計劃成立後,受益人為依法享有信託受益權的合格投資者,信託生效後信託受益權份額發生轉讓的,受益人為通過受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託受益權份額的人。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規定,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惟一受益人,亦即集合類信託計劃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必須為同一人。

一般情況下,財產權項目委託人和受益人非同一人。

5. 自益信託

指由委託人本人作為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的信託,受益人即委託人本人。

除財產權信託外,目前其他信託項目絕大部分為自益信託。

6. 他益信託

指委託人指定委託人以外的人作為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而設立的信託計劃。

信託發展早期主要是他益信託,利用這種形式使他人也能享受自己財產的收益。例如身後信託就是一種他益信託。

7. 信託受益權

指受益人按信託合同的約定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按照對信託利益索取權的不同,信託受益權區分為優先受益權和一般受益權。

在管理型證券類項目中常見約定:除投資顧問(以信託計劃受益人身份)外,其餘全部受益人均享有普通受益權,享有普通信託利益;投資顧問與受託人簽署信託合同、交付信託資金而作為信託合同項下受益人享有的信託受益權為特定受益權,享有特定信託利益。

8. 優先受益權

指在信託利益分配時優先獲得信託資金和預期信託收益支付的信託受益權部分,優先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優先信託單位。

享有優先收益權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優先受益人相對一般受益人來說承擔風險較低,收益固定。

9. 一般受益權

指在信託利益分配時,劣後於全部優先受益權獲得剩餘信託利益支付的信託受益權部分,一般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一般信託單位。

享有一般受益權的受益人稱為一般受益人,或稱為次級受益人、劣後受益人。一般受益人相對優先受益人來說承擔風險較高,但可以以小博大,獲得較高收益。反之,亦可能發生較大虧損。

10. 主動管理類信託

主動管理類信託是指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在信託資產管理中發揮主導性作用,承擔了產品推介、項目篩選、投資決策及實施等主要管理職責,並收取合理信託報酬的營業性信託業務。上述所列產品推介、項目篩選、投資決策及實施等管理職責中,信託公司將其中一至二種職責外包給其他金融機構,但不影響受託人主動管理地位的信託項目仍可劃分為主動管理類。主動管理類信託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兩個特點:一是在信託項目中處於主導地位;二是承擔主要管理職責。

11. 被動管理類信託

被動管理類信託是指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在信託項目的產品設計、客戶推介、項目篩選、投資決策等重要環節不承擔實質職責,主要承擔一般信託事務的執行職責,僅對委託人的決策、指令進行簡單的執行,並收取相對較低水平的受託人報酬的信託業務。(未被判定為主動管理類的信託項目均應劃入被動管理類)

銀監會(或信託業協會)每年會在市場調查的基礎上,給定一個供參照的信託報酬率標準,在給定標準以下(例如千分之三)的信託項目,無特殊原因,應劃分為被動管理類,在給定標準之上的信託項目,可根據業務實際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逐一進行分析判斷。

信託公司在確定了信託項目的主動管理或被動管理類型後,不得隨意更改,在凈資本計算、監管評級、信息披露、數據報送、管理核算等任何工作、任何環節均應保持口徑一致。

12. 信託計劃

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資金信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根據信託合同設立的「*投資集合/單一資金信託計劃」。

13. 信託合同

指受託人與各委託人簽署的《*投資集合/單一資金、財產權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14. 信託文件

指規定信託計劃項下各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合同》和《信託計劃說明書》、《認購風險申明書》等書面文件。

15. 保管人

指具備一定條件的商業銀行。

16. 保管合同

指受託人與保管人簽訂的《*投資集合/單一資金信託計劃保管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17. 投資顧問

指國內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投資顧問公司,一般指聘用為信託資金運用的投資顧問。

18. 投資顧問協議

指受託人與投資顧問簽訂的《*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投資顧問協議》及對該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19. 投資建議函

指註明了證券代碼、證券名稱、買入或賣出數量、買入或賣出價格區間、買入或賣出時間區間、投資建議函日期、投資建議函編號等要素的書面文件。

20. 證券經紀商

指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紀商,在信託項目中從事證券交易的中間商。

21. 證券經紀服務協議

指受託人、保管人和證券經紀商共同簽訂的《*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證券經紀服務協議》及對該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22. 信託財產專戶

包括信託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募集戶、保管戶)、信託計劃專用證券賬戶、信託專用證券資金賬戶。

信託計劃專用銀行賬戶指受託人在保管人開立的信託財產專用賬戶,即信託財產保管賬戶。

信託計劃專用證券賬戶指以信託計劃名義在中登公司(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的信託專用證券賬戶。

信託專用證券資金賬戶指以信託名義在證券經紀商處開設的交易賬戶。

23. 信託計劃募集賬戶

指受託人在其註冊登記所在地開立的信託計劃募集賬戶。信託計劃推介期間,客戶認購信託單位時,認購費及認購資金一同交付至信託計劃募集賬戶;信託計劃存續期間,客戶申購信託單位時,申購費及申購資金一同交付至信託計劃募集賬戶;某些項目分配信託利益也指定在信託計劃募集賬戶進行。

說明:我們公司註冊登記所在地為哈爾濱,而信託計劃產品的推介地遍布全國,如果不設立信託計劃募集賬戶(即募集賬戶與專用銀行賬戶是同一賬戶),每個項目需要在推介地當地銀監局報備,操作上比較麻煩。

24. 推介期

指信託生效前受託人向投資者推介信託受益權份額的期間。

25. 認購

指在信託計劃推介期內,委託人按照依託合同的約定購買信託單5位的行為。(項目成立前)

26. 申購

指信託計劃存續期內,委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購買信託單位的行為。(項目成立後)

27. 贖回

指信託計劃存續期內,受益人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向受託人賣出其持有的信託單位的行為。

28. 信託資金

指委託人按照信託計劃文件的約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購買信託受益權的資金。信託資金區分為優先信託資金、一般信託資金和追加信託資金。

29. 追加信託資金

一般委託人在出現風險預警等情形時追加投入的信託資金。追加的信託資金(相當於保證金,增加凈值),不計入一般信託資金,不影響優先信託資金和一般信託資金的比例。

30. 信託財產

指信託計劃項下受託人根據信託合同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受託人因對信託資金管理、運用、處分或其他情形所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受託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或破產財產。

31. 信託財產值

指信託計劃總資產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信託費用及信託稅費後的餘額。此時信託財產凈值指信託財產值扣除特定信託利益(做損益是處理、假如作為費用處理,業績報酬或浮動管理費)後的餘額。

32. 信託財產凈值

指信託計劃總資產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信託費用、信託稅費及特定信託利益後的餘額。

33. 信託單位

指信託受益權的份額化表現形式,是計算各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的計量單位,單位:份。其計算精確到小數點後2位(即精確到0.01),小數點2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損益歸入信託財產。1個信託單位對應1個受益權份額。認購時以信託單位初始值人民幣1元為1個信託單位。

34. 信託單位總份數

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單位的總數,信託計劃成立日信託單位總份數指信託計劃成立日委託人認購的信託單位份數總和。

35. 信託單位值

指信託財產總值與信託單位總份數之比,其計算公式為:信託單位值=(信託計劃總資產-信託費用-信託稅費)/信託單位總份數,其結果以元為單位,採用四捨五入的方法精確到小數點後4位(即精確到0.0001),由此產生的損益歸入信託財產。

36. 信託單位凈值

指信託財產凈值與信託單位總份數之比,其計算公式為:信託單位凈值=(信託計劃總資產-信託費用-信託稅費-特定信託利益)/信託單位總份數,其結果以元為單位,採用四捨五入的方法精確到小數點後4位(即精確到0.0001),由此產生的損益歸入信託財產。

37. 信託單位累計凈值

指某一估值基準日信託單位凈值與信託成立後信託單位累計分紅之和,其計算公式為:信託單位累計凈值=信託單位凈值+信託單位累計分紅,其結果以元為單位,採用四捨五入的方法精確到小數點後4位(即精確到0.0001),由此產生的損益歸入信託財產。

38. 信託利益

指受益人在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全體受益人可獲分配的信託利益總額為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總額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稅費後的餘額。即信託利益=信託本金+信託收益

39. 信託收益

信託收益是指受益人預期可獲分配的信託利益與其持有的信託單位對應的信託資金的差額,即信託收益=信託利益-信託資金。

40. 特定信託利益

指投資顧問基於其享有的特定受益權而可獲分配的信託利益。某一開放日投資顧問可獲分配的特定信託利益的計算公式為:特定信託利益=(Ti-MAX(T0,T1,T2,…,Ti-1)) ×信託單位總份數×20%;Ti為該開放日信託單位值;T0,T1,T2,…,Ti-1分別為以前各開放日信託單位凈值(其中T0指信託計劃成立時信託單位初始值1元)。也有合同稱之為浮動管理費和投資顧問業績報酬,具體的會計核算方法也不一樣,具體可參考核算細則。

41. 紅利再投

簡單的說就是指分紅收益不直接現金分紅,而直接進行再投資,做到之前的信託單位凈值歸一的行為。

42. 信託利益分配線

信託利益分配線為全體優先受益人有權優先獲分配的信託利益之和的最高額。 43. 封閉期

即受益人持有的信託單位不得申請贖回的期限。

44. 估值日(每天)

指信託計劃存續期內每個工作日。

45. 估值基準日(周一公布周五凈值)

指受託人、保管人計算信託單位凈值並用於公布的日期。例如:信託計劃成立後每周最後一個交易日、開放日和信託終止日。

46. 開放日(管理型-申購和贖回)一定是估值基準日,估值基準日不一定開放

指受託人辦理信託單位申購和贖回的日期。受益人可在開放日申購信託單位,申購價格為該開放日信託單位凈值。受益人可在開放日申請全部或部分贖回已超過封閉期的信託單位。

47. 確認日

指受託人確認信託單位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及金額的日期,為開放日(T日)的下一個工作日,即T+1日確認。

48. 分紅日(散型)

受託人可選擇若干月的開放日作為分紅日,分紅日受託人將分紅以信託單位份額或現金形式分配給受益人。

49. 分配日

指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的規定,向受益人分配信託收益/信託利益的時間。

50. 工作日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之外的一般金融企業的營業日。

51. 交易日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 信託月度

指以信託計劃成立日為起始日,至下一個月對日的前一日為信託月度。(除合同特別規定,證券類項目的為至下一個月對日的前一日,固定類項目為至下一個月對日)

53. 信託年度

指以信託計劃成立日為起始日計算的年度,自信託計劃成立日起每十二個月為一個信託年度。 54. 信託季度

以信託計劃成立日為起始日計算的季度,自信託計劃成立日期每三個月為一個信託季度。

55. 自然季度

以1月、4月、7月、10月的1號為起始日期計算的季度。每年有四個自然季度,分別為:一月至三月、四月至六月、七月至九月、十月至十二月。

56.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將集合信託計劃或者單獨管理的信託產品項下資金投資於依法公開發行並符合法律規定的交易場所公開交易的證券的經營行為。證券投資信託可分為股票投資信託、債券投資信託和證券組合投資信託等。

我國目前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投資範圍主要包括:國內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A股股票、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含ETF和LOF)、企業債、國債、可轉換公司債券(含分離式可轉債申購)、國債逆回購、銀行存款以及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發行的基金可以投資的其他投資品種。

57. 新股投資業務

新股業務分為網上申購新股、網下申購新股,申購中籤,申購返款,新股上市流通賣出。新股項目特點是只做一級市場新股新債,並在股票及債券上市首日賣出,所以新股賬不會有估值增值憑證。

58. 信託貸款

信託貸款是指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存入的資金,按其(或信託計劃中)指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的金融業務。

59. 信貸資產轉讓

10信貸資產轉讓是指金融機構(如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等)之間,根據協議約定轉讓在其經營範圍內的、自主、合規發放尚未到期信貸資產的金融業務。

60. 票據轉讓

票據信託是商業銀行將已貼現的未到期的銀行承兌票據,以約定的利率轉讓給特定的信託計劃,而對應的理財計劃的投資者,作為特定理財計劃的委託人和受益人,獲得相對應的理財收益率。

票據信託的投資標的是銀行承兌匯票或者商業承兌匯票,其中銀行承兌匯票占絕大多數。

票據類信託的結構大致為,投資標的多為企業持有和銀行通過貼現(轉貼現)持有的票據資產,信託公司購買票據資產或其收益權,業務操作中涉及票據鑒別、資金托收等環節的,委託合作銀行進行,到期由合作銀行向票據承兌行托收,再兌付給投資者。目前我們沒有存續的票據業務了。

61. 股權投資

股權投資是指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存入的資金(或資產),按信託計劃約定,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指定企業(上市或非上市)的股權並獲取收益的投資業務。

常見的股權投資業務通常有股權轉讓、增資擴股等。股權轉讓是指信託公司(受讓方)購買A公司(出讓方)持有的B公司(發行方)的股權。增資擴股是指信託公司(投資方)投資給B公司(被投資方),並用於增加B公司的註冊資本金或資本公積金。股權投資業務通常會約定溢價回購率併到期由出讓方進行回購,在合同約定的特定情況下也可能由信託公司對受讓的股權處臵變現。信託產品收益來源於溢價款。

62. 股權收益權

股權收益權投資是指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存入的資金,按信託計劃約定,投資於指定企業的股權(流通股、限售流通股或非上市公司)的收益權,並獲取收益的投資業務。 例:委託人和受託人(信託公司)簽定合同,約定將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進行管理,並由信託公司將資金用於購買A公司持有的B公司的股權的收益權,存續期限內信託公司負責收取溢價回購款並分配給受益人,到期時信託公司負責收回本金並返還給委託人。委託人向信託公司支付受託人報酬等。信託產品的收益主要來源於溢價款和存續期產生的紅利。股權收益權業務中融資方通常需要按合同約定質押所持有的股票,在合同約定的特定情況下,信託公司可對融資方質押的股票進行解押,並處臵變現。

63. 其他收益權

其他收益權投資是指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存入的資金,按信託計劃約定,投資於其它企業或個人所持有的特定財產的收益權(租金收益、應收賬款收益等),並獲取收益的投資業務。 例:委託人和信託公司簽定合同,約定將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進行管理,並由信託公司將資金用於購買A公司持有某處房產的租金的收益權,存續期限內信託公司負責收取溢價款並分配給受益人,到期時信託公司負責收回投資本金並返還給委託人。委託人向信託公司支付受託人報酬等。信託產品的收益來源於溢價款。

64. 財產權信託

財產權信託,是以財產權為信託財產所設立的信託關係。財產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是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財產權包括、債權、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部分、繼承權等,甚至信託受益權自身也可以成為另外的信託關係的信託財產。

財產權信託包括以債權為信託財產的債權信託,以股權為信託財產的表決權信託,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的有價證券信託,以擔保權利為信託財產的附擔保公司債信託,以專利權為信託財產的專利信任等。

財產權投資業務的特點是,委託人是將非現金財產交付給信託公司,沒有實際上的資金劃轉。該種類型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一般非同一人,委託人以自己的財產權來認購信託項目,並由受託人將受益權份額化發行給合格投資者,之後受託人會向委託人支付受益權認購金額,此時委託人同時作為融資方。無需向銀監局報備。

65. 存款

信託存款是指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存入的資金,以信託計劃約定的方式存入指定的銀行,並負責到期收回本息的金融業務。例:委託人和信託公司簽定合同,約定將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進行管理,並由信託公司將資金按大額存款(一般利率高於普通銀行存款)存入指定銀行,存款期限內信託公司負責收取利息並分配給受益人,到期時信託公司負責收回本金並返還給委託人。委託人向信託公司支付受託人報酬等。信託產品的收益來源於銀行存款利息。

66. 通知存款

通知存款是一種不約定存期、支取時需提前通知銀行、約定支取日期和金額方能支取的存款。

67. 理財產品投資

信託公司將募集到的資金按信託計劃約定投資於銀行或其他機購發行的理財產品,並獲取收益的信託投資業務。

68. 信託產品投資(TOT)

信託公司將募集到的資金按信託計劃約定投資於其他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並獲取收益的信託投資業務。廣義的TOT,是信託中的信託(Trust of Trust)的縮寫和簡稱,是指信託公司發行信託計劃,以募集的資金投入該公司或其他信託公司發行的其他信託計劃,通過子信託間接投資於金融、基礎設施、房地產等領域。

69. 其他投資

信託公司將募集到的資金按信託計劃約定投資於藝術品、房產及其它投資方向,並獲取收益的信託投資業務。

註:本文轉自瀚宇金融官方微信墊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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