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夾中的雪豹:我國野生動物救助的現狀與思考

新年伊始,一隻雪豹身陷鐵夾。當地民眾和官方小組同時行動。官方小組在接到報警44小時後趕到現場時,當地民眾已將雪豹放歸。盜獵必須打擊,救助也需加強。本次救助暴露了哪些問題?我國野生動物救助體系面臨哪些困難、存在哪些缺陷?如何改善救助體系、提升救助能力?(封面及內文照片均來自現場救助雪豹的當地民眾)

2017年1月1日,新年伊始,青海省都蘭縣的牧民發現一隻雪豹被捕獵夾夾傷。捕獵夾夾住了雪豹左前肢並呈現高度閉合狀態,其縫隙明顯小於雪豹正常掌骨厚度。

圖1.新年伊始,一隻雪豹被鐵夾夾傷。

發現情況的牧民向都蘭縣野生動物管理部門報告。都蘭縣工作人員1日下午3點收到報警信息後,馬上聯合森林公安前往查看,4個小時後趕到事發地點附近,又用了將近4個小時的時間打著手電筒爬到雪豹出事地點。此時已經晚上十點半左右,現場勘查之後發覺根本無法靠近雪豹進行施救,於是下山求助。

圖2.發現受傷雪豹的地點。

次日(1月2日)清晨6點鐘才下到有信號的地方,打通省林業廳動管局的電話。在動管局的協調下,一支配備專業獸醫和藥品的聯合小組當天下午到達都蘭縣,經商議隔天一早上山救助。3日上午11點到達出事地點,此時距報警已經過去了44個小時,而雪豹已經被在場的村民和僧侶於半小時前放走。

圖3. 在官方救助小組到達前,當地牧民和僧人放歸受傷雪豹。

打擊盜獵行為,才能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同時,該雪豹的救治和放歸過程,也反映了我國野生動物救助工作的薄弱。

那麼,本次救助暴露了哪些問題?我國野生動物救助體系面臨哪些客觀困難、存在哪些缺陷?如何改善救助體系、提升救助能力?本文初步探討國內野生動物救助情況,希望引起主管部門和民間機構對救助問題的關注和討論。

本次救助暴露的問題

在這次雪豹救助過程中,都蘭縣的工作人員初次勘查現場後下山向上級彙報求助用了8個小時才走到有信號的地方。這反映了野生動物救助的客觀條件十分艱難。

接到報警後前往現場勘查的工作人員沒有攜帶有效的救助設備與藥品,甚至不能靠近雪豹進行查看,因為沒有攜帶衛星電話只能連夜下山向上級部門求助。這對人力和救援時間都是極大的浪費,暴露出一線人員技術培訓、設備配備上的欠缺。

在林業廳的救援小組到達之前,面對受傷的雪豹,當地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完全處於束手無措的境地,也暴露出了基層主管部門在類似突發事件應對方面的不足。

此外,縱向彙報和缺乏應急聯動機制浪費了大量的時間。從牧民報警到救援小組到場期間長達44小時的時間內,雖然政府部門在組織人員前往營救,但現場沒有系統的安排與指揮,也沒有就近有資質的醫療、救助機構參與。首先發現雪豹的牧民、僧侶與前來的省、縣、州林業局、森林公安之間缺乏積極、暢通的信息溝通情況。官方不能掌控、甚至有時並不知曉現場的情況和人員行為。

在本次救助過程中,第一時間發現雪豹的牧民和聞訊趕來的不具備救助條件的個人不應試圖接近雪豹,避免對雪豹的二次傷害和對人員安全的危害。當地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在接到牧民報警之後,派出森林公安前往查看和向上級彙報的同時,應就近尋找獸醫攜帶相應設備與藥品前往現場。在等待救助小組到達現場前的44小時內,應派專人攜帶衛星電話坐鎮指揮、維持現場秩序、隨時彙報現場情況。救援小組抵達當地之後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不應等到第二天才上山救助。

6小時黃金法則與客觀困難

在動物救助過程中,有「黃金六小時法則」一說。動物受傷後,因為應激、感染、體力消耗等風險隨時間推移而增加,如果6小時內能夠得到有效救助,將極大增加救助成功率。這也是動物受傷包括人類受傷後要及時送醫的原因。

然而,在野外要實現這一點通常十分困難。比如在2016年的一起野生大熊貓救助過程中,民眾對「救助條件還不如寵物狗」的現象難以理解。大家可能認為,珍稀瀕危動物理應得到國家更大力度的投入與救助,享有更好的醫療待遇。真實情況是,陸生的珍稀瀕危動物往往生活在人跡罕至的山區和荒漠,甚至是荒涼遙遠的無人區。這些地方往往經濟落後、基礎設施簡陋,甚至不通水、電、信號、道路,缺乏基本的必需藥品。客觀條件困難,救助條件不如寵物狗成為普遍現象,不能簡單歸咎於政府失職。

首先,通訊方式受限制。

發現有野生動物需要救治後,經常無法第一時間發出求助信息。在大部分人心目中,行動電話的普及使得信息傳遞變得極為容易,但是,即便採用大面積覆蓋的宏蜂窩基站也很難覆蓋超過25公里以上半徑的範圍。珍稀動物的分布區域中,往往有大量的信號盲區。理論上,使用衛星電話可以在地球上任何一個地方與外界取得聯繫,然而費用高昂、機身笨重,衛星電話在野外巡護人員中的配備率和實際使用率非常低。在某些保護區和野生動物棲息地內,甚至要走幾天的路程才能與外界取得聯繫。如果在這種地段發現野生動物受傷,幾乎沒有施救的可能。

其次,交通條件落後。

為減少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破壞,大部分保護區和野生動物關鍵棲息地範圍內的修路活動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同時,限制修路也使得運送受傷動物到有條件的救助地變得十分困難。重傷的野生動物往往經不起長途顛簸,所以很多時候救助人員不得不選擇利用任何可以獲得的甚至是非常簡陋的設備在第一現場開展救助,救助效果往往很難令人滿意。

第三,一線力量薄弱,第一時間急救效果欠佳。

大部分保護區和野生動物主管部門缺乏野生動物救助必須的基礎設施和技術人員。在野生動物救助事件中,最先遇見受傷野生動物的人往往不能提供有效的救助。他們可能是臨時僱傭的巡護人員,也可能只是騎馬趕牛的牧民,基本上不具備實施第一時間急救的技術,過分的好奇甚至好心加上不適當的行為往往會進一步刺激傷病動物。即便是向主管部門彙報了,基層主管部門除了向更高主管部門彙報求助外,也很難組織起有效的救助力量。

在眾多的野生動物救助事件中,主管部門不得不組織當地僅簡單醫治過溫馴家畜的獸醫前往施救。雖然要強於無人施救,但是這些只懂簡單獸醫技術的人員,在面對極度不配合甚至有攻擊性的野生動物時往往束手無措。

千瘡百孔的救助體系

除了客觀困難,我國的野生動物救助體系也存在諸多不足。

第一, 政府力量難以全面覆蓋,基層力量薄弱;民間力量空缺。

近幾年來,部分保護區和各地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也在引進獸醫專業人才。但是由於地處偏遠、待遇低、社交面狹窄等原因,難以吸引並留住優秀人才。基層獸醫技術水平落後、素質欠佳,藥物缺乏等現象十分普遍。比如,救助經常需要用到麻醉處理,然而具備野生動物麻醉與監護資質的獸醫寥寥無幾。

即便配備有一定的獸醫力量,也難以實現人才的有效利用。獸醫人才一般被當做技術人員留在機關部門,對野外條件並不十分了解和適應,造成獸醫人員往往缺乏前往野外現場實施救助的能力。保護區無法組織有效救援力量的現象非常普遍。大多數情況下,除僅需簡單處理的輕度外傷外,保護區對野生動物的救助效果不明顯。

即便傷病野生動物被運出野外後,也難以就地尋找醫療和體力恢復場所。大量保護區和野生動物主管部門缺乏這類設施。有的時候,野生動物只能運抵商業性動物園進行救助。而動物園的籠舍條件和功能設計與救助中心完全不同,不一定適合暫養救助的野生動物,而且也面臨將疾病帶給圈養個體的風險。

更多時候,傷病動物往往被關在人住的屋子裡:空間簡單而又開放,觀察和檢查活動時極易對動物造成嚴重干擾,動物時刻處於高度應激狀態,極大地影響救助效果。我們甚至看到報道:傷病雪豹在實施救助時被關在牛欄里,鷹隼類被放在紙箱中飼養治療。

除了幾家比較成熟的鳥類、爬蟲類的救助機構外,我國民間救助力量十分薄弱。近幾年,在野生動物救助事件中,已經能夠看到非政府組織的身影,也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總的來說,我國缺乏專業和訓練有素的野生動物救助類非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在多個領域內的靈活性和對政府職能的補充已經得到了很好的體現,但是在野生動物救助領域內的效果並不明顯。

第二,應急、合作機制不健全。

大部分保護區和野生動物主管部門缺乏相應的應急救助機制。一旦有救助需求,無法馬上組織救助力量,往往需要臨時討論決定組織什麼樣的人馬。由於普遍缺乏訓練與演練,救助過程中經常發生職責分工不明,混亂無序,浪費不必要時間的現象。

在我國,為了明確責任與權力,野生動物救助與林業案件一樣,採用單一縱向的彙報體系。這種體系雖然有利於統一協調與指揮,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多方參與野生動物救助。尤其是在明星物種的救助過程中,發生過官方機構排斥其他組織與個人介入救助的現象,非官方的救助行為甚至被扣上非法的嫌疑。這種做法理論上能夠保證救助的專業性,但往往是以犧牲救助時間為代價的。第一時間救助的個人或組織與後續趕到的官方救助隊發生衝突的現象屢見不鮮。

第三, 不得不承認的是,在野生動物救助過程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失職現象。

在野生動物救助過程中,「重一級、輕二級、不是國家重點就不上心、沒有媒體報道就不在乎」的現象屢見不鮮。救助時大張旗鼓宣傳、救回來之後草草了事沒有下文的現象也多有發生。大量的野生動物救助事件有首無尾,治死了匆匆掩埋,還沒治好就草草「放歸」的做法大行其道。

保護區和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建設過程中重視政績工程,對野生動物救助重視程度不夠。輕視野生動物救助設施建設,輕視獸醫人才引進和培養。部分官員甚至學者以「動物傷病是自然規律」為原因排斥野生動物救助,甚至盜獵、投毒、輸電設施電擊、車撞等明顯的人為原因造成野生動物傷病時,也拿這種理由推脫責任。

在救助過程中,個別分管領導、行政官員以「減小事件影響」為宗旨坐鎮指揮,發生救助分歧時不顧獸醫專家的意見,專橫行事。這也是常見的失職。

失職的不僅是官方部門。部分個人和組織在野生動物救助過程中為了各自利益,在自身能力不夠的情況下強行介入、惡意炒作,甚至借野生動物救助從事非法野生動物收購、養殖甚至非法籌資、詐騙。

如何完善野生動物救助體系?

我國幅員遼闊、野生動物種類眾多,其中不乏世界性瀕危物種與生態價值極高的地方物種。在這片複雜多變的大地上,野生動物救助一方面面臨著獨一無二的困難與挑戰,另一方面,也能為全世界的野生動物救助提供多種多樣的實驗舞台。

那麼,如何改善我國的野生動物救助體系,提升救助能力呢?

第一,呼籲政府加強投入。

我國保護區建設已經走過60年;2017年1月1日,最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也已經落地實施。在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注下,野生動物保護事業已經上升了一個台階,理應由簡單保護上升到科學管理。野生動物救助應該成為野生動物保護中舉足輕重的一環。政府應該在野生動物救助中投入更多的力量。

在保護區、各級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單位的建設中,應該提升野生動物救助能力的地位。加強野生動物救助所需的基礎設施修建與人才培養。有必要將「是否具有足夠的野生動物救助設施與人才」作為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單位的考核指標之一,從根本上改善各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單位「缺設備、缺人才、缺專項資金」的現狀。

第二, 建立聯動機制,加強各界合作。

各級野生動物保護相關部門應該建立成熟的應急機制,一旦有救助需求,能夠立即啟動實施,而不是靠個別領導現拍腦袋組織人馬。應急機制需要涵蓋人員組成、信息傳達、行動安排、秩序維持、信息公開、需求配合等多方面並定期演練。政府應該與有能力的民間組織與個人展開良好的技術合作與信息互通。在野生動物救助過程中避免單線縱向開展行動,應該協調一切可以利用的政府與社會力量聯合開展行動。

由於野生動物救助過程中的複雜性,野生動物救助不能僅僅依靠政府行動。任何有能力、有技術的個人與組織理應能夠有序的參與到野生動物救助過程中。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和個人的良性合作必然會極大地增加傷病野生動物存活的概率。

第三, 發展專業的民間野生動物救助力量。

在政府體制之外,一些有技術、有設備、有資金的民間力量無序存在。很多時候這部分民間力量想參與到野生動物救治中卻找不到途徑,政府疲於奔命卻無法借用這部分民間力量幫助實施救助。這就需要可信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組織與協調。目前為止,我國非常缺乏專業的民間野生動物救助機構。部分熱衷於參與野生動物救助的個人和組織,也缺乏對其自身資質與能力的評估。

發展一定數量的專業救助機構,有利於整合無序的民間資源,方便建立與官方的合作與互補,有助於高效開展野生動物救助。與此同時,隨著民間救助組織的發展與健全,一些不具備救助資質的個人與組織也容易被辨識出來,降低了他們渾水摸魚的機會。

救助不僅是技術活

在一次野生動物救助的分享後,一位朋友問:「在野外,野生動物生老病死都是自然現象,那麼你們有什麼理由去救它們呢?這是不是違反自然規律?是不是浪費人力與物力?」

野生動物救助面臨價值觀和道德觀的爭論。說服所有人去救助野生動物很難,但是在不佔用社會資源的情況下,我更難找到不去救助的理由。更何況,需要救助的野生動物,多半是被人類傷害的,並不是所謂的自然規律。

野生動物保護者的處境跟新聞工作者有類似之處。凱文·卡特憑藉照片《禿鷲與小女孩》獲得了普利策獎,也讓全世界知道了戰亂、貧窮、飢餓的蘇丹,某種程度上幫助了更多的蘇丹人民。作為一名記者,置身事外、客觀地去觀察報導,卡特沒有錯。然而,心懷死在他眼前的小女孩的深深歉疚,獲獎3個月後,他懷著內心的道德困惑結束了自己的生命。

野生動物保護是基於種群水平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對動物個體毫無感情。保護,不僅基於冷冰冰的邏輯和科學,還取決於熱烈火辣的情感。每隻雪豹的受傷和死去都令人悲傷,希望我們能不辜負它們的生命。這次事件可以是完善救助的催化劑。總結經驗,密切合作打擊盜獵、提升救助能力,才能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撰稿:

刁鯤鵬,動物學碩士,現供職于山水自然保護中心。

(編輯:劉大牛)

*文章原載於微信公眾號PlateauWild,2017-01-09,作者刁鯤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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