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師大殺人案精神鑒定結論應推翻重來

據媒體報道,四川師範大學殺人案有了最新進展:成都市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滕飛進行了精神障礙鑒定,結論是他患有抑鬱症,對其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結果一出,輿論嘩然。如果受害者家屬不上訴,這意味著犯罪嫌疑人滕飛將免於死刑;而對於大眾而言,抑鬱症將變得更為可怕,因為兇手的殺人手段極為殘忍。

我作為精神心理領域的大夫,對該鑒定的專業性表示懷疑。

01

精神鑒定需進行三軸診斷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法醫精神病學鑒定,需要從醫學要件和法學要件兩方面去考量。

醫學要件主要包括:嫌疑人是否有精神障礙?若有,具體診斷是啥?作案當時是否犯病?

目前世界上最新、最權威的精神疾病的診斷標準,是三軸診斷:軸1是臨床障礙(即抑鬱症、焦慮症、精神分裂症、物質依賴、成癮等);軸2是人格障礙和精神發育遲滯(比如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偏執型人格障礙、自戀型人格障礙等);軸3是軀體情況(是否有糖尿病、甲亢等)。

從三軸診斷系統來講,犯罪嫌疑人的診斷至少要包括是否具有人格障礙的判斷。但是,上述鑒定完全沒有相關描述。

人格障礙是指明顯偏離正常且根深蒂固的行為方式,具有適應不良的性質。上述鑒定結論認為滕飛患有抑鬱症,或許有此可能。但問題在於:只因日常生活中的瑣事,他竟然做出如此殘忍的暴行(將同宿舍的同學蘆海清砍了50多刀,而且身首異處),遠遠超出了日常的社會行為規範。這種極其殘忍的行為,更大的可能是他患有人格障礙。

換句話講,滕飛也許有抑鬱症,但他極其殘忍的行為應與抑鬱症無關,而是人格障礙所致。

02

抑鬱症和人格障礙可能是共病關係

抑鬱症與人格障礙的關係,許多精神心理專家對此沒有深刻的認識。我的核心結論是:

單純的抑鬱症患者只會傷害自己,不會傷害他人;而單純的人格障礙(往往是反社會型、偏執型或衝動型)患者則只會傷害他人,不會傷害自己;如果一個人既傷害自己(如自殺),又傷害他人,則往往是抑鬱症伴有人格障礙(往往是反社會型、偏執型或衝動型)。

從心理學角度說,患者之所以得抑鬱症,是因為各種原因導致他不斷自我否定,變得越來越自卑。潛意識層面形成大量條件反射,陷入負性情緒驅動下的單向思維,逐漸出現很多癥狀,比如感受不到快樂、情緒低落、對什麼也不感興趣、萬念俱灰等等,極端情況下甚至會自殺,但一般不會殺人。

通常,抑鬱症跟人格障礙有可能是共病關係。就是說,這兩種病相對獨立,又相互作用。以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為例,往往是反社會性人格障礙在先,抑鬱症在後。

從心理學角度說,患者之所以得抑鬱症,是因為各種原因導致他不斷自我否定,變得越來越自卑。潛意識層面形成大量條件反射,陷入負性情緒驅動下的單向思維,逐漸出現很多癥狀,比如感受不到快樂、情緒低落、對什麼也不感興趣、萬念俱灰等等,極端情況下甚至會自殺,但一般不會殺人。

通常,抑鬱症跟人格障礙有可能是共病關係。就是說,這兩種病相對獨立,又相互作用。以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為例,往往是反社會性人格障礙在先,抑鬱症在後。

患者往往是由於小時候遭到很多挫折,加上父母教育不當,導致孩子極度缺乏自我反省的能力,缺乏同理心。遇到問題時,都會把責任推卸給他人或是社會,很少自我反省。這樣的孩子長大後有可能變成一個人格障礙患者,而當其帶有攻擊性時,便會變成一個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的患者。

他們所攻擊的對象,往往沒有傷害過他本人或者傷害不足以做出過激的行為。但這樣的人格障礙患者往往難以融於社會,在不斷受挫的過程中,逐漸患上抑鬱症,而其又將患抑鬱症的原因推卸給他人或社會,強化了對外界的憤怒,而且憤怒目標指向不斷泛化,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更加嚴重,更加難以融於社會,如此形成反社會型人格障礙與抑鬱症的相互作用,惡性循環,最後導致悲劇的發生。

由此來說,單純的抑鬱症患者只會傷害自己;而人格障礙者往往會傷害無辜者。

至於說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則需要考慮法學要件,即嫌疑人的辨認能力、控制能力是否因為精神障礙受到影響。

從最新的媒體報道來看,犯罪嫌疑人回答律師的問題時,包括回憶案發前後的情況時,意識清晰,思路清楚。故此,他做出如此殘忍的行為,應是因為人格障礙所致。

故此,對川師大殺人案嫌犯的精神鑒定結論,應以審慎的態度,推翻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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