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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法制史(一)——琉球國的政治制度

第二尚氏王朝第十四代國王尚穆在位第二十四年的十二月六日,發生了一件對琉球王國乃至於其後的日本沖繩縣都影響深遠的事情,琉球國官方史書《球陽》關於此事的記載如下:

十二月六日,諭置褒美科律主取,以定科律。本國賞罸素無定製,當臨事時,查考前轍,以為舉行。而舊例之內亦有不相均者。故命向天廸(伊江親方朝慶)、馬克義(幸地親方良篤)為其主取,編脩褒美科律,以定法制。

這句話的大意翻譯成現代漢語,就是琉球國此前沒有成文法典,每每有需要賞罰的事情發生,臨時參照舊慣例來處理,然而慣例總有相抵觸的地方,所以國王設置褒美科律主取,任命向天迪、馬克義兩人擔任這個職位編纂成文法。這件事標誌著琉球作為一個無論經濟產業還是政治文明都較為落後的國家,正式走上從習慣法到成文法的道路,法制建設前進了一大步。此事的結果,就是琉球國第一部成文法典《琉球科律》在九年後的1786年夏天正式誕生。這部法典以同時期的《清律》為藍本,參考日本法律,並結合琉球的實際情況彙編而成。後世的日本學者對《琉球科律》評價很高,認為與同時期日本最為傑出的法典——肥後藩《刑法草書》相比毫不遜色。此後,這部《科律》在1831年經過一次修訂,然後繼續被沿用下來,甚至於後來廢藩置縣,琉球被降格為日本沖繩縣以後仍有適用。

以上就是琉球法典編纂的歷史,相比中國法制史來說,琉球由於史料缺乏以及社會形態的落後,給我們留下的相關法制史資料少之又少,我們今天對這個問題的有限認識,很大程度上還要歸功於比嘉春潮等日本沖繩學者在琉球國滅亡以後對史料的總結研究成果。

眾所周知,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有賴於國家權力的推動,並且反映了一定時期的社會制度、因此在了解琉球法律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之前,有必要對琉球的政治體制和社會制度進行一個簡要的介紹。

一、琉球國政治制度

琉球王國的中央政府一般稱為王府評定所,或者簡稱為「王府」。處於王府最高位置的自然是國王。不算無可稽考的天孫王朝,琉球國大抵經歷了舜天王朝(三世七十三年)、英祖王朝(五世九十年)、察度王朝(二世六十六年)、第一尚氏王朝(七世六十三年)以及第二尚氏王朝(十九世四百一十年)。國王的尊稱為「御主加那志」或者「首里天加那志」,,從現存的文書來看第二尚氏國王有專門的印章,上書「首里之印」。

保存在沖繩縣立圖書館中該有琉球國王印章的文書

國王以下是國相和法司官,國相一般由國王的叔父、兄弟擔任,名義上是王府中最高的官位。但實際上,掌握實權的是國王以下的法司官,法司官共有三位,因此也被統稱為三司官,多由那霸士族出身的向、毛、翁、馬四姓擔任,但也出現過久米村唐人(洪武年間東渡琉球的三十六姓閩南人後裔)擔任的情況。三司官的產生非常有特色,並非國王任命,而是由官員進行選舉(「入札」),具有相當的貴族民主色彩。然而後來島津氏的薩摩藩入侵後,薩摩獲得了干預三司官人選的權力,並能夠不顧選舉結果直接任命三司官,這在後來甚至成為琉球國的一次政治風波——牧志恩河事件的導火索。

三司官以下的官員被稱為「表十五人」,由十五人分別擔任若干職位,其地位相當於現代國家的部長級別,任務主要是輔助國相與三司官,並且處理某些對國家產生較大威脅的刑事案件。

二、琉球國的等級制度

與政治制度密切相關的,是身份等級制度。無論東方還是西方,在古代社會都有明確的以血緣身份區分等級的制度。在東亞地區,中國由於有較為成熟的科舉取仕制度,平民有較多上升途徑,血緣和家族出身影響相對較小;而日本則是另一個極端,是否武士、貴族出身幾乎完全決定一個人能夠取得多高的地位;朝鮮受中國影響較深,出身對個人的影響就較日本為弱,並由此產生對日本的優越感。例如,1711年訪日的朝鮮制述官李礥就批評日本因為出身而冷遇人才。

相比之下,號稱「遠扇和夏之仁風」的琉球,在世襲制方面比起同時期的日本,則毫不遜色,甚至可以說有過之而無不及。按照出身來劃分的各等級不但天差地別,而且互相間流動性極低。琉球王國自國王以下,可以分為三個等級,分別為御殿、士族和平民,而三個等級內部又按照血緣進一步細分,形成了一套嚴格的體系。

御殿分為三個檔次,從高到低分別為王子、按司和親方。王子顧名思義即「國王之子」,但要注意的是,王子同時也是一個固定稱號,不因國王的更替而改變稱呼,例如舊王去世王世子或者世孫繼位,新王的弟弟或者叔父仍稱王子,這時候王子仍可以作「國王之子」解,只不過就要被理解成「先王之子」而不是「今王之子」了。按司是王子的嫡子孫,血緣上離國王遠了一點,但仍是王族。而親方則是擔任三司官之類高位的人及其嫡子孫,準確來說就是上文所說壟斷三司官位置的那霸四家士族的嫡系。

御殿等級的人擁有壟斷所有高管的優勢,並能夠享有最多的土地。如上文提及的蓋有首里之印的那份文書,內容就是任命毛氏蒿原樽金安綱為美里村間切(領主)並享有該地30石收入,這個毛氏蒿原樽金安綱即後來第二尚氏末代國王尚泰的岳父毛安綱,在此份文書發出的時候年僅一歲,但他是那霸四家士族的嫡系子孫,屬於親方級別的規則,因此可以享有這樣的特權。

御殿等級以下稱為士,一般稱為親雲上,士可以分為譜代和新參兩種。譜代是指代代皆擁有家譜的情況,一種是御殿家族的次子以下的子孫,這種人的等級前面會冠以「里之子」名號。另一種是家族帶帶均為士的情況,這種人等級前面冠以「」築登之子「。相比之下,」里之子親雲上「可以擔任較高的職務,而同樣為譜代」築登之子親雲上「只能擔任下級職務。例如,牧志恩河事件中的主角向永功(牧志親雲上朝忠)屬於下級士族,但被薩摩藩重用,提拔為表十五人之一,這種升遷如果不是以宗主國薩摩藩為靠山,幾乎不可想像。即便如此,向永功仍受到了同僚的記恨,這也成為牧志恩河事件中他首當其衝受到打擊的重要原因。

新參則是原本為平民,但因特定的情況被升為士族,允許擁有家譜,這種情況也被稱為「仁屋」。但這種情況並不多見,一般要求在生產上對國家有重大貢獻,例如引入某項技術(下文將會提到)。

御殿和士合稱為系持階層,所謂的系,就是系圖,也就是家譜。在琉球王國,只有士以上的階層能夠起中國式姓名(唐名)並擁有家譜。為了保證系持階層對·家譜的壟斷,王府還在1730年設立系圖座負責家譜的登記管理。

在琉球王國階層固化嚴重的情況下,平民絕大多數為世代平民。但也有少部分情況屬於祖上或者原先是士族,例如士族犯罪被貶為平民,又如士族與妓女通姦所生之子,也不能擁有士族身份。還有一種情況是父親是外國人(無論中國人還是日本人,也無論是否該外國人所生)的,即使出身士族,也會被系圖座拒絕列入家譜。例如,現藏於沖繩縣立圖書館的《新參慎姓家譜》序言中就記載了一例從譜代被貶為百姓,再從百姓升為新參的故事。故事的主人公寬朋是譜代士族之子,因其母親離婚再嫁日本人八郎左衛門被系圖座除名,後來寬朋跟隨八郎左衛門學習制筆技術,並將該技術在國中傳授,因為引進新技術這一功勞,寬朋被重新賜與姓氏和家譜,從平民重新回到士族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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