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葯熱點】「葯鬧」?藥店買葯後死亡,藥店要負責任嗎?
近日《珠江晚報》報道過一單關於相信江湖醫生而去藥店購買相關藥物,致患者死亡的新聞,最後法官判定的結果是藥店不負責的案件。
這個這麼典型又複雜的案子,就讓小編來幫大家解答吧!
案件回顧
癌症患者金某(化名)迷信「江湖游醫」劉某,金某家屬到珠海市某藥店照方抓藥並讓金某食用,金某用藥39天後死亡。金某家屬向香洲法院起訴,要求劉某和某藥店賠償損失共85.7萬元。近日,香洲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金某死亡與使用藥方存在因果關係,駁回了金某家屬的賠償請求,僅支持退回購買中藥款449.3元。
家屬:用藥後疑現中毒癥狀
據原告金某家屬介紹,2017年12月,金某感到身體不適,前往「中醫」劉某處看病。劉某為其開具了3副「藥方」,每副含三味中藥材各30克。隨後,金某家屬根據「藥方」前往珠海市某藥店抓藥,藥店員工既沒有詢問藥方出處和用途,也沒有提醒上述3種中藥材的性質和服用禁忌,便照方抓取了這3副中藥。
2017年12月8日晚上,金某用藥後,發生了心慌、拉肚子等不良反應,且在腰部、胯部、手腕等多處關節出現大面積淤青。金某家屬認為這是中毒癥狀,於是致電「中醫」劉某,劉某稱這是「正常反應」,並要求金某以甘草煮水加紅糖服用。
金某家屬表示,此後金某情況並未好轉,反而急轉直下,從2017年12月10日起,金某多次輾轉在不同醫院治療,最終於2018年1月16日身亡。金某家屬事後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了解到,「中醫」劉某並無行醫資質。金某家屬認為,在使用劉某開具的「藥方」後短短39天,金某即撒手人寰,這都是劉某所開「藥方」以及某藥店不負責任的銷售行為所共同導致的,因此向香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藥店退回購葯款449.3元,劉某和某藥店共同賠償各項損失共85.7萬元。
藥店:患者死亡與中毒無關
在庭審中,被告某藥店辯稱,根據金某家屬提供的病例和醫院入院記錄等相關資料,金某的入院原因為反覆腰痛伴下肢放射痛,死亡原因是肝癌、糖尿病伴酮症酸中毒等自身多種疾病,可見金某入院治療和死亡原因均不是因為中毒。根據查閱的資料,劉某所開「藥方」中所用中藥材的中毒癥狀表現為四肢麻木、肌肉強直、窒息等,與金某家屬所描述的心慌、拉肚子、身體多處出現大面積黑紫淤青的癥狀並不一致,而且醫院診斷結果並未顯示金某有相關中藥材的中毒現象,且金某在用藥後39天才死亡,明顯不是因中毒而死。
另一被告「中醫」劉某沒有到庭,也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法院:證據不足以證明患者藥店有直接關係
香洲法院經審理後查明,被告某藥店向原告金某家屬銷售的兩種中藥材的有毒成分為烏頭鹼。烏頭鹼急性中毒是急危病症,如未充分採取有效救治措施,短期內就會導致患者中毒死亡,而金某是在使用含有這兩種中藥材等的「藥方」後一個多月才死亡的,不符合烏頭鹼急性中毒死亡的特徵。從金某家屬提供的病例等證據看,未證明金某在醫院診療期間出現烏頭鹼中毒反應,但證明了金某患有全身多處惡性腫瘤、糖尿病等嚴重疾病,且因上述疾病導致了死亡。
因此,香洲法院認為,原告金某家屬的舉證不足以證明金某使用相關中藥材與其死亡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且金某家屬表示針對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不申請司法鑒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原告金某家屬主張被告某藥店和劉某賠償相關損失85.7萬元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香洲法院判令某藥店退回購買中藥款449.3元,駁回金某家屬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金某家屬提起上訴,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材料來源於《珠江晚報》
這小編覺得吧,這件事雙方都有責任。
首先是患者,發現不良反應首先應該是及時到正規醫院就醫,而不是輕信江湖郎中;也要在發現不良反應的時候及時停止服藥,不應繼續服藥。
藥店再給患者藥物的時候,也應該要嚴審藥方,詢問清楚藥方來源。並對患者說明部分藥物的過敏、禁忌反覆說明清楚。
對非正規的途徑的藥品一定要多留一個心眼,不要為了提成去做有風險的事情!
當出現突發事件的時候,要及時上報,避免事態進一步擴大,從而延誤了挽救機會。
來源/執業藥師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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