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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未盡注意義務致患者死亡,醫院為何只承擔輕微責任

事件經過

2015年1月4日,患者主因「發現腹部包塊40天余」至某醫院處住院治療。1月6日,某醫院對患方進行術前風險告知,對患者行「腹膜後病損切除術」。1月7日,患者轉回普通病房繼續觀察治療。1月15日起換則會頻發不良反應。1月21日,某醫院為患者行「迴腸-橫結腸吻合術,剖腹探查術,腸粘連松解術」,後病情危重,多器官功能衰竭。1月23日,患者呼之不應,病情危重,出現多臟器功能衰竭。2月5日,患者於中午出現血壓逐步下降,循環難以維持,某醫院向患者家屬告知病情,繼續對症搶救,13時35分搶救無效宣布臨床死亡。

患方觀點

某甲系患者某丙之母,某乙系患者某丙之女。患者生前離異,患者之父先於其死亡。患者因「發現腹部腫塊40天余」於2015年1月4日至某醫院處診治。經相關術前檢查和準備,於2015年1月6日行腹膜後病損切除術,術後醫生告訴手術成功。患者早期恢復順利,有排氣排便,術後一周已經恢復良好,活動自如,與常人無異。1月16日中午由某醫院撥除胃導流管,某醫院告訴患者家屬可以少量喝水、進食並準備出院。1月17日(星期六)開始,患者在進食了少量水食後就出現腹痛、噁心並多次嘔吐等癥狀;1月18日(星期日),患者病情進一步急劇惡化,已經出現頻繁嘔吐、腹部腫脹、極度痛苦等癥狀。1月19日,患者癥狀愈發明顯,並做腹部CT檢查,顯示腸梗阻非常嚴重,已經病情危重。家屬在此期間不斷聯繫主治醫生與臨床醫生,某醫院卻始終未能給予正確積極治療,僅是查房看看了事。直到2015年1月20日才急行二次開腹探查手術。術中已發現患者腹腔嚴重感染,廣泛粘連,腹腔積液嚴重,術中吸出超總量5000毫升液體!整個手術耗時6個多小時之久!術後患者血壓已經喪失,處於感染性中毒性休克,入重症監護室,然而醫生卻隱瞞真實病情,告訴患者家屬手術良好、絕無生命危險、患者治療三周左右即可康復出院。實際上從二次手術之後,患者就一直處於生死邊緣!家屬全部蒙在鼓裡。在入重症監護搶救的半個月時間裡,患者靠大劑量升壓葯、大量冰袋、鎮靜劑、體外血液過濾、肝臟血漿置換、體外膜肺氧和等藥物和設備維持表象上的生命特徵指數,患者入重症監護室第二天就再也沒有蘇醒過來、自身的生命活力基本喪失,原告不僅要支付每日數萬的醫療費,令人髮指的是,某醫院竟然多次要求患者家屬自籌血漿,數量高達幾千毫升,不斷下發病危通知書。最終,患者於2月5日不治身亡,死因為「膿毒症」。某甲、某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決原告醫療費494290.94元,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共計2萬元,死亡賠償金1145500元,喪葬費42516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02016元,鑒定費16000元;以上費用由某醫院按照30%責任比例賠償原告。

2、判決某醫院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

院方觀點

患者因腹部腫物收入我院肝膽外科。2015年1月6日為患者行腹膜後手術,術後診斷腹膜後惡性腫瘤。1月17日為患者行胃腸檢查後出現粘連腸梗阻,保守治療無效,於1月20日行腸梗阻手術治療,術後患者並發感染,最終因感染加重、多器官衰竭,經搶救無效去世。我方認為,患者術前具有手術指征,手術操作符合規範。術後粘連性腸梗阻應首先採取保守治療,因很大一部分病人經過保守治療可緩解,保守觀察時間應根據病人病情發展變化而定。開腹前我方對患者粘連狀態無從判斷,只能根據以往經驗進行判斷,即通過保守治療可逐步恢復。本病例治療風險術前已經向原告明確交待,術後出現粘連性腸梗阻也與患者自身體質有關。術後短期內出現患者如此嚴重粘連、梗阻的情況實屬少見。我方保守治療並不存在過錯。鑒定機構未根據具體臨床變化及經驗客觀評定我方診療行為,我方不認可鑒定意見中關於我方腸梗阻治療有所延誤的認定意見。患者去世的結果主要與其自身病情、特殊體質有關。關於患方主張的責任比例,鑒定意見建議責任程度為輕微至次要之間,患方直接參照次要責任比例主張賠償,無任何依據,即使法院認定我方存在過錯,亦應當在輕微至次要責任之間合理確定責任比例。關於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需為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但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患方主張的被扶養人無生活來源。患方自行估算護理費等共計2萬元,但未提供相應證據,故我方不予認可。如果法院認定我方存在過錯,鑒定費應按照過錯比例由雙方分擔;患方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金額過高,應根據過錯程度予以確定。綜上,我方不同意患方的全部訴訟請求。

專家評析

經某鑒定中心專家鑒定:

1.被告醫院在術前檢查、術前告知等術前準備工作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某醫院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之過錯,在導致患者死亡的損害後果中,其擔責程度應介於輕微到次要之間。

2.腸梗阻屬於患者手術本身易發併發症之一,目前醫療技術水平下尚不能完全控制和杜絕。

法院判決

基於鑒定意見製作程序合法,本院對鑒定意見予以採納。綜合考慮本案案情,參照鑒定意見認定的被告診療過錯情況、患者死亡事實、損害與診療過錯的因果關係程度等,本院酌定被告醫院對患方各項損失承擔25%的賠償責任。關於患者所要求的賠償條目和具體觀點如下:

一、醫療費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原告稱相關醫療費票據原件已經遺失,並明確陳述相關醫療費均未經過社會醫療保險報銷,現原告同意以被告明確的患者已繳納醫療費金額認定本案醫療費,本院不持異議。

二、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本案中,原告向被告醫院主張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但是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實際支出相關費用,考慮到患者異地來京就醫、病情較重等具體情況,原告相關主張具有一定合理性,具體數額由本院適當酌定。

三、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

患者經治療無效死亡,結合患者死亡時年齡、戶籍性質、本市相關統計標準等,原告關於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採納。考慮到患者死亡時其母親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身份為京外農民;患者死亡時尚處於通常勞動年齡;原告關於某甲系本案被扶養人的主張符合情理,本院予以採納。結合患者生前戶籍性質、某甲子女情況等,原告關於扶養義務人、扶養時間、計算標準等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採納。

四、鑒定費

司法鑒定系原告主張權利申請進行的必要司法程序,鑒定意見認定被告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診療過錯,相關過錯與患者死亡後果確實存在一定關聯性,故綜合考慮被告診療過錯等案件情況,本案鑒定費應由原、被告分擔,原告關於鑒定費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採納。

上述本院認定的各項損失,由被告按照25%的比例予以賠償。

五、精神損害撫慰金

患者經治療無效死亡,原告作為患者近親屬必然會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經司法鑒定,被告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故原告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採納;具體數額由本院考慮被告過錯程度、患者死亡後果等因素酌定。

綜上所述,本院做出如下判決:

一、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被告某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123572.74元、護理費700元、交通費700元、住宿費700元、死亡賠償金(包括被扶養人生活費)311879元、喪葬費1062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鑒定費4000元,以上款項合計502180.74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715元,由原告負擔12636元(已交納),由被告某醫院負擔60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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