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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離婚協議時最易忽視的五個隱患!

很多人在離婚時都選擇自己書寫離婚協議,不請專業律師代為起草。雖然確實能省下一筆律師費,但卻容易忽略協議中的法律風險,為日後帶來不必要的糾紛。

在這,作為律師,就為大家總結了簽訂離婚協議時最易忽視的五個隱患:

1、分割夫妻共同房產時不考慮變更主貸人問題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會同意並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

但是,有些夫妻貸款周期較長,並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而變更後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兩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採取其他擔保措施。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對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2、分割銀行存款時約定籠統

在很多離婚協議中,對於銀行存款的處理往往約定 「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這樣寫確實省時省力又節約墨水,但如果一方還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這樣約定處理後,即使離婚後另一方又知道一方還有銀行存款,也很難要求分割,畢竟,已經同意「離婚時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

作為律師,還是建議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將截止到離婚協議簽訂之時,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這樣,離婚後一方若發現另一方沒有記載在離婚協議上的存款,便可以通過訴訟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隱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3、對於給付金錢的義務不約定違約金

一般在離婚協議中,僅對給付另一方的數額和給付期限做了約定,比如,男方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後的一個月內向女方支付人民幣20萬元。可是,這樣約定對於故意遲延履行一方沒有懲罰措施,因此,建議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給付部分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雙倍計算罰息」。

4、探視權約定不明。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5、忽視戶口遷移問題

離婚後,戶口遷移的問題也是離婚案件的難點。比如,離婚了,女方的戶口仍在男方為產權的房子里。而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女方應該在辦理完畢離婚協議手續的一段時間後將戶口遷出,而女方拒不遷出,給男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或麻煩的情況如何處理。根據現在的戶口管理規定以及法院的審判實踐,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以戶口強遷為訴訟請求的侵權案件,而是以歸口管理機關為公安機關為由讓當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門解決。

而公安機關的答覆往往是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法律規定,因此往往也是難以辦理。此類糾紛在離婚案件中的比例雖然不大,但時常也有此類情況的發生,因為缺乏有效的相關規定,導致當事人投訴無門。作為律師,在起草離婚協議時,會明確約定不履行戶口遷移義務的懲罰措施,以便在訴訟中獲得法院支持。

最後

還是建議大家在離婚時聘請專業律師代為起草離婚協議

不要為省小錢而留下無窮的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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