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規高頻考點速記
距離一建考試越來越近了,想必今年想要一口氣通過一建考試的考生都在努力的備考一建,在最後的複習階段,需要背誦和記憶的知識點越來越多,今天小編整理了一下一建法規中的必記的時間點,希望可以幫到你們!
1.初始註冊的有效期為3年,延續註冊的有效期為3年,變更註冊延續原有效期。
2.發明專利權的期限是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請之日計數。
3.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4.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也就是說最多可在九個月內開工。既不開工又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址。停工一個月內又復工建設單位要向發證機關報告。停工滿一年的工程復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按照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不可延期。
5.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後,招標人一般應當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確定。後30個工作日用來訂立合同。
6.招標人何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是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在訂立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未中標的投保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7.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所謂確定中標人只是有了對象但不是一定簽訂了合同)。
8.自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少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招標文件開始出售起至投保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於20日。
9.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個小時。事故情況報告後出現新的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應當及時補報。
10.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複;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批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11.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應當在15日內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12.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在拆除工程開工15日前,有關資料也要備案。
13.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
14.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未發生死亡事故的,經同意可延期3年。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視為不具備開工條件。建築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人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後10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15.有效期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終身保修)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16.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會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日內將保證金方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17.工程竣工驗收後5日內,應向委託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18.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19.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過5年,方決開工建設的其環評文件應重新審核。
20.需要進行試生產的環境保護建設項目,在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應進行竣工驗收。
21.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消防機構應當進行。
22.公安消防機構在接到消防安全檢查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未經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23.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24.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與受理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2)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將仲裁申請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副本後,應當在1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3)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收到申請之日起50日內結束)案情複雜經批准後可延期,但不得超過15日5)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不服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25.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限制:已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予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起算日期為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日期為補訂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並視為用工之日滿一年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及時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6.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企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7.試用期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2)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勞動合同期限3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超過6個月。
28.競業限制不得超過2年。
29.補償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即最多補12個月的工資)
30.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1.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後3個月,必須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一套符合固定的工程檔案。
32.項目檔案驗收組織單位在收到檔案驗收申請報告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33.重大項目檔案驗收應在項目竣工驗收3個月之前完成。
34.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批准可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5.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在1個月內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6.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
37.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時間。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38.發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後1個月內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9.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約定的竣工日期起計算。
40.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限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
41.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的,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42.財產保全;1)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如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是,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2)訴訟財產保全,若情況緊急時,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43.人民法院應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44.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在立案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45.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時間為15天,對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天。當雙方的上訴期滿。均未上訴,裁判才發生法律效力。
46.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如果2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3個月內提出。
47.執行程序:1)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這裡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1日起計算)。2)再審請: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6個月未執行的,申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8.執行異議:
1)當事人、厲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厲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9.商事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50.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51.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52.行政訴訟:
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15日內起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應當在知道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3個月內提出。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後應當在7日內審查是否受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具體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交答辯狀。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一建法規高頻考點速記手冊,希望大家看完可以更方便更快速的記憶一建法規知識點,順利通關2017年一建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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