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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中學裁判課講義(某匿名學長)

一、論點

1-1程序性問題

A.合題性(立場):

●合題性攻擊提出的時間點

  1 大會秩序冊上的規則

  2 自己可接受的時間點:「多數說」認為反方對正方合題性的挑戰至遲於反方一辯申論前提出;反方立場有疑者,正方至遲於正方二辯申論前提出。於之後提出挑戰者,由於合題性爭議的影響重大,為確保整場比賽穩定進行,視為未提出。

●合題性的內容爭議

  合題性是攸關比賽能否順利進行的重要關鍵,於單題制即正方要合乎命題所要求的立場,反方要避免合乎命題要求的立場;雙題制中雙方都要合乎自己命題所要求的立場,避免合乎對方命題要求的立場。未提出合題性質疑,基於辯論比賽的競賽性質,視為未違背立場。

  違背合題性要求的論點評判:依辯論圈實務見解,應給予違背立場的持方論點架構零分,另一方獲得全部論點分數(也有見解認為,不用全判論點分數給對方)

●爭議:雙方都不合題、某方自承不合題,如何評判?

B.制度

●正方補充制度的時間點

  至遲於一辯答辯時,若後辯次對於前面制度有所補充,不得違背原本制訂政策的本意。

●強制認可權

  於政策性辯題中,正方被要求負起變動現況的責任,同時也獲得制定政策的權力。一般而言裁判應強制認可正方提出之政策,付諸實行的可能性。然而反方若提出正方政策不可行之現實因素,例如我國舉債過高、人民觀念無法認同等質疑,則有待雙方攻防釐清。

C.新論點

●新論點提出的時間點

  多數認為新論點最遲於反方三辯提出,因為正方尚有結辯環節可以進行反駁(惟此時提出的論點,在論證的完整度以及說服程度的要求將更為嚴苛)

1-2整體論點評判

A.初步成立方案

  一場比賽開始的正方,需滿足一定的基本要求。惟該要求不能太過嚴峻,否則將使比賽雙方的論證要求失衡。一般而言,多數見解會要求正方一辯於申論時需具備「需要性」和「解決力」(有學說亦要求根屬性,於後述)若正方無法符合要求,則初步不成立,應擲判反方。

B.根屬性

  根屬性為解決力和需要性間的關聯,其中程度之要求則因裁判而不同。有學長認為雙方各種制度(因)所催生的各種利害(果),都應該以根屬性之名來討論。目前多數說認為根屬性要求僅為因果關係的要求,不用證明到完全專屬,一來對正方初步舉證要求太高,二來基於沒什麼事情是絕對的,只要有合理說明且具有因果關係,為何還不能接受利益?

  ●爭議:正方政策遭反方跟進,如何評判?

C.需要性

  需要性大體上分為「解決現有問題」和「增加現有收益」。簡單來說就是利益的呈現。依近代雄中學長見解,接受一切的利益,沒有任何東西是絕對的低劣或是崇高的。

D.解決力

  正方要試圖證明出在實行正方制度後,可以完成上述的利益呈現。如同前述見解,接受一切形式的論證。

E.攻防的效度

  早期有裁判嚴格要求攻防連續,認為一個攻擊若沒有在下一位辯士的申、質、答環節上提出,為確保比賽討論時間的充足,視為未提出而不予採納。但由於辯士和隊友間呈現論點的連貫程度,在現代已經普遍納入裁判評分範圍,且較遲的攻擊在論證要求度上,基於程序正義,說服要求更高,故此說在近代已經慢慢式微,改由前述的方式取代。

F.損益比

  論證出利益的衡量(損益比),沒有制式化的方法,可以單純實然上的比較,也可以專攻價值上應然面的說服。辯論比賽中,於社會科學領域所討論的利益,很難如自然科學的研究一般可以輕易量化,在進行比較的過程中,只有理念和切入點的不同,並無絕對優劣之分。

1-3論證的效度與心證

A.斷言的效力

  有些裁判會認為,斷言在場上的效力均為零。但以可信度來說,斷言只是論證方法上的不正確,而非結論上必然不正確,故本人認為斷言只是接受度較低(但過度誇張的斷言,可能也有完全不接受的空間)

B.推定與推定利益

  推定和推定利益本身是兩個詞彙,推定是在場上劃分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而推定利益是在比賽結束後,評判比賽論點勝負的判斷標準,兩者截然不同。

  推定的概念中推定現況為良善──不代表另一方必然要負擔更多舉證責任,只是多數情況下若要打破現況推定,都需要積極舉證(有違經驗法則的情況)。

  推定利益中的利益,不同於本講義前面所述的利益呈現中的一種,是一種基於對於未來不確定風險的趨避心態。若比賽中正反雙方能有效呈現利益的衡量而有利益者,就沒有使用推定的空間。推定利益的判決,應由改變現況較小的一方獲得,若無法比較,基於正方被要求的初步舉證責任較大,且反方再經過論點交鋒之後已經與正方改變的幅度不相上下,應將該利益賦與正方,方為衡平。

C.心證介入的大小

  在圈內大致上可分為白紙裁、白癡裁和心證裁,白紙裁主要是不主動介入心證,原則上交由場上交鋒決定,但其實在論點評判上幾乎不可能不介入心證,此處的不介入心證,應是指對於雙方提出的論點本身和論點成立與否的不介入,而非從頭到尾都不介入心證。有些裁判喜歡在攻防的過程中或多或少介入心證,畢竟辯論本身就是主觀的運動,硬要說無心證介入,沒有可能、也沒有必要。但介入心證的大小,請自行斟酌。

二、評分

A.論點給分

  政策性命題中常見的給分方式有兩種,依論點說服程度給分和全判論點兩種──全判裁認為政策性命題中,執行政策不能只執行一半,要做就要大力推行,故會給予其中一方全部的論點分數。

B.辯士技巧

  辯士技巧的給分原則,應該從各位聽者本身所認識的辯士職責出發,依照自己本身的認知給予辯士技巧評分。大致可以從三個角度,第一個是辯士對於場上的理解程度 (有沒有在狀況內),第二個是對於論點的推進,第三個是辯士的態度。

C.絕對標準給分與相對標準給分

  一般而言,給分的方式可以分為絕對標準與相對標準,絕對的標準大致上都以等第制進行,一些裁判會將分數分成五等第(或者你想要更多),評定完等第之後再進行酌量的微調。相對標準是以場上辯士的表現為標準進行給分,通常無法水平比較,常見的是以基本分為基數上下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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