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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辯題裁判準則(郭智安)

一、立場要求(合題性)

1.單題制中,正方須合乎命題,反方須悖於命題,始合於立場;雙題制中,正方須合乎正方命題,反方須合乎反方命題,始合於立場。

2.違反立場要求者,獲得零分架構分數,他方則獲得滿分架構分數。

3.立場未經質疑者,視為合於該方立場。

4.正方立場有疑者,反方至遲須於反方一辯申論前提出;反方立場有疑者,正方至遲須於正方二辯申論前提出。遲延提出質疑者,視同未提出質疑。

二、制度

1.制度須於一辯申論結束前提出。

2.制度可於一辯申論結束後添加。但違背誠信原則者,酌扣辯士成績。    

3.後添加之制度,與原制度矛盾者,依該方辯士之真意定其採納之制度。辯士之真意不明者,以原制度為準。

三、整體論點評價

  政策性辯論在做的事情就是雙方政策的的利益衡量,可分為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雙方各自呈現己方制度能達成的利益;在第二階段,雙方各自比較己方利益與他方利益孰輕孰重。此外,此處所指的利益是相對的,亦即對方沒有、而我方有的好處。在此理解下,一方的利益同時也就是他方的弊害,所以利益的衡量同時也可說是在比較己方利益與己方弊害孰輕孰重,故又可稱為損益比。

  1.利益的呈現

  在利益的呈現(需要性、解決力)上,我廣泛接受所有能讓人感覺到愉悅的狀態都是利益。畢竟,利益從來就不是一個客觀的定義,永遠是人主觀說出來的,所以探求什麼是利益最終一定必須回到人的感受。於是,若其中一方的制度能帶給社會所有人總合起來更多的愉悅狀態,就是一個比較完善的制度。對我而言,世界不存在絕對的標準,所謂的?原則?、?價值?、?正當性?等用語,都只是?利益?的化約,沒有什麼東西是絕對崇高或低劣的。換言之,為什麼我們要遵守特定原則、為什麼我們要提倡特定價值,都只是因為遵守了它、提倡了它會帶來利益。反面來說,如果沒有辦法說出會帶來什麼利益,那以該原則或價值來作為支撐政策推行的理由就是不充分的。此外,沒有任何利益是先天上就不正當、而自始被排除於外的。一個令人愉悅的狀態之所以在最後的結論上不應被追求,並非因為它不是利益,而是因為追求了此利益會減損其他更重要的利益,也就是下一層次利益衡量的問題。

  舉個最極端的例子來說,假設有個嚇死人不償命的辯題叫作?我國殺人行為應除罪化?:若正方論述了殺人有助於部分人發洩情感乃其快樂之泉源,那就已成功論證了殺人行為除罪化的利益。此時,若反方什麼都不講,那正方不只初步成立,我還會不假思索地判正方獲得架構分數。而若反方只是單純質疑是否真的有人會從殺人中得到快樂,而未提出其他論述,那我依然會判正方獲得架構分數。因為反方只有削弱正方的利益(當然,這是因為我的心證認定了正方提出有人會因為殺人而感到爽的可能性依然存在),而未積極呈現反方禁止殺人行為的利益,此時,在下一階段的利益衡量上,再微小的利益(正方)依然勝過沒有利益(反方)。又倘若反方只是一味質疑為什麼要保護壞人的利益呢?那我依然會判正方獲得架構分數,因為此時同樣也該由反方提出:保護壞人的利益會減損什麼利益。若保護壞人的利益不會減損其他利益,那還真的應該保護壞人的利益才是。當然,如果反方呈現了自己的利益,諸如使人民免於被殺的恐懼等,則我相信所有人的心證在?殺人者爽快的利益?與?一般人民免於被殺恐懼的利益?間都會偏向後者,而判由反方獲得架構分數,但此前提在於反方也積極呈現了自己的利益。

  會有這樣的堅持,是因為期許諸位辯士不要盲從於社會的主流價值,誤認某些原則是理所當然、不容質疑的。我們沒有這麼偉大,不同人有不同對利益的想像,切莫輕易地否定某些利益存在的可能性。有得、必然有捨,社會的每一個政策決定都成全了某些利益、但同時也犧牲了某些利益。雖然,最終在利益衡量的階段時,我們還是會依循某個特定的價值觀,選擇某個利益被優先保護,而犧牲掉其他利益。但至少在利益呈現的階段上,不應憑著個人的喜好排除某些利益於討論之外,如此我們才會知道最後的決定犧牲了什麼利益,才能更全面、細膩地衡量政策利弊,並保留反省的機會。

  2.利益的衡量

利益的衡量(損益比)上,沒有固定的方法,只有不變的態度。政策性辯論不是自然科學研究,無法為每個種類的利益進行量化。於是,當正方和反方各自證成自己的利益時(邏輯上,若雙方辯士有腦有嘴有準備,這會是常態),不變的態度是:必須先承認(也可以是假設承認)對方證成了哪些利益,再以此為比較的對象進行利益衡量。否則,後續的比較將流於空談,就像在使用天秤時,先把一側的法碼都拿掉後赫然發現這一側的法碼比較重一樣,無濟於事。在現實中,所有的決策都是沉重的,我們不可能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尤其,成為一個政策性辯題的議題更是格外沉重,利益間的衝突一定存在且非常明顯。忽視另外一方提出的利益後輕鬆下出決定,對我而言,是拋棄辯士承擔的懦弱行為,不足為採。

  接著,雙方辯士必須各顯威能地努力說服裁判:說明何以對方利益和己方利益同時存在,但己方利益仍較對方利益更為重要。到此階段,利益衡量的最終決定,坦白說已超乎理性的極限,就只是一個情緒而已。所謂比較的?標準?,對我而言,只是人類常見情緒的模組。標準的運用雖有助於說服,但實際上其實並不存在一個絕對正確的標準。所以說,利益衡量沒有固定的方法,但看雙方辯士如何營造出這個情緒。

  3.具體化的判準

由此而論,正方一辯只要說出任何一丁點相對於現況的利益就能夠初步成立,不論這個利益有多麼渺小。此外,當初的立法理由為何、修法歷程如何皆不會影響利益的認定,因為辯論比賽在做的就是一次全盤的利益衡量,理應從頭做起,不受往日他人做成的利益衡量所影響。然而,在此要注意,正方最後會納入利益衡量的利益並不是相對於現況的利益、而是相對於反方制度的利益,雖然在反方採取維持現況策略時,相對於現況的利益就等於相對於反方的利益,但若反方不採維持現況,則這兩者會有差別。另一方面,不論反方維持或改變現況,反方一辯皆必須主動論證反方制度相對於正方制度的利益(也可稱為正方的弊害)。

  值得一提的是,若一方的制度在?邏輯上?亦可被他方所採行,但他方卻不採行時,此制度所達成之利益可否被採納為該方之利益?眾說紛紜。考量大會出題者的立場不希望雙方偏題討論,但同時又不應過度限制隊伍論點的設計與操作方向,故本人採折衷說,若此制度與辯題有內在關聯,則縱使該制度邏輯上亦可被他方採行,此制度達成的利益仍可被採納為第二階段利益衡量之利益;但若此制度與辯題無內在關聯,則該制度達成的利益即不得作為第二階段利益衡量之利益。至於內在關聯所指為何,先舉一例說明:在廢死的辯題中,若正方採行鞭刑,而反方僅言其亦?可?採行鞭刑,只是未明言其?要?跟進,則鞭刑達成的利益屬於正方;但若正方心血來潮,順便讓性交易合法化,縱使反方未明言跟進,性交益合法化之利益仍不屬於正方。蓋前者與廢除死刑與否之目的有關聯,若不採納則將過度限制辯士設計與操作論點的方向;後者則明顯是來亂的,若採納即忽視大會設計辯題之本意。

  雙方的利益會隨著攻防的進行而有所消長,在雙方利益各有殘留的情況下,雙方之後段辯士(本人認為結辯亦可提出損益比,因為在三辯階段時論點仍有攻防可能性,尚無法確認雙方利益之全貌)皆必須提出利益衡量,說明為何己方之利益更為重要,說服成功者取得整體架構分數。若雙方皆無法說服成功,而利益之呈現程度在我心證中有明顯差距時,利益呈現程度明顯較高者取得整體架構分數。若雙方皆無法說服成功,利益之呈現程度在我心證中又無明顯差距,則採取維持現況的反方或較為接近現況的一方將取得整體架構分數,原因僅僅在於人沒事不想改變現況的安定需求或惰性(通說稱此為推定利益,支持與反對之理由不一)。

  本人認為,推定利益並非本文所稱的利益,其僅在?比賽結束後?才會發生作用,其本身不能代替論證。換言之,在辯論比賽進行中,現況不一定是良善的。因為辯士們在做的是一次全新的利益衡量,此思辨過程不應受過往的立法者所拘束。唯有在最後比賽塵埃落定時,因為終究還是需要做一個政策的決定,裁判才被迫作出此無奈的選擇。舉個例子來說,反方不能以因為現況禁止吸毒,來推定吸毒是有害社會的,仍必須具體說明吸毒哪裡有害;同樣的,也不能以大法官曾作過死刑合憲的解釋,來推定死刑是利大於弊的。因為,在辯論比賽進行中,辯士就是立法者、就是大法官,其他人的利益衡量無法代替辯士自己進行利益呈現與利益衡量的義務。再者,如果在?比賽結束前?,一方的利益衡量就已成形,那推定利益就沒有出場的餘地。例如:在加稅的辯題中,正方提出加稅是為了讓偏遠地區孩童吃得起營養午餐,在反方提出(也只提出)許多削弱後,正方只收得到五十元、只買得起一個陽春便當。此時,我依然會判由正方取得整體架構分數,反方不能以利益太小無法?打倒推定?為理由來說服我,因為推定利益並非利益衡量時應納入的利益,且正方利益衡量的結果既已成形(再微小的利益都勝過沒有利益),推定利益就沒有出場的餘地,沒有是否被打倒的問題。

  又有一個特殊狀況是:反方也變動現況,且無法分辨正方或反方變動現況的程度較大,但不幸的是,雙方皆未作出成功的損益比,且在裁判心證上雙方利益的呈現亦無明顯差距。此時,我會將整體架構分數判予正方。原因在於,當反方大幅變動現況時,形同架空了正方一辯的申論,蓋其任務僅在呈現相對於現況的利益,尚無法呈現相對於反方制度的利益。於是,將架構分數判予正方僅是為了彌補此情況的不公平。

四、個人辯士評價

  不論申論、質詢、答辯,參考之指標有三:第一、視辯士是否理解辯論比賽的進行程度。第二、視辯士對論點進展的貢獻程度。第三、視辯士是否秉持促進雙方討論的態度。對整體論點的評價與對個人辯士的評價雖有重疊之處,但不全然相同,故我可能會將整體架構分數判予一方,但在加總後卻由另一方得勝。

五、時間利益

1.一辯答辯結束後,不得提出新論點。

2.達成不同種類利益之論述,屬新論點。達成相同種類利益之不同論述,不屬新論點。(例如:在廢死中,正一答辯結束前僅提出避免誤殺此利益,到正二尾質前都還可以提出有關避免誤殺的新資料與新推論,但不得提出有關再教育之任何論述。)

3.結辯不得提出新攻防。

4.對雙方利益之呈現程度有影響之新論述,屬新攻防。有關利益衡量之新論述,不屬新攻防。(例如,在廢死中,正方論點為避免誤殺,反方論點為預防犯罪。正方結辯不得再提出對預防犯罪的新質疑或對避免誤殺之質疑提出新回應,只得提出?為何避免誤殺之利益重於預防犯罪之利益?的相關論述。)

六、特別注意事項

1.本人相當厭惡由「現況存在」直接證明出「存在有利益」的論點,不論是用「推定」、「推定利益」、「立法理由」等詞彙包裝皆然。

  2.由於本人認為一切存在的制度都是值得批判的,故對於「如果你說的是對的,那為什麼現況還存有XXX」類型的攻防接受度不高。對方只要回答:?這或許只證明了XXX也該廢」或?這或許是因為有別的更高的利益」,就可輕易化解此類攻擊。

  3.由於本人對利益的接受度極寬廣,認為所有會使人類愉悅的狀態都是利益。故強烈建議反方不要採取純反(不試圖證明己方利益,只拆解對方利益),否則很容易因為再小的利益都大於沒有利益而失去整體架構分數。

  4.本人聽力比常人略差,請講話小聲的辯士注意我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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