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治國與士大夫特權
依法治國比較好理解,我們現在也是提倡依法治國。西漢初年,所謂的無為而治,其實就是一種依法治國的表現,具體來說就說制定好法律,大家好好遵守,有人犯法,根據法律判刑就行了。法律是公開的,執行起來也交公正公平,所以天下就沒有什麼事了。老百姓,好好生活,也沒有幾個會犯法的,也不需要國家去管理。
舉一個典型的例子,發生在漢文帝時期。一次,文帝出巡路過中渭橋,結果拉車的馬被一個行人驚嚇,這在當時叫做犯蹕,即觸犯了皇帝的行動。當時的廷尉是張釋之,這樣一件冒犯皇帝的時候,就有張釋之來審理。
張釋之經過審理得知,犯法的行人原來聽到了行車的聲音,因為來不及躲閃,就躲到了橋下邊。一會兒後,他覺得車馬應該走遠了,就從橋下出來,結果卻恰好撞上了文帝的車駕。驚慌得拔腿就跑,就這樣使馬受驚。張釋之依照法律規定,罰金四兩。
文帝聽說了很不高興,嫌他判輕了,張釋之據理力爭:「國法應該是天子和天下百姓一起遵守,如果違背律條,輕易重判或者輕判,就會使法律失去信用。既然陛下讓臣來處理,就要按照國法辦事,如果我帶頭任意行事,那豈不是給天下的法官們起了壞作用嗎?」文帝聽他說的有理,就承認了自己的錯誤,不再追究了。
這件事件一般都是用來說明張釋之的正直,其實這就是文景之治的精髓,國家有制度法律在,執行好這些制度法律就行了,這就是典型的依法治國,也就是和所謂的黃老之治。
以德治國就比較搞笑了。因為首先要在道德上判別這個人是君子和小人,也就是士大夫與庶民。以德治國主張「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東漢鄭玄解釋就是:刑不上大夫,不與賢者犯法,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也就說士大夫有特權,犯了法不能按照法律來審判,而是要皇帝裁決。這與法家所主張的「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有著本質的區別。
依法治國對於士大夫階層是有利的,因為士大夫有特權,觸犯了法律也不要緊,只有皇帝不想殺你,朝廷有人為你說話,那就可以減罪什麼無罪了。
對於皇帝來說,依法治國就是以皇帝的意志來決定一個人是否有罪。皇帝想剷除異己,那就是一點小事就可以殺人,甚至無中生有的謠言都能拿來治罪,皇帝喜歡的人,犯了天大的罪,一樣可以得到赦免。漢武帝特別喜歡這樣按自己的意志去定人的罪,所以廢棄黃老之治的依法治國,採用儒家的「以德治國」。之後以德治國成為了漢朝的國策。
儒家的以德治國,並非不要法律,而是把儒家的思想凌駕於法律之上。在具體斷案中,就是以儒家五經中的句子斷章取義,所以儒家五經的解釋權就非常重要。舉個不太恰當的例子,一個庶民偷竊被抓了,根據法律肯定要判罪的,但是這個小偷的父親也是小偷,根據儒家所說的,「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這個小偷就是一個孝子,那就可以判他無罪了。這個例子雖然荒誕,但是在儒家以德治國的框架下,就是這樣斷案的,這樣類似的案例是很多的。
用儒家五經當做自己判案的依據,這個方案是西漢酷吏張湯發明的。當時漢武帝偏愛有文才學問的人,張湯斷決大的案件,欲圖附會古人之義,於是請求以博士弟子中研習《尚書》、《春秋》的人補任延尉史,以解決法令中的疑難之事,在寫審判書的時候直接引用四書五經中的經典,作為自己判案依據。張湯這樣的做法深受漢武帝的欣賞。在之後就成為了判案標準。
在這種所謂的以德治國的框架下,皇帝掌握著官員生死,官員掌握著老百姓的生死。特別是地方官員,權力極大,如何判罪,就看他怎麼想的,同樣一件案子,在不同官員之中,判案的結果也是大不相同。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孔融為了維護孝道而殺人。據《藝文類聚》引三國吳秦菁的《秦子》,孔融做北海相的時候,有一天在路上看見一個人在墳墓邊哭泣自己的亡父,就停下來仔細觀察,發現這人哭是哭了,臉色卻一點都不憔悴。我們知道,按照儒家的經義,父母死的時候,應該悲傷,但不能過度到損害身體的地步。然而在後漢,所有自以為正直的知識分子,都以悲傷到哀毀骨立為榮,孔融曾經就是靠這個搏出位的,哪能容忍有人和自己背道而馳,當即把這人抓到官府,以「不孝」的罪名殺了。
這就是用道德來殺人了,不符合儒家忠孝仁義的人,都被稱作小人,一個人一但被打上小人的標籤,那就等於判處了這個人的死刑,不管他有沒有犯法。
這就是漢朝以德治國的真相,其反映的是士大夫的特權思想,是儒家人士道德優越感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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