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無理論》:牛頓相關定律之推論

定理N1:萬有引力公式不必成立。

釋:不必成立之意是存在某可見物體,令公式所求與實際值不等。定理Nn,是能量守恆,動量守恆定律和牛頓諸定律之推論。本書之定理Nn之真假,部分取決於牛頓諸定律之真假;定理N1,無乎牛頓諸定律之真假。本書證明某理論之某定律有悖於該理論後,在有可能的情況下對其作適當修改以不再產生自悖。

證1:根據萬有引力定律GM=V2r=ω2r3=(2π/T)2r3。∴T=√(4π2r3/GM)。∴周期和√r3成正比。∵同步衛星軌道半徑=35800千米+6378.137千米=42178.137千米。∴周期為半天的衛星軌道半徑=26570.56133。極軌衛星飛行高度約26570.56133-6378.137千米=20192.42433千米。「極軌氣象衛星的運動採用近極地太陽同步軌道,衛星軌道平面和太陽光線保持固定的交角。衛星每天差不多在固定的時間經過同一地區兩次。極軌氣象衛星的軌道接近圓形,飛行高度約為600~1500千米,衛星傾角約為81度~103度,每條軌道都經過高緯度地區。地球自轉,使一個極軌衛星每隔12小時左右就可以獲得一次全球的氣象資料。」(百度百科極地衛星)證畢。

證2:極軌衛星軌道半徑<1500+6378.137千米=7878137米。極軌衛星向心加速度=ω2*r=4π2r/T2<7878137米4π2/(43200秒)2= 0.166654米/秒2。∴向心力=4π2m r /T2,地面萬有引力>mg(用大於是因為重力加速度<向心加速度,地面向心加速度=重力加速度+地球自轉導致的向心加速度)。∵向心加速度和r2反比,∴極軌衛星衛星向心加速度>m9.81/78781372*63781372米/秒2=m6.42998米/秒2。∴極地衛星根據萬有引力計算出的向心加速度和實際相差至少38.5828倍。證畢。

釋:萬有引力對極地衛星變小,是因為地球不繞太陽運動,而是隨太陽運動,(此命題本書會有嚴格的證明。)運動導致引力紅移藍移。在某處引力變小,在某處就會變大,甚至極大,墜機於此有關。故此定理與人之基本活動之一關係極大。萬有引力是現代物理學之基礎命題之一,萬有引力對可見之物不必成立,萬有引力之一切推論需要重新證明。

定理N2.1:兩個物體之間的引力矢量和可不非0。

證1:由萬有引力公式,引力反比於2物距離平方,反比的原因是引隨其行程發散,故2物距離應指引之行程。若2物體速度不一致,或速度一致且有前後之分,彼此之引的行走的距離不同。證畢。

證2:設AB同速v勻速直線運動,A在前,A(t),B(t)表示二者坐標,A引(t),B引(t)表示二者t時發出之能達到對方之引,B引(t)到達A(t)需|AB|/c時間,而A(t+|AB|/c)=A(t)+vt,故B引(t)需走更多路程方可作用A,不難求得B引(t)需行|AB|/(1-v/c)方可作用A。同理,A引(t)達到並作用B需行|AB|/(1+v/c)。由此可見兩個引力無法大小相等,相互力之絕對值 F(A對B)>F(B對A)。相對論認為任何參考系等價就是不承認v會改變引到達所作用的時間。那麼我們設A不是運動到|AB|/(1-v/c),而是靜止於|AB|/(1-c/v)。相對論總不能認為B引(t)可以同時到達|AB|/(1-c/v)和|AB|。到此和在此所受引力如果不考慮紅移藍移有別乎?萬無引力公式里沒有速度,只能按無區別處理,再去考慮紅移藍移。B是迎著A引,藍移;而A是與B引同向,紅移;故即使考慮紅藍移,F(A對B)>F(B對A)。證畢。

證3:設質點A,B同速V勻速直線運動且AB⊥V,v=|V|。若A引(t)沿AB,到達A(t)時,A(t)已非A之所在。設A引(t)方向與AB夾角θ,可求得sinθ=v/c。同理B引(t)同樣與BA夾角大小θ。A引(t)方向與B引(t)夾角為2θ。不同向矢量和非0。證畢。

釋:極軌衛星所受引力遠小於萬有引力公式所求,與證3情況相似,還與紅移藍移有關。定理N2.1,並沒有推翻牛頓第三定律,只是不承認兩個物體之間的引力,可稱之為兩個物體之間的作用。本書所謂作用就是碰撞,無間接作用。定律不都是可以證明的,牛頓第三定律所言之作用必須是碰撞方可成立。」?「牛頓第三定律之「作用」不指碰撞,則假」。

定理N3:不接觸之任何物體之間無作用。物體不因非接觸的其他物體發生任何變化。

證1:若定理N3假,由定理N2.1可推出牛頓第三定律假。證畢。

證2:AB不接觸,A是通過其引對B產生引力,A之引已不能再稱為A的一部分,故A對B的引力,不能稱為A對B的作用,只能稱A之引對B的作用。若非如此,物理學沒必要提出場的概念,更沒必要說引力場傳播速度為光速。證畢。

釋:定理3所謂作用,若和您理解的作用同一,定理3是對本書之「作用」之所指的聲明;若不同,上面所證,此聲明之原由也。

定理N2.2:牛頓第一定律「任何物體都要保持勻速直線運動或靜止狀態,直到外力迫使它改變運動狀態為止。」不成立。

證1:任何1個可輻射引力物體可以分2部分,只要物體運動,由定理2。證畢。

證2:物體之輻射物屬於物,設不受外力之物體X之全部輻射物x。輻射雖為光速,向斜前方前之輻射物,仍有可能被物體追上;而導致x總動量向後。∴X與x速度無以一致。由動量守恆,X無以勻速。證畢。

釋:因輻射物無法和物體一起運動,故牛頓第一定律所言之物體,明顯不包含其輻射物。此定律在應用時一般不考慮物之所輻射,故可導致一些錯誤結論。吾可將牛頓第一定律做小小更改,「任何可輻射物體在不受外力時,都要保持加速運動或靜止狀態。」更改定律後之定律,您可稱之為牛頓第一定律之變異,或之子。而牛頓永遠是牛頓第一定律之創始人。在我心中,牛頓和愛因斯坦永遠是我所敬仰之聖人,儘管本書正在證明他們的理論中有一部分命題不真。

定理N2:可輻射之物體在不受外力時,無法保持非0勻速運動。

釋:這是對定理N2.1&N2.2的概述。此定理之推論:兩個物體之間引力大小可不等,方向可不互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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