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升機起降場申請流程須知

1、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

《航空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制定與實施規定》(CCAR-97FS)

《一般運行及飛行規則》(CCAR-91)

《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288號)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中央軍委令第371號)

2、 指導文件

《關於申辦小型起降點程序和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空軍[1999]司作字第132號)

民航局[2006]2298號傳真電報

《關於變更通用機場、直升機起降點的飛行程序、運行標準、試飛申請審批的許可》

民航飛發[1999]127號《關於機場試飛內容和記錄格式的通知》民航局AP-71TM-74《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工作程序》

3、 審批許可權說明

(1) 具有法人資格的通用航空企業、航空俱樂部等必須報批臨時起降場飛行程序、運行標準、機場使用細則、試飛申請及臨時起降場場址。

(2) 審批時需與軍方協調並取得一致意見後,最終批准。

(3) 管理局負責飛行程序、運行標準、機場使用細則及試飛的審批工作(抄總局備案)。

(4) 管理局負責組織飛行程序的試飛工作。

4、受理部門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

5、 審批條件

(1)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航局規章;

(2) 空域規劃及飛行程序方案可行;

(3) 與相鄰機場關係位置符合空域規劃要求;

(4) 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符合規章要求;

(5) 滿足飛機性能的要求;

(6) 符合軍方的要求;

(7) 試飛合格。

6、 需提供資料

(1) 加蓋公章的正式申請文件;

(2) 相關資料:

1>臨時起降場場址報告(需同時提供地方政府縣處級以上意見函,申請人為航空企業除外);

2>飛行程序設計報告;

3>運行標準;

4>機場使用細則。

7、 辦理程序

(1) 申請人向中南局提出局面申請;

(2) 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或不符合規章要求的,通知申請人補齊全部資料後,中南局予以受理;

(3) 管理局組織申請人、軍方就擬申請的臨時起降場場址的進行協調和可行性的評估;

(4) 管理局對申請人擬申請的臨時起降場場址予以批複;

(5)管理局對申請人提交的飛行程序、運行標準設計報告、機場使用細則進行審查,如審查不合格,退回設計部門,並書面解釋原因;

(6) 審查通過後,如需要試飛,根據申請人的飛行程序試飛申請,管理局航務處向軍方申請臨時試飛任務和試飛航線,按照軍方批複組織飛行程序試飛;

(7) 試飛合格後,中南局對飛行程序、運行標準、機場使用細則予以審批,並抄報總局飛標司、空管局備案。

8、 辦結時限

局方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管理局局長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法定許可期限內。

9、 審批的形式和內容

局方以文件批准的形式實施審批。

10、 審批的有效期

(1) 臨時起降場場址有效期為一年;

(2) 飛行程序長期有效。

11、 審批的變更與延續

(1) 申請人應在臨時起降場場址有效期滿前至少一個月提出續延申請;

(2)申請人根據臨時起降場凈空、導航設施等因素的變化,必須對飛行程序運行標準修改,重新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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