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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被盜刷如何獲100%賠償?

【案例】蔡小姐於2011年5月在深圳某銀行營業網點開設儲蓄賬戶。2017年10月,蔡小姐在深圳上班時,突然收到簡訊提示顯示其銀行卡已支出20萬元,蔡小姐突然接到銀行客服電話詢問其是否用涉案銀行卡在境外消費,蔡小姐對此予以否認。意識到銀行卡被盜刷後,蔡小姐立馬申請掛失且撥打報警電話,並第一時間前往附近網點辦理銀行卡查詢、吞卡等手續。後來在與銀行工作人員交涉過程中,得知非法分子利用其複製偽卡在香港盜刷消費,但銀行拒絕予以賠償。2017年12月蔡小姐委託本律師以發卡行未履行存款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起訴銀行違約。

【庭審判決】2018年2月,法院就該儲蓄合同糾紛進行庭審。庭審中,本律師提出原、被告雙方已形成儲蓄合同關係,被告作為經營存、貸款業務的專業機構理應負有保證原告存款安全的義務,因不能識別導致犯罪分子利用被告相關技術漏洞盜刷原告儲蓄卡存款,被告未能履行交易安全保障義務,已構成違約,應賠償原告的盜刷損失。被告則當庭答辯稱銀行卡密碼由原告保管,原告因保管不善導致其銀行卡密碼泄露被盜刷,對盜刷具有重大過錯,銀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018年4月,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未能提供完善的技術設備,包括難以複製的銀行卡和能識別複製卡的交易終端,導致原告的銀行卡被盜刷,盜刷時原告採取了查詢、吞卡掛失、報警等合理措施,因而判決銀行承擔原告的全部盜刷損失以及利息。

【律師說法】基於銀行和儲戶形成的儲蓄合同關係,銀行負有保證原告存款安全的義務,因銀行交易系統不能識別偽卡導致儲戶卡額被盜刷,銀行已構成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近年來全國各地銀行卡被盜刷事件屢見不鮮。通常情況下,只要受害人在第一時間採取掛失、ATM存取款查詢、報警等及時合理措施,且銀行方無任何證據證明受害人日常交易過程中未能妥善保管、使用銀行卡,法院通常判決銀行方賠償受害方全部被盜刷款額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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