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培理關於中國自由傳統的論述

狄培理通過黃宗羲思想的研究,發掘出自由主義實為儒家思想的核心和潛在特質。在美國戰後的漢學研究發展過程中,學術界經歷了從「第一序研究」(first-order study),向「第二序研究」(second-order

study)的轉變。狄培理關於中國思想的研究,即是在這一背景下展開的。美國學界初期的研究方法集中在「外在研究」(External approach),即受到社會科學理論的影響,將思想放在歷史的,社會、政治、經濟脈絡後者能夠加以考察,其預設思想家為此一結構性的產物。其長處在於對思想的源流、發展和特質,能夠擁有脈絡性的掌握。其缺點則以未言明的人性論為核心,認為人既創造社會政治、經濟結構,又為其所制約。因此僅能解釋「行動人」,而難以掌握思想上的「宗教性」,從而未能解決「超越性」和「歷史性」之間的緊張關係。

狄培理針對這一問題,選擇從「內在研究」(Internal approach)的方向,挖掘中國儒學傳統的性格和特質。這在方法論上和港臺新儒家有呼應之處,譬如,方東美採用的形上學路徑;唐君毅的唯心論;牟宗三、勞思光、劉述先等人的康德哲學。狄培理從人文主義的角度切入,認為儒家思想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傳統是中國反專制主義的濫觴。就這一角度來說,狄培理認為,人與人之間是可以相互溝通和瞭解的,因此跨文化的研究具有可行性。這一點與前週所讀史華慈《古代中國的思想世界》具有相同的態度,即強調人的主體性可以超越社會政治、經濟的結構性影響,而達到互通的效果。

在具體的研究層面,人既具有相互溝通的可能,則在研究上就需要以同情的方式理解別人的研究,並反思自己的結論,此為狄培理的研究理路之一,因此他選擇從文化的內部反思這一文化本身。秉持這一方法,狄培理在研究宋明「道學」時發現,朱熹和黃宗羲都深刻地批判了傳統儒家思想。朱熹強調「修己治人」,從自新的角度達到政治秩序的完成。黃宗羲不僅批判儒家的理想,也批判儒家的實際行動,他主張豎立一套至高無上的「法」來限制具體的、現實的政治秩序。此「法」的概念特徵有二,一是用以限制各朝代以保證君主專制的「法」(制度),而創之「天下法」;二是,批判禁止百姓獲得應有福利之一家之法。

通過對黃宗羲和朱熹的研究,狄培理指出,儒家的傳統同時具有保守主義和自由主義的雙重性格,一方面既力主保存文化的精華,肯定人性經驗的價值,另一方面,也積極倡導社會秩序的改革,從而更加適應人本身。由此,狄培理認為儒家是自由主義的傳統的理由有二,一是「為己之學」,即注重個人的發展和對自我的學習。儒家基於樂觀的人性論,以個人的成聖成德為修身的目的,其責任在於要「自任於道」,即必須擁有造福於人群的特殊技能。因此成聖成德的判斷標準,即是公利的滿足。這也是狄培理指出的儒家思想的核心之二——「克己複禮」。他聲明,「己」是為學的目的,通過自我的考驗以達到自我的超越,人己的相處最融洽之時,人纔得以實現他自己。狄培理將之稱為「儒家的人格主義」,這一過程,是儒家「為學」傳統與「涵養」傳統之間的橋樑。

狄培理的研究關注之二在於,用儒家自身的尺度去評量其理想和目標的達成。他認為,儒家在政治上的困境和失敗,源於其過於重視「先知的傳統」和「學問的傳統」。道德和社會的理想過於空疏,使其與現實之間的差距過大,,在實際的政治活動中,士大夫的政治主張又缺乏群體性的權力依據,從而讓「極高明而道中庸」的理想難以實現。

狄百瑞,《中國的自由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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