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譯:證據為本的實踐(EBP)是社會工作的出路?
譯自伊恩·費格遜( Iain Ferguson )《挽救社會工作: 挑戰新自由主義與促進社會正義》(Reclaiming Social Work: Challenging Neo-liberalism and Promoting
Social Justice , SAGE , 2007)證據為本的實踐(Evidence-based Practice,簡稱EBP)
社工現代化的最重要體現就是在其信息的基礎方面。就像醫療和社會護理一樣,社工的現代化基本上就意味著一項社工實踐必須由確實的證據來證明。據說這種方式是社工實踐「有效性」(effectiveness)的最好保障。也就是說你工作了一天,我們唯一關心的就是「你到底做了哪些事情」(what counts is what works)。從這個意思上講,證據為本的實踐在意識形態上是完全中立的,對它而言重要的不是證據的來源,而是實踐的有效性。
在英國為了推行這種模式,新工黨特意創設了幾個新機構: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建立了社會護理評價鑒定機構(the Social Care Institutefor Excellence,簡稱SCIE),在蘇格蘭創設了蘇格蘭社工教育評價鑒定機構(Scottish Institute forExcellence in Social Work Education,簡稱SIESWE)。他們實際上都是簡單模仿英國國家臨床評價鑒定機構(the National Institute for
Clinical Excellence)的模式,這是EBP在醫學界的應用。至於新工黨常提到的「選擇性」和「個性化」,似乎與EBP並不衝突,但實際上其部分擁護者已經暗示出它的非道德性。因為很多受眾(service user)實際上只是經歷了被所謂的研究證明是「有效」的介入(intervention),而不是服務。EBP也一直飽受人們的詬病,批評的聲音主要來自社工的批判性傳統。批評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三方面:證據的意義,社工的本質和推行EBP的政治環境。
1. 證據的意義(The meaning of evidence)
在本章的前面我們已經提到過一對明顯的矛盾,政府強力推行「現代」和「現代化」過程中不可避免地保留了很多非常傳統和保守的觀念。這同樣適用於EBP。對證據本身的構成因素的理解必須依賴傳統而狹隘的實證主義科學,尤其是其兩種有效的分析方法——隨機控制實驗和元分析(meta-analyses)。對上述三個問題的批判也必須要針對這兩個方法,一是因為還沒有更為可靠的辦法出現,二是因為它們只能回答有限的問題,三是因為它們不會出現其他非統計的數據信息。就第二點原因而言,可能會有一些方法(如認知行為療法,被政府的精神病治療政策所推崇)的實驗結果會比某些方法(如心理方法)更容易度量,但未必就是有效的,尤其是從長期角度看。就第三點原因看,優先使用這種方法將會導致其他形式的證據信息被忽視,而這些信息可能對社工來說更有價值或具有同等價值,如受眾的口述或一些現有系統中沒有的流行病特徵。在第八章中我們將討論,由於在一些半官方政策文件里對其他工作方式的忽視,以致於現行的精神病政策實際上對精神病患者具有潛在的危害。
2. 社工的本質
EBP方法得以強力推行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人們希望能夠減少社工實踐中的風險,增加其可確定的方面。比如蘇格蘭的21世紀社工評論報告(the Report of the 21stCentury Review of Social Work in Scotland)就旗幟鮮明地要加大推廣證據的研究應用範圍以減少操作風險:
「因此(比如EBP的不足),我們很有必要建立一套全國社工服務的研究與發展戰略,這樣不僅能夠發現一些新的實證信息(evidence),並且還能促進現有考證方式更好地執行,讓廣大社工越來越專業化地應用和評價這些方式。這項戰略中最為要緊的事情就是創建出一系列全國一致認可的風險評估工具,建立起可靠的職業鑒定體系。」
降低對弱視受眾的傷害風險,這一點大家都是支持的。但正如一些論者(Parton,1996;Watson and
West,2006;Webb,2006)指出的那樣,過於強調風險評估的結構可能會造成「客觀」和科學的假像,畢竟現實中它預見風險的能力非常有限,尤其是在受眾的需求並未得到響應的情況下。而且經常的情況是,它想當然地認為社工們會機械地「應用」現成的知識和經驗性的循證去實踐。Gray和McDonald對此認為:「EBP的廣泛應用看來只能被理解為,是用來嘗試解決社會工作中長期而普遍存在的模糊性與不確定性問題。」(2006:12)
然而正如論者所言,不確定性和意外情況是社工實踐不可避免的常見情形,想要通過「科學手段」來消除它的想法本身就是對社工實際狀況的誤解,從業人員利用各種知識了解人們的生活健康狀況與科學化的標準是不相同的。
3. 政治環境
Gray 和McDonald很正確地指出EBP帶有很強的政治色彩。既然社會工作的改革方向是要實現新工黨的設想,那麼它就必須要放棄自己的很多特點,從而變成一個令人尷尬或討人嫌的職業,尤其是在價值觀方面。同樣地,社工們唯恐自己被受眾「污染」(contamination)的一個原因就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社工教育標準化被引入進來,EBP被認為以其意識形態的中立性和科學方法的客觀性,可以使社工成為一個有效控制危險個體並管理其行為變化的專家,使社工們少關心社會不公與壓迫的問題。
另外「做什麼」(「what works」 agenda)也是帶有政治色彩的。政府名義上說為了制定社會政策和法律而加強對案例的研究,但他們往往不會關心這些案例本身的價值,而是讓這些案例為其現行的政策或者為其將要制定的政策服務的。比如1999年英國政府斥資2.5億英鎊給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減少犯罪計劃」,作為其政策先導,他們找了很多的案例。該計劃里有一個「減少入戶盜竊方案」,Keele 大學的犯罪學教授Tim Hope曾拿到一份合同對其中的21條「戰略發展方案」進行評估。在評估報告最後Hope說:「雖然我們的研究結果認為該方案很有趣,並且信息豐富,但我們還是不能對該方案的有效性作出肯定的評價。據我們可靠的方法判定,這21條方案里只有7條能對減少入戶盜竊產生明顯效果,另外還有一條還有可能增加入戶盜竊的數量。」
雖然英國內政部的兩篇報告先後引用了Hope及其團隊提供的入戶盜竊數據,但它們卻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結論。新的數據顯然是被別的研究人員進行了「再評估」。內務部公開並上報首相的調研信息是:「內務部茲公布一項《減少入戶盜竊方案》……該方案已在試點區域明顯較少了犯罪比率……我們預期全國推行此方案後,能減少20%的犯罪率。……反入戶盜竊方案已經對犯罪率產生了重大的影響。今日公布之評估報告旨在使更多的地區實施該方案。」
Hope對此很痛心,但他確信自己的研究方法絕對優於別的研究者。在他看來,政策制定者總是把政策有效性的確認工作交給社會科學家,但真實的案例如果與政策制定者的預期不同的話,他們就會用政治壓力讓你「裝模作樣」。我們很難評估現實中到底有多少類似的情況(雖然野史中的記錄很多),但它確實提出政府讓「做什麼」方案中的誠信問題,無論在社工、社會政策還是其他領域都是這樣。或許我們應該把「政策依據現實」(evidence-based policy)這一常識糾正為「現實依據政策」(policy-based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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