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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故障致患者死亡,醫院承擔次要責任

事件經過

原告尹某系魯某配偶,原告甲、乙、丙系尹某與魯某的子女,魯某的父母均已去世。2016年11月8日,魯某因癲癇發作,在被告某醫院神經內科住院治療。後魯某經治療病情好轉,於11月16日與被告確定於次日出院。17日凌晨,因被告營養液輸送機出現故障,護士未及時處理,1000ml的營養液在不足1小時內注入魯某胃內,嗆入肺部,致魯某肺部嚴重感染,經搶救於11月24日去世。

患方觀點

原告尹某、甲、乙、丙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某醫院賠償原告因魯某死亡受到的損失:醫療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2,600元、死亡賠償金440,895元、喪葬費35,63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搶救期間及處理事故的合理損失(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30,000元,其中醫療費承擔全額賠償責任,其餘費用承擔40%的賠償責任。

院方觀點

被告某醫院辯稱,對經鑒定承擔次要責任無異議,考慮到魯某自身疾病基礎及原告家屬後期放棄治療與魯某死亡結果的關係,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20%。醫療費中應扣除自身疾病治療費用,搶救相關費用按比例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不應參照某市標準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應適當考慮被告的過錯程度按比例調整;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已包含於喪葬費屬重複主張。

專家評析

市醫學會就原、被告間醫療糾紛進行醫療損害鑒定,鑒定事項:某醫院在對魯某的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該過錯是否構成醫療損害;若構成醫療損害,其人身醫療損害等級和醫療過錯的責任程度。該會於2017年7月31日出具滬醫損鑒〔2017〕154號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分析認為:1.診斷和初步處理符合醫療常規;2.被告存在以下過錯:11月17日清晨因鼻飼營養液滴注泵故障,護理操作中欠規範(鼻飼液未由護理人員按常規操作),致鼻飼速度過快,短時間內營養液灌注量過多,患者發生反流誤吸(據鑒定會現場雙方表述,吸出物為類似鼻飼液性狀)。發生誤吸後患者出現嘔吐、氣促加重、嘔吐黃色胃內容物,血氧飽和度下降、心率增快,肺部感染加重。被告護理不當與患者肺部感染加重、肺損傷,病情惡化乃至生存期縮短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3.患者入院時為顱腦腫瘤晚期、伴繼發性癲癇、肺部感染、呼吸衰竭,11月10日被告已書面告知病情危重,意識不清增加了患者反流誤吸的機會,是其發生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的根本原因,惡性腫瘤預後不佳、自身病情危重、家屬放棄氣管插管及呼吸機輔助通氣治療是導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據此得出鑒定意見:1.本例屬於對患者人身的醫療損害;2.被告在醫療活動中存在鼻飼胃腸營養液輸入操作流程欠規範的醫療過錯,與患者死亡的人身損害結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3.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患者的人身醫療損害等級為一級甲等;4.本例醫療損害被告的責任程度為次要責任。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起醫療糾紛經本院委託,市醫學會鑒定,人身醫療損害等級為一級甲等,被告的責任程度為次要責任,原、被告對該鑒定意見均無異議,本院依法確認該鑒定意見於本案中具有證明力,並以其分析說明和鑒定意見作為本案定責的依據。根據該鑒定意見,綜合考量患者魯某自身病理基礎與被告醫療護理不當過錯對死亡後果的作用大小,本院酌定由被告對原告因魯某死亡受到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至於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和金額,應依法確定:1.醫療費,11月17日至24日期間的費用,系在被告出現護理不當、魯某病情惡化後產生,該筆費用應由被告某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認為應扣除治療原告自身疾病所產生的費用但未能提供相應依據,本院對該意見不予採納;2.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440,895元、喪葬費35,634元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3.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且與魯某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確需給予原告一定的精神撫慰,結合本案案情及審判實踐,本院酌定由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4.家屬因搶救、處理事故後續喪葬事宜產生的損失,本院對於11月17日至24日期間合理的家屬護理誤工損失及住宿費予以支持,並依照相關標準核定為2,110元,至於處理事故後續喪葬事宜產生的費用已包含於喪葬費中,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醫院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尹某、甲、乙、丙醫療費12,6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合計32,600元,該款被告某醫院應直接匯至原告尹某名下銀行賬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賬號:xxxxxxxx;

二、被告某醫院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尹某、甲、乙、丙死亡賠償金440,895元、喪葬費35,634元、搶救期間的家屬護理誤工損失和住宿費2,110元,合計478,639元的30%,計143,591.70元,該款被告某醫院應直接匯至原告尹某名下上述銀行賬戶;

三、駁回原告尹某、甲、乙、丙的其餘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828元,減半收取計2,414元,鑒定費3,500元,合計訴訟費5,914元(已由原告預繳),由原告尹某、甲、乙、丙負擔502.50元,被某醫院負擔5,411.50元。被告某醫院負擔之款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直接匯至原告尹某名下上述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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