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清理的重點,在官不在民
首發公眾號: 天涯何處是神州
近期寧夏公務員考試加分政策的變化和去阿拉伯化的清真標誌推廣使用,引起了廣泛關注。某公眾號轉發《淡化宗教元素,寧夏急掀「清除風暴」大動作整治清真泛化!》,其後的留言值得關注。
其中雖有不辨漢語拼音和英語的傻子,但大部分還是在攻擊寧夏當地政府堅持宗教中國化方向和對清真泛化、泛阿拉伯化的整治措施。該文雖然由於種種原因已經被刪掉,但背後反映出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那就是在糾正過去的一些偏差時,在組織層面的追責和理論層面的反思都不夠,尤其是在輿論和社會公眾思想等方面做得不夠,這才導致了在當地的很多人(不止是回族,漢族公民也是一樣)看來,去中國化、泛清真化、阿化、沙化似乎並不是什麼大是大非的原則性問題。社會輿論和公民思想層面糾偏工作的嚴重缺位,造成了當地一系列治理泛清真化、阿化、沙化、去中國化的重大舉措,並不被相當比例的人所理解的根本原因。寧夏清理的重點,在官不在民,需從組織和理論兩個方面入手解決問題。
為什麼說重點在官而不在民呢?能夠推動泛清真化或者阿拉伯化的,只有官員而非老百姓。中阿之軸並不是寧夏群眾自發集資修建的,所謂清真產業的發展也不是普通群眾能推動的,之前舉辦的回商大會之類也不是普通人能召集得了的,其背後最大的推手仍然是擁有大量行政資源的官僚與擁有大量資金的資本集團。因此,首先應當遏制的是官僚為了政績、賄賂而推動這一系列泛清真化、去中國化、營造宗教狂熱社會氛圍的行為的衝動。
因此,組織層面,對參與推動泛清真化、去中國化現象的官員的追責是必須的。當初是哪些人做出類似建設阿拉伯色彩特別濃重、還違法常年升起一些阿拉伯國家國旗的中阿之軸決策?為何做出這樣的決策?今後我們應該如何避免這樣的決策偏差乃至決策錯誤?如果不對當初決策的官員進行追責,如何回答這些問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規定下列情況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的領導弱化,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或者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
(二)黨的建設缺失,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健全,黨組織軟弱渙散,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於形式,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問題突出,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
中阿之軸的修建耗費巨大,給人造成銀川是阿拉伯飛地的錯誤印象,現在進行中國化改造也要消耗大量財政資金,這一來一回造成的公帑虛耗,不可計數,很明顯這是符合「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重大疏失;其背後的根源是寧夏某些官員「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思想上同情某些宗教,行動上偏袒某教某族,對於多數人合法權益的漠視與損害,這也是符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政治問題。沒有嚴格按照黨紀國法對推動沙化、阿化、泛清真化、去中國化的官僚們進行殺一儆百殺雞儆猴式的嚴厲懲處,部分官僚們的那種「撈一票政績與好處就走人」的衝動,就完全無法剋制。
理論層面的真正反思才能避免之前的錯誤重演,也才能讓其他可能犯錯誤或者正在犯錯誤的地方撥亂反正。過去的做法為什麼錯?錯在哪裡?具體到寧夏的問題而言,還是沒有很好地區分民族與宗教。就是到了現在,出過分裂分子的某大學還有人在鼓吹所謂的「民族宗教學」,比如聲稱要懲處「極端無神論」的牟鍾鑒就主編過《民族宗教學導論》,並得到相當大的支持。
應當明確的是,寧夏等地區愈演愈烈的沙化、阿化、泛清真化、去中國化現象只是某些偏頗政策下的產物。歸根究底,這只是結果,而非原因。對於手握大量行政資源的官僚來說,阿化、沙化、泛清真化、去中國化本身都是在某些政策語境下有利可圖的,這既包括政治利益(政績)也包括經濟利益(中飽私囊)。因此,沒有調整某些偏頗的政策導向,阿化、沙化現象可能在短期運動式的治理中得到改觀,卻無法徹底根除。因為政策漏洞和錯誤的政績考核放鬆方式給了官員默許、縱容、支持阿化、沙化、去中國化現象的客觀動力。財帛動人心,這不是空洞無力的口號能夠改變的。
寫到這,筆者不禁萬分感慨,今日民宗領域之亂象,部分民族自治地區的官員們處理民宗事務時的措施,與建國初年的那群真正的黨員幹部相比,簡直就是天淵之別。
1958年5月27日至6月7日,中共中央統戰部在青島召開《關於回族伊斯蘭教問題座談會》。同年8月10日,中央統戰部提出《關於在回族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見》。當時,中央對中國伊斯蘭教形勢的基本判斷是:「宗教的束縛和回族發展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了。」「解決回族問題的主要要求是:使回族人民逐步從宗教的壓迫和束縛下解放出來,使宗教還原為個人的思想信仰問題,真正實現宗教信仰自由,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為此,黨中央制定工作的基本原則如下:1、宗教與民族和分開。「強調宣傳民族和宗教的區別,批判回教即回族的謬論……使之逐步出現一批不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人」。2、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分開,宗教信仰是思想問題,應該長期採取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對於宗教制度,要隨著社會的發展「必須進行改革」。3、宗教和生活習慣分開。4、宗教和行政分開。這個原則基本實現了,但還存在著宗教干涉國家法律和司法許可權的現象,存在著國家幹部特別是基層幹部利用職權為宗教服務的現象。5、宗教和教育分開。某些地區宗教方面強迫兒童學習經文。干涉學校教育的現象仍很嚴重,必須克服。6、黨內外分開;群眾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共產黨員不能信仰宗教。當前,在遏制中國伊斯蘭教逆中國化的工作中,這些基本原則彌足珍貴!現代社會不能將民族與宗教捆綁在一起。其惡果有二:第一,把特定的宗教強加到特定的民族身上,既有違背該民族意願的嫌疑,也剝奪了該民族成員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二,鞏固了「教族一體」論的謬誤,將其合法化,導致一系列不良後果。「教族一體」導致三不利,不利民族、不利宗教,不利個人。民族是主體,宗教只是民族的一種文化附麗,一個民族有多種文化形態:文藝、醫學、教育、哲學、科學等等,西方中世紀基督教神學壟斷所有學科,政教合一,可謂教族一體;史稱黑暗時代:民族得不到發展,個人得不到自由,宗教受到詛咒。
對於某些宗教入侵世俗現象愈發明顯、去中國化現象愈演愈烈的部分少數民族與特定宗教,切實推進「宗教中國化」進程,重新撿起建國初年銳意進取推動社會改造的民宗工作路線,使之真正實現「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目標,已經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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