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 vs 土地徵用
土地徵收 vs 土地徵用
土地徵收與土地徵用,一字之差,兩者的概念卻千差萬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土地徵收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在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強制轉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
土地徵用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在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依法強制使用集體土地,並在使用完畢後再將土地歸還集體的一種行為。
以上為土地徵收與土地徵用的概念,但想要更好地分辨這兩個概念就必須了解兩者具體的聯繫與區別。
一、聯繫
1、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關於「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土地管理法》中並未有明確規定。可以參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因此公共利益一般是指有關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社會整體利益和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
因此,土地徵收與土地徵用均應建立在為公共利益的基礎上。
2、均要遵守法律法規來實施。
不論是土地徵收或是土地徵用,均
體現了國家強制力,特別是徵收徵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甚至剝奪了公民的私有財產。因此為了避免公民的合法財產受到侵害,徵收與徵用都必須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3、均具有強制性。
土地徵收還是土地徵用,都體現著國家意志的強制性,不以公民個人意志為轉移。當然具有強制力不代表徵收或徵用部門可以隨意實施其權力損害被徵收或徵用人的利益,正如上文所述必須依照法定程序來實施。
4、均都需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由於土地徵收與土地徵用都會在一定程度上使被徵收或徵用人的利益受損,因此必須給予合理的補償。
二、區別
1、被徵收或被徵用土地的性質不同
徵收土地主要是將被征土地變為施工建設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築物、構築物。
土地徵用主要是將被徵用土地用於臨時性的施工建設場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建設施工材料堆場等,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築物或構築物,並在使用期滿後要恢復土地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2、審批許可權、機關不同
土地徵收的審批權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所掌握。
土地徵用的審批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所掌握。
3、實施程序不同
兩者的具體實施措施不同,而且由於土地徵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徵收的程序比土地徵用的程序更為嚴格。
4、法律後果不同
土地徵收是以轉移土地所有權為條件,即土地集體所有變成國家所有。
土地徵用是以暫時轉移土地使用權為條件,是臨時性的,土地所有權不發生變化,仍然為集體所有。
5、補償標準、項目不同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青苗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等費用。同時還應當補償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
徵用土地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徵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不存在安置補助費的補償。
因此,由於土地徵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徵用而言要高一些。
因此,土地徵收與土地徵用均是在公共利益的引導下對於集體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轉變。總的來說,土地徵收是將土地集體所有權的轉移為由國家所有;而土地徵用將土地使用權臨時轉移為國家所有,土地所有權不發生的轉移。您在實踐中應當搞明白兩者的區別,避免因為弄混而造成自身利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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