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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離婚案件實務指南

舉證證明患有精神病

精神病人訴訟離婚,應首先鑒定其精神狀態,一般會按法定程序進行精神病鑒定,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患有精神病一方認可自己對行為沒有判斷能力、不知行為後果,另一方出具醫院診斷證明、村(居)委會證明(證實另一方的精神狀態在當地眾所周知),可以無須鑒定。

不能協議離婚

如果鑒定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辦理離婚登記。

管轄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管轄」,即到被告戶籍地基層法院起訴。

被告離開戶籍地,到她現在住所地(超過一年)基層法院起訴。

提交材料

起訴狀3-4份;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主要證據

訴訟費

離婚案件一般50-300元,財產超過20萬,提取0.5%訴訟費。

前置程序,變更監護人

配偶是精神病人的第一順序監護人,不可能配偶提起離婚訴訟時,同時作為另一方的監護人參與訴訟。這樣正常人在向精神病人起訴離婚前需先啟動特別程序變更監護人,由法院在其他順序的監護人中指定監護人並作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應訴。離婚訴訟受理後,法院會主動為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

判決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此條一定要有精神病人長期治療的證據,如果在離婚前一、二年未進行治療,可能不會認定為「久治不愈」,進而不會判決離婚。

第一次如果沒有判離,6個月後再起訴,一般會判離。但6個月期間不能又生活在一起。

財產分割

精神病人民事活動受限,自我生存能力較弱,在夫妻財產的分割時可以適當予以多分。且精神病人在婚姻存續期間所欠的治療費用,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予以償還,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判決其配偶償還。

經濟幫助

此項在精神病人離婚中一定會涉及,具體數額根據病情、生活自理情況、配偶經濟狀況、當地生活水平判決配偶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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