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憲政簡史(4):英國議會制的鞏固和兩院制的形成
英國憲政簡史(4):英國議會制的鞏固和兩院制的形成(1295-1349年)
1272年,亨利三世之子愛德華一世即位,1295年為了籌措對法戰爭的軍費,愛德華一世再次召開議會,這一屆議會參照了1265年議會,由國王,貴族,騎士代表和市民代表共同組成。從這屆議會開始,議會的人員組成被固定下來,成為了往後歷屆議會的慣例,因此這屆議會被後世稱為「模範議會」。
在飽覽約翰王和亨利三世抗拒議會和貴族所遭受的挫折和失敗後,識時務的愛德華一世懂得要避免和先王一樣的遭遇,必須學會和議會共存,通過議會來鞏固王權的地位,保障稅收的來源以及王國的安定,從愛德華一世後的兩百餘年間,議會的召開成為慣例,議會的權力得以不斷加強,掌管了包括稅收、內政甚至外交等各方面大權:
1297年英國貴族在坎特伯雷大教主的領導下,迫使愛德華一世簽署了《重行保障特權令》,明確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徵收任何捐稅。
1311年議會通過決議,規定國王任命大臣,對外宣戰和媾和,必須經議會同意。
愛德華二世(1307-1327年在位)即位後倚重姻親和內府管理政務,壓制議會,引起貴族的不滿,1327年趁國王滯留國外之機,貴族召開議會,發布《斥國王書》,羅列了國王的過失和罪行,宣布他的統治完全背離了加冕誓言時的精神,最後議會成員一致通過了廢黜愛德華二世的決議,立其長子為國王,這一事件開創了歐洲歷史上議會彈劾國王的先例。
1340年議會規定,凡國王徵收封建稅以外的任何捐稅或更改稅率,均需得到議會的同意。
1362年的一項法令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商人及其他人均不得在羊毛上加設任何補貼或負擔。
1399年議會以「獨裁、破壞自由和法律,不正當地利用議會,踐踏議會法規,狂妄地凌駕於法律之上,妄稱立法權為國王所有」[ 摘自閻照祥著《英國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一版 第61頁]等33項罪名,宣布廢黜理查德二世,終結了金雀花王朝。這也是議會建立以來第二次廢黜國王的案例。從宣布罪名的措辭可以看出,相比於廢黜愛德華二世,到14世紀末期,議會和法律的權威性已經大大增強。
自從1295年模範議會之後,參會人員結構逐漸被固定下來,同階層的議會代表因相同的利益而習慣於聚集到一起,互通信息,共商對策。由於貴族、法官、主教與騎士、平民的身份差異,雙方多不願意共處一室,且各自的利益和商議的內容多有不同。
因此自1343年起,同為地方選舉上來的代表下層階級利益的騎士代表和市民代表開始在威斯敏斯特教堂的牧師會教堂或餐廳單獨聚會,1349年騎士代表和市民代表正式合併,組成了下院即「平民院」,為了方便向國王和貴族稟告商議結果,每次會議之後,議會下院的議員會推舉一人,作為代表通報議會下院的商議結果和要求,這便是議會下院議長的由來。
而貴族和教會人員也聯合起來,組成了上院,通常在王宮的議會內室聚會,即「貴族院」,並推舉最高大法官作為上院的議長,上下兩院的分立,標誌著英國兩院制的正式形成。在兩院制建立最初的兩三百年間,囊括了法官,主教和貴族這些位高權重人物的上院把持了國家行政大權、宗教裁判權和最高司法裁判權,權力遠遠高於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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