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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 排 球 競 賽 規 則

(2013年---2016年)

中國排球協會審定

2013年7月

第一部分(賽)

第一章器材與設備

1 比賽場地

比賽場地包括比賽場區和無障礙區。

1.1 面積

比賽場區為長12米、寬6米的長方形。其四周至少有2米寬的無障礙區,從地面向上至少有7米高的無障礙空間。

(非正式比賽,比賽場區面積可適當進行調整。)

1.2場地地面

場地地面必須平坦、水平、劃一。不得有任何可能造成傷害隊員的隱患,也不得在粗糙或易滑的地面上進行比賽。

1.3 場地上的畫線

1.3.1 所有的界線寬5厘米,其顏色須區別於場地顏色。

1.3.2 界線

兩條邊線和端線劃定了比賽場區。邊線和端線都包括在比賽場區面積之內。

1.3.3 中線

中線連接兩條邊線的中點。中線的中心線將比賽場區分為長6米,寬6米的兩個相等的場區。

1.3.4 進攻線

每個場區各畫一條距離中線中心線2米的進攻線。進攻線(包括進攻線的寬度)前為前場區,進攻線後為後場區。進攻線外兩側各畫間距20厘米、長15厘米、寬5厘米的三段虛線為進攻線的延長線。兩條進攻線的延長線之間、記錄台一側邊線外的範圍為換人區。

1.3.5 發球區短線

端線後兩條邊線的延長線上各畫一條長15厘米,垂直並距離端線20厘米的短線,兩條短線(包括短線寬度)之間的區域為發球區,發球區深度延至無障礙區的終端。

1.3.6 教練員限制線

由一組長15厘米、間隔20厘米的虛線組成,虛線自進攻線的延長線至端線延長線,距邊線1.05米並平行於邊線。限制線限制教練員的活動區域。

1.4 裁判台

裁判台設在球網(最好有可調節高度裝置)的一端。記錄台設在裁判台對面的邊線無障礙區外,記錄台兩側設球隊席。

2球網和網柱

2.1球網

球網架設在中線上空。球網為黑色,長7米,寬1米,網孔為10平方厘米。網的上沿縫有5厘米寬的雙層白色帆布,中間用柔軟的鋼絲繩穿過,網的下沿用繩索穿起,上下沿拉緊並固定在網柱上。球網的兩端各系一條寬5厘米,長1米的標誌帶,垂直於邊線。在兩條標誌帶外沿、球網的不同側面,分別設置長1.80米,直徑10毫米的標誌桿,高出球網80厘米。標誌桿每10厘米應塗有紅白相間的顏色。

2.2球網高度

男子球網高度2.1米、女子球網高度1.9米。球網高度應用量尺從場地中間丈量。球網兩端離地面必須相等,不得超過規定高度2厘米。

(老年組:男子球網高度2米、女子球網高度1.8米)

2.3網柱

網柱用圓形光滑的金屬材料製成(需能調節高度)。網柱分別架設在兩條邊線外0.5米~1米的中線延長線上。

3球

球是圓形的,由柔軟的材料製成。顏色為黃色、白色或彩色。圓周長為76~78厘米,重量為150~170克,氣壓為0.16~0.17千克/平方厘米。一次比賽所用的球必須是同一特性、同一品牌的球。

第二章(比賽參加者)

4 比賽隊

4.1球隊的組成

4.1.1 一個隊最多有6名隊員,1名教練員,1名助理教練員。

(老年組:一個隊最多有8名隊員,1名教練員,1名助理教練員。)

教練員可以兼運動員

4.1.2 只有登記在記分表上的球隊成員,方可進入場地和參加比賽。一經教練員、隊長在記分表上簽名確認後,即不得更換。

4.2隊的位置

4.2.1比賽中,隊的成員應坐在他們場地一側的球隊席上(教練員可以暫時離開),替補隊員可以在本方場區的無障礙區外做無球的準備活動。

5隊員裝備

5.1服裝

隊員服裝要統一,上衣前後須有號碼,序號為1~19號。身前號碼至少15厘米高,身後號碼至少20厘米高。號碼筆畫寬度至少2厘米。隊長上衣應有一條與上衣顏色不同的長8厘米、寬2厘米的標誌。

5.2運動鞋

運動鞋必須是沒有後跟的柔軟輕便的膠底鞋。

不允許佩帶任何易造成傷害的飾物。

6參賽者的權利和責任

參賽者應遵守規則,並尊重裁判、尊重對手、尊重觀眾,服從裁判的判決,不允許爭辯。隊長和教練員應對全隊成員的行為和紀律負責。

6.1 教練員

6.1.1教練員賽前應核對記分表上登記的本隊隊員名單、號碼,並簽字確認。每局比賽前將該局上場隊員位置表交給第二裁判員或記錄台。

6.1.2比賽中請求暫停和換人,在場外行使指導。教練員進行指導時可在球隊席前、教練員限制線後的無障礙區域內站立或走動,但不得干擾或延誤比賽。

6.1.3比賽中教練員坐在靠近記錄員一端的球隊席上,但可以暫時離開。

6.2 隊長

6.2.1隊長應有隊長標誌。如換下場時,應指定另一名場上隊員擔任場上隊長。

6.2.2隊長賽前在記分表上簽字,並代表本隊抽籤。

6.2.3比賽中可以請求換人和暫停。

6.2.4隻有場上隊長在死球時可以請求裁判員對規則和規則的執行進行解釋;轉達本隊隊員提出的問題和請求。如果對解釋不滿意,可以選擇抗議並立即向第一裁判員聲明,保留其在比賽結束時將正式抗議寫在記分表上的權利。

6.2.5比賽結束後感謝裁判員,並在記分表上簽字,承認比賽結果。

第三章(比賽方法)

7記分方法

比賽採用每球得分制。

7.1勝一場

比賽採用三局兩勝制,勝兩局的隊為勝一場。如果1:1平局時,進行決勝局。

7.2 勝一局

第1、2局先得21分為勝一局,當比分為20:20時,先獲得21分的隊即勝該局。決勝局,先得15分同時超過對方2分的隊獲勝,當比分14:14時,比賽繼續進行至某隊領先兩分(16:14、17:15)為止。8分時交換場地。

7.3得一分

7.3.1 球成功地落在對方場區;

7.3.2 對方犯規;

7.3.3 對方受到判罰。

7.4棄權與陣容不完整

7.4.1 某隊被召喚後拒絕比賽,則宣布該隊為棄權。對方以每局21:0 的比分和2:0的比局獲勝。

7.4.2 某隊無正當理由而未準時到達比賽場地,則宣布該隊為棄權,處理同規則7.4.1。

7.4.3 某隊被宣布一局或一場比賽陣容不完整時,則輸掉該局或該場比賽,判給對方勝該局或該場比賽所必要的分數和局數。陣容不完整的隊保留其所得分數和局數。

8 比賽的組織

8.1 抽籤

比賽開始前和決勝局開始前,由第一裁判員召集雙方隊長抽籤。

8.1.1 獲先者選擇其中一類:

A:發球或接發球;

B:場區。

8.1.2 另一方可挑選餘下部分。

8.2 準備活動

比賽開始前,兩隊合練5分鐘。

8.3 開始陣容

8.3.1 每隊場上必須始終保持5名隊員比賽陣容。隊員的輪轉次序應按位置表登記的順序進行。

8.3.2 位置表一經交給第二裁判員或記錄員,除正常換人外,其陣容不得更改。

8.3.3 一局開始前,場上隊員的位置與位置表不符時,須按位置表進行糾正,不予判罰。

8.4場上位置

發球隊員擊球時,雙方隊員(發球隊員除外)必須在本場區內按輪轉次序站位。

8.4.1 靠近球網2號位(右)、3號位(左)二名隊員為前排隊員,另外二名隊員1號位(右)、4號位(左)為後排隊員。1號位隊員與2號位隊員同列,3號位隊員與4號位隊員同列

圖2 場上隊員位置圖

4 3 2

5 1

3 2

4 1

圖3 老年組場上隊員位置圖

(老年組:靠近球網2號位(右)、3號位(中)、4號(左)三名隊員為前排隊員,另外二名隊員1號位(右)、 5號位(左)為後排隊員。1號位隊員與2號位隊員同列,4號位隊員與5號位隊員同列,如圖3。)

8.4.2 隊員的位置根據其腳的著地部位判定:

8.4.2.1前排隊員至少有一隻腳的一部分,比同列後排隊員的雙腳距中線更近;

8.4.2.2 前排右(左)邊隊員至少有一隻腳的部分,比同排左 (右)隊員的雙腳距右(左)邊線更近。後排右(左)邊隊員至少一隻腳的一部分,比同排另一名左(右)邊隊員的雙腳距右(左)邊線更近;

(老年組:前排右(左)邊隊員至少有一隻腳的部分,比同排中間隊員的雙腳距右(左)邊線更近。後排右(左)邊隊員至少一隻腳的一部分,比同排另一名左(右)邊隊員的雙腳距右(左)邊線更近。)

8.4.2.3 發球擊球後,隊員可以在本場區和無障礙區的任何位置。

8.5 位置錯誤

8.5.1 當發球隊員擊球時,如果隊員不在其正確位置上,則構成位置錯誤犯規。

8.5.2 當發球隊員擊球時的犯規與對方位置錯誤同時發生,則發球犯規被認為在先。

8.5.3 如果是發球隊員在擊球後的犯規與對方位置錯誤同時發生,則對方位置錯誤在先。

8.5.4 位置錯誤的判罰如下:

8.5.4.1 該隊被判失去一分,由對方發球。

8.5.4.2 隊員恢復到正確位置。

8.6 輪轉

8.6.1 輪轉次序、發球次序以及隊員位置的確定均以位置表為依據。

8.6.2 發球隊獲得發球權後,該隊隊員必須按順時針方向輪轉一個位置,2號位隊員輪轉至1號位,1號位隊員輪轉至4號位。

(老年組:2號位隊員輪轉至1號位,1號位隊員輪轉至5號位)。

8.6.3 發球隊員得一分後,必須按順時針方向輪轉一個位置,2號位隊員輪轉至1號位發球。

8.7 輪轉錯誤

8.7.1 沒有按照輪轉次序進行發球為輪轉錯誤,應進行如下判罰:

8.7.1.1 該隊失一分,由對方發球;

8.7.1.2 糾正隊員的輪轉次序。

8.7.2 記錄員應準確地確定其錯誤何時發生,從而取消該隊自錯誤發生後的所有得分。對方得分仍然有效。如果不能確定錯誤發生的時間,則僅判失一分,由對方發球。

第四章(比賽行為)

9比賽的狀態

9.1比賽開始

經第一裁判員允許,發球隊員擊球為進入比賽。

9.2比賽的中斷

裁判員鳴哨中斷比賽,但如果裁判員是由於比賽中出現犯規而鳴哨的,則比賽的中斷實際上是由犯規的一剎那開始的。

9.3界內球

球觸及比賽場區的地面包括界線為界內球。

9.4 界外球

下列情況為界外球:

9.4.1 球接觸地面的部分完全在界線以外;

9.4.2 球觸及場外物體、天花板或非場上的成員等;

9.4.3 球觸及標誌桿、以及標誌桿以外的球網、網繩或網柱;

9.4.4 球的整體從網下穿過;

9.4.5 球的整體或部分從過網區以外過網。

10比賽中的擊球

比賽中隊員與球的任何觸及都視為擊球,隊員必須在本方場區及無障礙區空間擊球(規則15.1.2.2除外)。

10.1球隊的擊球

每隊最多擊球三次(規則15.3.1除外),無論是主動擊球或被動觸及,均作為該隊的一次擊球。

10.1.1 連續擊球

一名隊員不得連續擊球兩次(規則10.2.3、15.2、15.3.1除外)。

10.1.2 同時觸球

兩名或三名隊員可以同時觸球。

10.1.2.1 同隊的兩名(或三名)隊員同時觸到球時,被記為兩次(或三次)擊球(攔網除外)。如果只有其中一名隊員觸 球,則只記一次。隊員之間的碰撞不算犯規。

10.1.2.2 兩名不同隊的隊員在網上同時觸球,比賽繼續進行,獲球一方可再次擊球三次。如果該球落在某方場區之外,判對方擊球出界。

10.1.3 藉助擊球

隊員不得在比賽場區以內藉助同伴或任何物體支持進行擊球。

10.2擊球的性質

10.2.1 球可以觸及身體的任何部分。

10.2.2 球必須被擊出,不可接住或拋出。

10.2.3 擊球時(包括第一、二、三次擊球),允許身體不同部位在一個動作中連續觸球。

10.3擊球時的犯規

10.3.1 「四次擊球」:一個隊連續觸球四次。

10.3.2 「藉助擊球」:隊員在比賽場地以內藉助同伴或任何物體的支持進行擊球。

10.3.3 「持球」:沒有將球擊出,造成接住或拋出。

10.3.4 「連擊」:一名隊員連續擊球兩次或球連續觸及其身體的不同部位(規則10.2.3除外)。

11 球網附近的球

11.1 球通過球網

球的整體必須通過球網上空的過網區進入對方場區。

過網區是球網垂直面,其範圍:

下至球網上沿;兩側至標誌桿及其延長線;上至天花板。

11.2球觸球網

球通過球網時球可以觸網。

11.3球進球網

球入網後,在該隊的三次擊球內,可以再次擊球。

12球網附近的隊員

12.1 進入對方空間

在不妨礙對方比賽的情況下,允許隊員在網下穿越進入對方空間。

12.2 穿越中線進入對方場區

12.2.1 隊員的一隻(兩隻)腳部分越過中線觸及對方場區的同時,其餘部分接觸中線或置於中線上空是允許的,不判為犯規。

12.2.2 隊員腳以上的身體任何其它部位,觸及對方場區是允許的,但不得干擾對方。

(老年組:隊員除腳以外,身體任何其它部位觸及對方場區為犯規)

12.2.3 比賽中斷後隊員可以進入對方場區。

12.2.4 在不干擾對方比賽的情況下,隊員可以穿越進入對方的無障礙區,但不得擊球。

12.3 觸網

12.3.1 隊員觸網不是犯規,但干擾比賽的情況下除外。

隊員干擾比賽如下列情況:

擊球時觸及球網上沿的網帶;

或觸及球網以上的80厘米標誌桿;

或擊球時藉助球網的支持;

或造成了對本方有利;

或妨礙了對方合法的擊球試圖。

(老年組:觸網即是犯規,在比賽過程中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觸網。)

12.3.2 隊員擊球後可以觸及網柱、全網長以外的網繩或其他任何物體,但不得干擾比賽。

12.3.3 由於球被擊進球網而造成球網觸及隊員,不算犯規。

12.4隊員在球網附近的犯規

12.4.1 在對方空間擊球。

(老年組:在對方空間擊球或攔網觸球)。

12.4.2 從網下穿越進入對方空間並妨礙對方比賽。

12.4.3 越過中線進入對方場區。

13發球

後排右(1號位)隊員在發球區內將球擊出而進入比賽的行動,稱為發球。

13.1 首先發球

13.1.1 第一局和決勝局由抽籤選定發球權的隊首先發球。

13.1.2 第二局由前一局未首先發球的隊發球。

13.2 發球次序

13.2.1 隊員發球的次序按位置表上的順序進行。

13.2.2 一局中首先發球之後,隊員按下列規定進行發球:

13.2.2.1 當發球隊勝一球時,必須輪轉發球。由前排右(2號位)隊員輪換至1號位發球;

13.2.2.2 當接發球隊勝一球時,獲得發球權並輪轉,由前排右(2號位)隊員輪換至1號位發球。

13.3 發球的允許

第一裁判員在發球隊員已握球在手並且雙方隊員已做好比賽準備時,則鳴哨允許發球。

13.4 發球的執行

13.4.1 球被拋起或持球手撤離後,必須在球落地前,用一隻手或手臂的任何部位將球擊出。

13.4.2 發球時球在手中移動或拍球是允許的。

13.4.3 發球隊員在發球擊球時或發球起跳時,不得踏及場區(包括端線)和發球區以外地面。擊球後,可以踏及和落在場區內和發球區外。

13.4.4 發球隊員必須在第一裁判員鳴哨後8秒鐘內將球擊出。

13.4.5 發球隊員如果將球拋起,未觸及發球隊員而落地,允許再次發球,時間連續計算在8秒鐘內。

13.4.6 裁判員鳴哨前的發球無效,重新發球。

13.5 發球掩護犯規

13.5.1 發球隊的隊員個人或集體不得利用掩護阻擋對方觀察發球隊員和球的飛行路線。

13.5.2 在發球時,發球隊隊員個人或集體揮臂、跳躍或左右移動,或集體密集站立遮擋球的飛行路線,則構成掩護犯規。

13.6 發球時的犯規

13.6.1 發球犯規

下列犯規應判發球犯規進行換髮球,即使對方位置錯誤。發球隊:

13.6.1.1 發球次序錯誤;

13.6.1.2 沒有遵守「發球的執行」的規定(規則13.4)。

13.6.2 發球擊球後的犯規

球被發出後,出現以下情況仍被判為發球犯規(規則13.7.2除外):

13.6.2.1 球觸及發球隊隊員或球的整體沒有從過網區通過球網的垂直面;

13.6.2.2 界外球;

13.6.2.3 球越過發球掩護的個人或集體。

13.7 發球犯規與位置錯誤

13.7.1 如果發球犯規與對方位置錯誤同時發生(規則13.6.1),判發球犯規。

13.7.2 如果發球後犯規(例如發球界外、發球掩護等),與對方位置錯誤同時發生,判位置錯誤犯規。

14進攻性擊球

14.1 進攻性擊球的定義

14.1.1 除發球和攔網外,所有直接擊向對方的球都是進攻性擊球。

14.1.2 在進攻性擊球時,吊球是允許的,但擊球必須清晰並不得接住或拋出。

14.1.3 球的整體通過球網垂直面(包括觸及球網後再進入對方空間)或觸及對方隊員,則認為完成進攻性擊球。

14.2 進攻性擊球的限制

14.2.1 進攻線後(後場區),隊員可以對任何高度的球完成進攻性擊球,但:

14.2.1.1 擊球起跳時腳不得踏及或越過進攻線(規則14.2.1.2除外);

14.2.1.2 隊員可以在進攻線前(前場區)完成進攻性擊球,但球的飛行軌跡必須高於擊球點,有明顯向上的弧度過網進入對方場區;

14.2.1.3 擊球後腳可以落在前場區;

14.2.1.4 接發球隊隊員不能對在本場區內高於球網上沿的對方發球完成進攻性擊球。

14.3 進攻性的擊球犯規

14.3.1 在對方空間擊球。

14.3.2 擊球出界。

14.3.3 在前場區,完成進攻性擊球,球的飛行軌跡沒有高於擊球點,球過網時沒有明顯向上的弧度(包括水平飛向過網)。

14.3.4 對處於本場區內高於球網上沿的對方發球完成進攻性擊球。

15攔網

15.1攔網的定義

攔網是隊員靠近球網在本場區高於球網處阻擋對方來球的行動。與觸球點是否高於球網無關,但觸球時必須有身體的一部分高於球網上沿。只有前排隊員可以完成攔網。

15.1.1 攔網的試圖

沒有觸及球的攔網行動為攔網試圖。

15.1.2 完成攔網

15.1.2.1 觸及球的攔網行動被認為完成攔網。

15.1.2.2 允許攔網隊員的手過網攔網,但必須在對方進攻性擊球後才能觸球。

(老年組:攔網觸球時,觸球點必須在本方場區空間)。

15.1.3 集體攔網

兩名或三名隊員彼此靠近進行攔網為集體攔網。其中一人觸球則完成攔網。

15.2 攔網觸球

在一個動作中,球可以迅速而連續觸及一名或更多的攔網隊員。

15.3 攔網與球隊的擊球

15.3.1 攔網的觸球不算作球隊三次擊球中的一次擊球。

15.3.2 攔網後可以由任何一名隊員進行第一次擊球,包括攔網時已經觸球的隊員。

15.4攔網的犯規

15.4.1 後排隊員完成攔網或參加完成攔網的集體。

15.4.2 攔對方的發球。

15.4.3 攔網出界。

15.4.4 從標誌桿以外伸入對方空間攔網。

第五章 比賽間斷與延誤比賽

16 正常的比賽間斷

正常的比賽間斷有「暫停」和「換人」。

16.1正常間斷的次數

每局比賽中,每隊最多請求兩次暫停和4人次換人,所換隊員不受位置限制。

(老年組:每局比賽允許5人次換人)。

16.2請求間斷

16.2.1 在比賽死球時,裁判員鳴哨發球前,教練員或隊長用正式手勢,請求換人或暫停。

16.2.2 一局開始前允許請求換人,應計入換人次數

16.3 間斷的連續

16.3.1 一次或兩次暫停與雙方的各一次換人相連續,中間無須經過比賽過程。

16.3.2 同一隊未經過比賽過程不得連續提出換人請求。但在同一次換人請求中可以替換1人或多人。

16.4 暫停

16.4.1 每次暫停時間為30秒。

16.4.2 暫停時,比賽隊員必須離開比賽場區到球隊席附近的無障礙區。

16.5換人

16.5.1 換人必須在換人區內進行。

16.5.2 換人由教練員或隊長請求,換人時,場外隊員要做好上場的準備。

16.5.3 如果要替換二名或二名以上的隊員,要用手勢表明請求替換人次。

16.6特殊換人

某一隊員受傷或生病不能繼續比賽時,必須進行合法的換人。如果不能進行合法的換人時,可採用超出規則16.5限制的「特殊換人」。特殊換人時,場外的任何隊員,都可以替換受傷隊員,但受傷隊員不可在本場比賽中再次上場比賽。在任何情況下特殊換人都不作為換人的次數計算。

16.7 不符合規定的請求

16.7.1 下列情況為不符合規定的請求:

16.7.1.1 在比賽進行中或裁判員鳴哨發球的同時或之後提出求;

16.7.1.2 無請求權的成員提出請求;

16.7.1.3 同一隊未經過比賽過程再次請求換人;

16.7.1.4 超過所規定正常間斷次數的請求。

16.7.2 在比賽中第一次沒有影響和延誤比賽的不符合規定的請求應予拒絕而不進行判罰。

16.7.3 同一場比賽中再次提出不符合規定的請求應判延誤比賽。

17延誤比賽

17.1延誤比賽的類型

一個隊拖延比賽繼續進行的不正當行動為延誤比賽。包括以下行為:

17.1.1 換人延誤時間;

17.1.2 在裁判員鳴哨恢複比賽後,拖延暫停時間;

17.1.3 請求不合法的替換;

17.1.4 再次提出不合法的請求;

17.1.5 球隊成員拖延比賽的繼續進行。

17.2對延誤比賽的判罰

17.2.1 「延誤警告」和「延誤判罰」是對全隊的延誤比賽的判罰。

17.2.1.1 延誤比賽的判罰對全場比賽有效。

17.2.1.2 所有延誤比賽的判罰都記錄在記分表上。

17.2.2 在一場比賽中,對一個隊的成員的第一次延誤比賽,給予「延誤警告」。

17.2.3 在一場比賽中,同一隊的任何成員造成不論任何類型的第二次以及其後的延誤比賽,都給予「延誤判罰」,失一分並由對方發球。

17.2.4 局前和局間的延誤比賽判罰記在下一局中。

18例外的比賽間斷

18.1受傷

18.1.1 比賽中出現嚴重傷害事故,裁判員應立即中斷比賽,允許醫務人員進入場地。該球重新比賽。

18.1.2 如受傷隊員不能進行合法替換和特殊替換,則給予受傷隊員5分鐘的恢復時間。一場比賽中同一隊員只能給予一次恢復的時間。 5分鐘後仍不能進行比賽,該隊被宣布陣容不完整(規則7.4.3)。

18.2外因造成的比賽間斷

比賽中出現任何外界干擾,都應停止比賽,該球重新進行。

18.3被拖延的間斷

18.3.1 任何意外的情況阻礙比賽進行時,第一裁判員、比賽組織者和主管委員會成員共同研究決定,採取措施使比賽恢復正常。

18.3.2 一次或數次間斷時間累計不超過2小時:

18.3.2.1 如果比賽仍在原場地進行,間斷的一局應保持原比分、原隊員和原場上位置,已結束的各局保留比分。

18.3.2.2 如比賽改在另外場地進行,則間斷的一局應取消,但保持該局開始的陣容和位置,重新比賽,已結束的各局比分保留。

18.3.3 一次或數次間斷時間累計超過2小時,則全場比賽重新開始。

19局間休息與交換場區

19.1局間的休息

第一局結束後休息2分鐘,決勝局前休息3分鐘。

19.2交換場區

19.2.1每局結束後比賽隊交換場區,決勝局除外。

19.2.2決勝局中某隊獲得8分時,兩隊交換場區,不休息,隊員保持原來的位置繼續比賽。如果沒能及時交換場區,應在此錯誤被發現時立即進行交換,保留交換場區時兩隊已得比分。

第六章不良行為

20 不良行為以及判罰

20.1 輕微的不良行為

對輕微的不良行為不進行判罰,但第一裁判員有責任防止運動隊進一步發生導致判罰的不良行為。

對輕微不良行為的警告分兩種:

1.通過場上隊長給予口頭警告;

2.向相關隊員出示黃牌,並記錄在記分表上,無其他判罰。這個正式的警告本身不是判罰,但是標誌著相關隊員已達到了判罰的程度。

20.2 給予判罰的不良行為

球隊成員對裁判員、對方、同伴或觀眾的不良行為,按程度分為三類。

20.2.1 粗魯行為:違背道德準則或文明舉止。

20.2.2 冒犯行為:誹謗或侮辱的言語或形態,或有任何輕蔑的 表示。

20.2.3 侵犯行為:人身攻擊、侵犯或威嚇行為。

20.3 判罰等級

第一裁判員根據不良行為的程度,分別給予判罰。判罰出場或取消比賽資格的判罰,登記在記分表上。

20.3.1 判罰

用於全場比賽中任何成員的粗魯行為,判對方得分並發球。

20.3.2 判罰出場

20.3.2.1 任何成員被判罰出場後不得繼續參加該局的比賽,如果該隊員在場上,應立即進行合法替換,無其他判罰。

教練員被判罰出場,失去該局的指揮權利。

20.3.2.2 某成員第一次出現冒犯行為,判罰出場,無其他判罰。

20.3.2.3 同一成員在一場比賽中的第二次粗魯行為,判罰出場,無其他判罰。

20.3.3 取消比賽資格

20.3.3.1任何成員被取消比賽資格必須立即進行合法的替換,離開比賽控制區域,不得繼續參加該場的比賽。

20.3.3.2某成員第一次出現侵犯行為,取消比賽資格,無其他判罰。

20.3.3.3 同一成員一場比賽中的第二次冒犯行為,取消比賽資格,無其他判罰。

20.3.3.4 同一成員一場比賽中的第三次粗魯行為,取消比賽資格,無其他判罰。

20.4 判罰的實施

20.4.1 不良行為的判罰是針對個人的,對全場比賽有效,記錄在記分表上。

20.4.2 同一成員在同一場比賽中重犯不良行為時,按判罰等級加一級判罰(該成員接受的判罰要重於前一次)。

20.4.3 對冒犯行為或侵犯行為的判罰出場或取消比賽資格,無須有先一次的判罰。

20.5 局前與局間的不良行為

任何局前與局間的不良行為,都應按規則20.3進行判罰,並記錄在下一局中。

警告:無判罰

1.口頭警告

2.黃牌

判罰:紅牌

判罰出場:紅牌+黃牌(同持一手)

取消比賽資格:紅牌+黃牌(兩手分持)

第二部分 裁判員及其職責與法定手勢

21 裁判人員與工作程序

21.1 裁判員組成

一場比賽的裁判員由第一裁判員和第二裁判員以及二名司線員,一至二名記錄員組成。

21.2工作程序

21.2.1 比賽進行中只有第一裁判員和第二裁判員可以鳴哨。

21.2.2 裁判員鳴哨中止比賽後,應立即以法定手勢表明:

21.2.2.1 第一裁判員鳴哨中止比賽,他應指出

a) 應發球的隊;

b) 犯規的性質;

c) 犯規的隊員(必要時);

第二裁判員重複其手勢。

21.2.2.2 第二裁判員鳴哨中止比賽,他應指出:

a) 犯規的性質;

b) 犯規的隊員(必要時);

c) 跟隨第一裁判員指出發球隊。

第一裁判員不用出示犯規性質和指出犯規隊員,只指出發球隊。

21.2.2.3 如果是雙方犯規,他們都要按順序指出

a) 犯規的性質;

b) 犯規的隊員(必要時);

c) 應發球的隊(隨同第一裁判員)。

22第一裁判員

22.1位置

第一裁判員坐或站在球網一端的裁判台上執行其職責,他的視線水平必須在高出球網上沿50厘米的高度。

22.2權力

22.2.1 他自始至終領導該場比賽,對所有裁判員和隊的成員行使權力。比賽中,他的判定為最終判定,如果發現其他裁判員的錯誤,他有權改判。他甚至於可撤換不稱職的裁判員。

22.2.2 他有權決定涉及比賽的一切問題,包括規則中沒有規定的問題。

22.2.3 他不允許對其判定進行任何討論。但當場上隊長提出請求時,他應對判定所依據的規則和規則的執行給予解釋。如果場上隊長表示不同意他的解釋,並立即聲明保留比賽結束後將抗議寫在記分表上的權力時,他必須准許。

22.3職責

22.3.1 比賽前,第一裁判員:

22.3.1.1 檢查場地,器材和比賽用球;

22.3.1.2 主持雙方隊長的抽籤;

22.3.1.3 掌握兩隊準備活動;

22.3.2 比賽中第一裁判員有權:

22.3.2.1 向球隊提出警告.

22.3.2.2 對不良行為和延誤比賽進行判罰。

22.3.2.3 判定:

a) 發球犯規和發球隊位置錯誤,包括發球掩護;

b) 比賽擊球犯規;

c) 高於球網和球網上部的犯規;

d) 進攻性擊球犯規;

e) 過網攔網犯規;

f) 球的整體從網下空間穿越;

g) 後排隊員完成攔網;

H)穿越中線進入對方場區犯規。

22.3.3 比賽後檢查記分表並簽字。

23 第二裁判員

23.1位置

第二裁判員站在第一裁判員對面,比賽場區外的網柱附近,面向第一裁判員執行其職責。

23.2權力

23.2.1 第二裁判員是第一裁判員的助手,但是他也有自己的許可權。當第一裁判員不能繼續工作,他可以代替第一裁判員執行工作。

23.2.2 他可以用手勢指出他許可權以外的犯規,但不得鳴哨,也不得對第一裁判員堅持自己的判斷。

23.2.3 他掌管記錄台的工作。

23.2.4 他監督坐在球隊席上的球隊成員,並將他們的不良行為報告給第一裁判員。

23.2.5 他允許比賽暫停和換人的請求,掌握間斷時間和拒絕不符合規定的請求。

23.2.6 他掌握各隊暫停和換人的次數,並將第二次暫停和第三次(老年組第四次)換人告訴第一裁判員和有關教練員。

23.2.7 發現隊員受傷,他可以允許特殊換人,或給予5分鐘的恢復時間。

23.2.8 他檢查比賽場地的條件,主要是前場區。比賽中他還要檢查球是否符合比賽的要求。

23.3 職責

23.3.1 在每局開始、決勝局交換場區,以及任何必要的時候,檢查場上隊員的實際位置是否與位置表相符。

23.3.2 在比賽中,第二裁判員對以下犯規作出判斷,鳴哨並做出手勢:

23.3.2.1 網下穿越進入對方場區和空間;

23.3.2.2 接發球隊位置錯誤;

23.3.2.3 隊員觸及球網下部和第二裁判員一側的標誌桿;

23.3.2.4 後排隊員完成攔網;

23.3.2.5 球觸及場外物體;

23.3.2.6 球的整體或部分從過網區以外過網,飛入對方場區,或觸及他一側的標誌桿;

23.3.2.7 第一裁判員難以觀察時,球觸及地面。

23.3.3 比賽結束後在記分表上簽字。

24記錄員

24.1 位置

記錄員坐在第一裁判員對面的記錄台處,面對第一裁判員執行其職責。

24.2職責

24.2.1 記錄員在比賽前和每局前:

24.2.1.1 按照規定程序登記有關比賽和比賽隊的情況,包括隊員的姓名、號碼,並獲得雙方隊長和教練員的簽字;

24.2.1.2 根據位置表登記各隊的開始陣容。

24.2.2 記錄員在比賽中

24.2.2.1 記錄得分;

24.2.2.2 掌握各隊的發球次序,在球隊提出詢問發球次序時,及時、準確地告知發球隊或發球隊員,發現發球次序錯誤應在發球後立即通知裁判員;

24.2.2.3 以手勢認可換人的請求,掌握並登記暫停和換人次數,並通知第二裁判員;

24.2.2.4 對違背規則的間斷請求要通知裁判員;

24.2.2.5 每局結束及決勝局8分時,向裁判員宣布;

24.2.2.6 記錄各種判罰和不符合規定的請求;

24.2.2.7 在第二裁判員指導下登記其他事件,如特殊換人、恢復時間,被拖延的間斷,外因造成的間斷等;

24.2.2.8 掌握局間休息時間。

24.2.3 記錄員在比賽結束後:

24.2.3.1 登記最終結果;

24.2.3.2 如果有提出抗議的情況並得到第一裁判員同意,記錄允許隊長將有關抗議的內容寫在記分表上;

24.2.3.3 自己在記分表上簽字後,取得雙方隊長和裁判員簽字。

25 司線員

25.1 位置

兩名司線員,其位置應該站在兩名裁判員右手的場區角端,距場角0.5~1米處。他們各自負責他一側的端線和邊線。

25.2職責

25.2.1 他們用旗(40厘米×40厘米)按旗示(圖)執行其職責:

25.2.1.1 當球落在他負責的線的附近時,示意「界內」或「界外」;

25.2.1.2 觸及接球人身體後出界的球,示意「觸手出界」;

25.2.1.3 示意球觸及標誌桿、發球後球從過網區外過網等;

25.2.1.4 示意發球擊球時隊員腳踏出場區之外(發球隊員除外);

25.2.1.5 發球隊員腳的犯規;

25.2.1.6 隊員擊球時或干擾比賽的情況下,觸及他一側的標誌桿;

25.2.1.7 球從標誌桿外過網並進入對方場區或觸及他一側的標誌桿;

25.2.2 在第一裁判員的詢問時,他必須重複其旗示。

26法定手勢

26.1裁判員的手勢

裁判員必須以法定手勢指出鳴哨的原因(犯規的性質或准許的比賽間斷目的等)。手勢應有短時間的展示。如果是單手做手勢,應用與犯規隊或請求隊同側的手表示。

26.2 司線員的旗示

司線員必須用法定的旗示指出犯規的性質,並有短時間的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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