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聯運的含義、成立條件和一般流程

1、多式聯運的含義

多式聯運:也叫複合運輸,英文Multi-Model Transport或Combined Transport,是指根據《多式聯運合同》,由多式聯運經營人(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簡稱MTO)運用兩種或以上不同運輸方式(運輸工具),把貨物從起運國(或地區)境內接貨地點運至目的國(或地區)境內指定的交貨地點的貨物運輸。

如:「海-空」聯運、「海-陸」聯運、「海-鐵」聯運、「空-陸」聯運、「海-鐵-陸」聯運……

需要注意的是:

1)中國海商法對於多式聯運有個特殊規定:必須至少有一種運輸方式是海運。

2)由於我國對國際海上運輸和沿海/內河運輸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所以在我國——國際海上運輸與國內沿海、內河運輸可以視為不同的運輸方式。

3)多式聯運所指的海-空、海-陸、空-陸等「聯運」與海-海、陸-陸、空-空等形式的聯運(即中轉)有著本質的區別。因為前者是不同運輸方式(運輸工具)的「聯運」,後者是同一運輸方式的「中轉聯運」。

2、多式聯運成立的必要條件

1)一個多式聯運經營人——組織全程運輸並對全程運輸負責,多式聯運經營人英文叫做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或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簡稱MTO。

2)一份覆蓋運輸全程的多式聯運合同——託運人只向多式聯運經營人按一種費率結算運費。

3)一份多式聯運單據(即多式聯運提單)——多式聯運提單的英文名稱一般是這樣的Bill of Lading for Multi-Model Transportation或Bill of Lading for Combined Transport或Multi-Mode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等,而一般的海運提單則是Bill of Lading或Ocean Bill of Lading。

4)必須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海運、空運、鐵運、陸運……的各種組合)才能完成全程運輸。

5)必須至少有一種運輸方式是海運(中國海商法的特殊規定)。

注意:

我們平時經常接觸到的所謂「到門運輸」雖然也使用了兩種或以上的運輸方式,比如天津港到美國丹佛的一個指定點——先走海運從天津港到洛杉磯港,然後從洛杉磯轉陸運到丹佛的指定地點交貨或用鐵路運輸到達丹佛,然後再用汽車送貨上門……

這種「到門運輸」具有「多式」聯運的事實,但是這種業務不是多式聯運業務,因為簽發的運輸單據只是一般的海運提單(天津-洛杉磯)——不屬於多式聯運提單,而且不是只按一種費率結算運費(海運費和陸運費是分開報價的),不符合多式聯運的定義,因而不是多式聯運。

3、多式聯運的一般業務流程

1)接受委託,訂立多式聯運合同。

2)訂艙和集裝箱的發放、提取、運送以及接貨、裝箱。

3)安排或協調出口報關。

4)代辦多式聯運貨運保險(如需要)。

5)簽發多式聯運提單,安排貨物出運並跟蹤運輸狀態。

6)運輸過程中的海關手續,比如在目的國辦理(從口岸到最終目的地)內陸段保稅運輸手續以及相關的轉關、結關等海關手續。

7)清關之後的貨物交付以及貨損貨差等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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