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性命題裁判準則
04-21
一、論點評價 價值性辯論必然涉及價值的比較,也因此應該包含:定義、論證、價值、判準共計四個部份。雙方各自對題目文字進行解釋,建構各自的論證,展示各自的價值及其影響,並且提供明確可供判斷的標準予裁判進行裁決。 1.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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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公允者優於偏頗者;定義合於經驗者優於定義悖離經驗者;定義背後有其價值者優於定義背後沒有其價值者。
2.論證 論證必須有其依據,粗略計有:斷言、資料、常識、共識四種,由於賽制侷限,資料效力等同於斷言,端看何者更合於我個人的生活經驗,也就是所謂的常識。共識乃是場上雙方共同和議的結論,共識可以推翻,然而隊伍內部態度倘若不一致,將採用表態最明顯者之觀點。此外,共識不需要明言,雙方若有心照不宣的共識,經過觀察後發覺也會一併採納。 論證除了要有依據,還要合乎邏輯,但是由於世事無常,多數的論證僅能證明邏輯上可能有因果關係,卻無法推得必然有因果關係,因此當雙方論證各自成立時,我會期許雙方能夠告訴我採納你的推論可以獲得什麼樣的啟發。3.價值
價值乃是指引人類行為的準則,因此價值要有可取性,就得證明依循此價值後,可以獲得之利益大於弊害。 利益與弊害是人類主觀判斷的結果,事物的變化只有涉及具體對象的福祉時,才會基於評價者的角度,做出利益或弊害的判斷,因此價值的呈現,除了遵循價值後的結果外,還需要清楚指出影響的對象,否則我只好以個人角度出發進行裁量,相信這不會是選手所樂見的結果。 4.判準 判準應當由場上雙方提出,務必明確而且盡早提出。判準如同定義,定義回到價值,價值還有判準,因此整個價值性辯論的結構,便是不斷往後延伸的螺旋,端看哪一方打的深,哪一方就可以得勝。二、個人評價
個人評價的部分,可以分成論點掌握和技巧表現兩個部份。 論點掌握即是前述論點評價的延伸,誰能掌握得更好,誰就能拿高分;技巧表現簡單來說有三點:講話清晰、表達簡潔、談吐幽默。但是請特別注意,在我的評分單上,絕對不會出現論點和勝負相左的情況,因此技巧表現與其說是和對手的比較,毋寧說是隊伍內的競爭,只要對論點掌握夠好,技巧倒是其次。三、程序問題1.合題性正方需合於正方命題,反方需合於反方命題,然而價值性命題中,題目文字的定義也是比賽爭論的焦點,因此合題於否,取決於定義勝負,然而定義爭論難保全勝,多半是各自成立各自論述,建議雙方選手不要執著合題性攻防。
2.新論點 雙方立論時應該交代所有論點,此外由於賽制節奏快速,為了避免混淆說法也不宜有過多更動。但是如果想法出人意料,而且對比賽進展有極大幫助者不在此限。四、個人喜好價值的可貴在於信仰的堅定,所謂疾風知勁草,板蕩識忠臣,如果某個價值的成立,是透過實然面攻防,確保持有這種價值的人,不用擔憂面臨不得不選擇的狀況,那麼我會難以感受此價值的意義。衣食豐足的人,高喊貧賤不能移,我打死也不會信的,只有在他飢寒交迫仍然不改其志的時候,我才願意相信他秉奉的價值。
換句話說,我希望看到選手主動面對他方提出的弊害,並且使用己方提出的價值進行化解,而非透過資料進行規避,甚至使用話術左右閃躲不願意正面交鋒。勇於使用己方價值去詮釋弊害者,論點評價我將會從寬給分,而論點分數是影響我評判的絕對依據。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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