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中發現違法 違規行為該怎樣投訴
誰投訴?
《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前款所稱其他利害關係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係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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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誰投?
分為兩種情況:1、招標人可以自查自糾的事宜,可以採用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方式維護自身權利。2、違法事項屬於如果異議事項是由於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不公正招評標造成的,或者招標人基於自身限制而無法查證的,應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由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作出認定。
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鐵道、商務、民航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並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含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並依法做出處理決定。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已經收到的,應當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投訴的有效期?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投訴是否要證據資料?
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因此投訴不能僅因為投訴人認為招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還必須有明確的要求並附必要的證明材料。
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相關請求及主張;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附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已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應當一併說明。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章;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並附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多長時間作出處理決定?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可以不予受理投訴嗎?
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係; 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繫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超過投訴時效的;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並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已進入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不服怎麼辦?
投訴人不服行政監督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的,有權提出行政複議或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何懲戒違法、違規行為?
《關於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的通知中指出,將24門將聯合懲戒違反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違背誠實信用的企業及自然人股東、評標評審專家及其他相關人員,並列出了19種情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通過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記錄失信主體信息。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際聯席會議以外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日常監管等情況定期向發展改革委提供嚴重違法失信主體信息,由發展改革委匯總後上傳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並向社會公布。(w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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