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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與法官打交道是門技術活

作者:吳傑臻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高級合伙人,家事律師,廣東省法學會婚姻法研究會理事。

當你接觸到小地方的婚姻案件時,總會遇到那麼幾起不按常規處理的。

男方起訴離婚,女方也同意離婚,只因雙方對孩子撫養權爭奪太激烈,竟然有法官告訴女方,這個案件有可能判不離婚。

有沒有這樣的先例呢?

有!

之前媒體就報道過,雙方同意離婚,但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認為這是衝動型離婚,不忍兩歲的孩子面臨支離破碎的家庭。

媒體還把這麼一起判決成為有溫度、人文關懷的判決來歌頌。

這也好笑,人家都同意離婚了,只是因為孩子或財產談不攏,沒法去民政局,才來到法院求判決。

結果,就這麼硬生生被趕回家冷靜了。

張女士也面臨這個難題。法官不想判離婚,並不是認為他們的婚姻還可以挽救,而是明知孩子長期跟張女士生活,但男方有了狂躁症,在法庭上喊打喊殺。

把孩子判給女方吧,擔心男方殺他全家。

把孩子判給男方吧,又不符合法律規定。

最好的辦法就是判不離婚,下次就可能不是他來審了。

可偏偏這個案件是男方起訴,女方堅持離婚了,法官想判不離,也左右為難。

於是,他就多次暗示張女士,這個案件可能判不離婚,如果判離婚的話,孩子也不一定判給你,不如你同意不離婚,好讓他駁回男方的離婚訴請。這樣把矛盾緩一緩,等6個月再處理還不遲。

張女士聽了之後,茶飯不思,坐立不安。

畢竟是小地方,就怕法官不講法,作出對她不利的判決。

如果去投訴吧,又怕法官報復。

面臨法官可能作出不公正的判決,是當事人和律師最頭疼的事情。

事情儘管頭疼,但也不是完全沒辦法。

第一,想辦法縮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張女士擔心法官判不離婚和孩子不判給她,那就盡量證明應當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一般而言,雙方同意離婚,已經可以證明感情已徹底破裂,否則法官也不會絞盡腦汁做女方工作了。為了進一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增加雙方分居、長期照顧孩子以及有能力照顧孩子的證據。

第二,想辦法讓法官知道你不是軟柿子。就這個案件而言,法官完全是怕對方報復,才想著法子忽悠了事。既然他怕對方報復,就不怕你報復嗎?當然不怕,因為張女士在他面前表現就是個不會作出極端行為的人。

第三,向他們院領導反映情況。反映情況是門技術活,矛頭不能對著法官,要對著男方。一方面要講清楚根據證據和法律,都應把孩子判給你;另一方面要講清楚由於男方揚言要做過激行為,可能影響法官錯判,屆時也會導致你的過激行為,那就變成法院的責任了。希望院領導關注此案,促使依法公正處理。

可能有些人會問,這樣還是會引起法官反感,會不會最後對自己不利?

你要搞清楚,你是來法院這裡爭取權益的,不是讓法官舒服的。

法官也是人,會欺軟怕硬,會趨利避害。

證據和法律對你有利,你比對方還要狠,你說法官會怕誰?

再說,你把事情弄通天了,以後也沒人會接這個案件。最後,領導還是會讓他把這個事情擺平,不要惹出什麼麻煩來。

上了法庭,事實和證據是要講的。

但有些人拼錢,有些人鬥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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