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買房將來離婚如何分割(一)——婚前全款買房(3)

7.婚前雙方父母(或雙方)出資寫在雙方子女(或雙方)名下

婚前雙方父母出資寫在雙方子女名下的,一般會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相關規定,即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我來翻譯一下,這個法條從立法原意以及實踐中和其他法條的綜合考慮說的正是這種婚前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的情況,因為雙方父母出資登記在一個子女名下的情況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的情形。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該條文經常被人擴大解釋。按照該司法解釋,這種情況下,雙方對於房產應該是按份共有,即按照各自父母出資比例的份額享有房屋所有權。因為有司法解釋所以,相對比較容易解決。這種處理方式比較簡單,也不會因為雙方是否最後結婚而發生太大變化。

那麼還有一種情況是不能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條款來擴大解釋的,即雙方出資寫在雙方名下,也就是說婚前買房的財產並非來源於父母,而是雙方自己的財產。那麼這種情況下,該如何來分割呢。筆者覺得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因為未約定份額,所以認定為共同共有,雙方的登記行為視為對共同共有的認可,即多出資一方有贈與另外一方份額的意思表示(這裡又會涉及到是不是附條件的贈與)。第二,考慮雙方在一起時間長短,以及是否結婚,對於婚姻及房產的貢獻大小,以按份共有為原則,適當補償出資少的一方。筆者認為司法實踐中,此種情況法院無論如何判都是有理由的。

筆者看到的絕大多數對於案例的分析文章都是基於結果去尋找法律依據或者法律理論來進行解讀。很多著作和文章(主要是案例分析類)都沒有一以貫之的法律理論做支撐,支持這種結果時用這個法律依據,支持另外一種結果時就用另外一個法律依據。比如,筆者在同一本書中多次看到作者在認定一方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為雙方共同共有時表述一方父母在出資並登記在雙方或對方名下時的登記行為就是一種明示的贈與。而其在不支持為共同共有的案例中,就表述為,父母在出資買房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而登記行為並不能說明其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對雙方的贈與。

8.婚前雙方父母(或雙方)出資寫在一方父母名下

雙方父母(或雙方)出資,寫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情況,筆者認為與一方父母出資寫在另外一方父母名下的情況有些相似,不同的地方在於,此處未登記一方父母出資是部分,我認為未登記方的出資份額因該參照筆者前文所述的情況。即四種情況,無償贈與,彩禮性質,借名買房或者是借貸關係。那麼到底會被認定為是哪種情況,要結合事實(比如是否存在借貸關係,是否存在借名買房的情況,所買房屋是用於夫妻雙方居住還是登記方居住)、當地的風俗(比如當地是否有類似的彩禮習俗)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來確定。此處不加贅述,詳情可以看上文第四種情況。

羅里吧嗦的終於把婚前全款買房的8種情況結果分析完了,其實司法實踐中法官的裁判口徑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規定是死的,並且是不完善的,但是司法實踐確實千姿百態的。法律適用的過程就是將「僵化」的有限的法律應用於千姿百態的案件事實中的過程,法律適用的過程就是解釋律的過程。立法者不是萬能的,不能窮盡所有社會現象(很多還是未來的社會現象),只能在原則上進行規定,法律在司法實踐中進行檢驗修正以便與時俱進。明白了這些道理,就能更容易理解很多事情不是一加一等於二的數學問題。

個人覺得所有基於個案研究的書籍和文章都要極為慎重,否則會誤導大眾。因為,首先個案具有很大的差異性,很多案件的結果並非類似本文描述的這些誰出的錢,什麼時候買的寫在誰名下決定的,而很有可能是其他因素決定的。其次,因為法律規定過於籠統,存在很多法律漏洞,導致司法實踐中法官釋法存在很多差異性,同案不同判是很常見的。所以,基於個案研究得出的結論是需要慎重引導的。筆者本文的很多結論是建立在很多案例的基礎上的,在這個系列文章中並沒有列出案例出處,之後有機會做一些司法觀點繼承類的專題(非基於個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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