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如何被證收的?需要那個部門進行審批?你知道嗎?
集體土地如何被證收的?需要那個部門進行審批?你知道嗎?
(一)土地徵收的審批許可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的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
根據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2條第二款規定,基本農田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耕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1)基本農田;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3)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許可權為:
(1)基本農田以外不超過35公頃的耕地;
(2)不超過70公頃的其他土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前述土地徵收後,應報國務院備案。
在進行土地徵收時,徵收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綜上可知,具有徵收土地批准許可權的是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在土地徵收過程中,其他任何政府及部門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都是違法的,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省政府超越許可權作出的批准文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具體的審批許可權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3.其他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審批與農用地轉用審批為兩個各不相同但又存在一定聯繫的程序。
4.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另行報請國務院辦理征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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