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創公司股權分配的4個致命錯誤,一篇文章手把手教你解決

許多創業者對股權設計沒有經驗,經常直接平分股權或胡亂許諾,導致日後麻煩重重。其實,有些技巧可以幫助創業團隊搞定股權分配難題。

本文作者為無訟創始人、天同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蔣勇律師。蔣律師從事法律行業已二十餘年,幾年前創辦無訟,開始探索以「法律+技術」的模式服務企業的法律需求。他見識過大量的創業項目,深諳創業團隊在股權設計上的痛點,也給許多團隊提供了有效的解決方案。

本文根據2017年11月蔣律師在無訟四合院的《創業公司股權的設計、分配和控制》演講節選整理而成,在本文中,他將會跟大家分享這些寶貴的實踐經驗和解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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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權運作的過程中,創業者或多或少地會陷入死局。其實我們原本是可以通過一些方法調整和跳出死局的,但有時我們想要跳出死局的時候,還可能會犯致命的錯誤。

第一個致命的錯誤:合伙人之間缺乏信任基礎

徐小平說過,合伙人的重要性已經超過了商業模式和行業選擇,比是不是處在風口上更加重要。但是如果合伙人沒選對,股權架構沒選對,飛起來以後可能比一直站在地上摔得更慘。

所以怎麼找到靠譜的合伙人呢?

第一個建議:信任是基礎。合伙人之間要相互信任,相互欣賞,能力互補。

相互信任就是說,相信對方是基於公心、基於公司未來長期的發展去做事,合伙人之間不懷疑、不猜忌。比如說拿報銷單一看,說蔣律師這一趟怎麼坐的是頭等艙啊,我每次出差都坐經濟艙,蔣律師憑啥坐頭等艙。我們的合伙人從來不會這麼想,因為他們知道如果蔣律師這次坐頭等艙,肯定是蔣律師已經累暈了,想要睡一覺,他應該坐頭等艙。

在某種意義上,我認為合伙人之間的信任度應該要超過夫妻。比如你晚上11點還不回家,你老婆就給你打電話查崗;但合伙人要是11點還在辦公室加班,你心裏面卻會很高興,是不是這個道理?

另外還有相互欣賞。一個能力強的合伙人,最容易犯的毛病是什麼呢?第一,啥事都想自己干,因為擔心別人干不好這事。第二,自我感覺特別好,在下屬面前甚至會有一種表現的慾望。比如覺得這些事情下屬做不好,就要展示給下屬看自己做會怎麼樣。

合伙人之間也容易陷入這樣一種誤區。我印象特別深:天同所早期的時候,我身上就有這種毛病,因為其他兩個合伙人是我帶著他們成長的。我就總覺得他們這也做不好,那也做不好,最後造成的後果就是合伙人這也不敢做,那也不願意做。潛台詞就是,你厲害,你上吧,我不行,我退後。

幾年前我意識到這個問題之後,我努力地改自己的這個毛病。怎麼改呢?一次開合伙人年底總結會時,我提議明年要在每個月的合伙人例會做一件事情:總結我這個月我誇了其他合伙人幾次。後來有了微信群之後,我們的群幾乎就是一個互相吹捧的群,對話都是類似「你真棒,這個事情我肯定做不了,你幹得比我強」。所以,相互欣賞非常重要,你越欣賞他,他越會以更好的、更努力的成果來回報給你。

還有就是能力互補。合伙人里要有善於領導的,善於經營的,技術強的。要根據每個人的能力,分配CEO、COO、CMO、CTO等角色。

第二個建議:約定磨合期。

第一點,對於早期股權,可以由創始人一個人代持,但要約定過了一定時間後要重新分配股權。這是一個磨合期,通過這一段時間的經營,看看誰更擅長什麼,誰的貢獻更大,作為評估基礎。

第二點,可以採取類似於律師事務所的計點制。比如說天同所採取的就是計點制的方式。我們每個合伙人是沒有股權的,因為律所不是公司,它是個合夥制企業,是沒有股權的,所以我們就設定了點數,其實類似於股權。比如說整個律所今年一共是100點,蔣律師是30點,有人20點,還有人10點,每個人的點數逐年調整,這就類似調整股權比例。它的好處是可以每年調整,而且不需要去工商機關進行變更,但調整規則要約定清楚。有點數的合伙人在律師事務所裡面叫做權益合伙人,就相當於股東。

我們還有一種合伙人叫薪資合伙人。有些律師在所里做了六七年,已經具備了專業、領導和市場能力,是不錯的合伙人人選。這時我們會邀請他加入合伙人隊伍,但不能直接做權益合伙人,要先做薪資合伙人。

薪資合伙人可獲得合伙人待遇,並且可以參加合伙人會議,有投票權,有管理權和帶團隊的許可權,但是不能參與最終的律所分紅,依然只能獲得固定的薪資,但這個固定薪資已經比之前做最高級的律師要高。在財務上,這個薪資是作為人力成本的,而不是參與到計點的權益分紅。權益分紅是根據全年的經營情況,用總收入減去總成本,最後得出來一個利潤數。然後用利潤數去除以總點數,然後再去乘以每個人的點數,這就得出每個權益合伙人年終分紅的金額。

我們設定的薪資合伙人大概要經過兩到三年,才能夠被邀請成為權益合伙人,這時才相當於股東。

初創企業也可以採用類似方法。當你需要引進一位不錯的合伙人的時候,先邀請他進公司,然後給他高薪資,並且明確讓他參與公司最高層的決策和管理,就是給他股東待遇。經過設定的磨合期後,再給他股權。

第一個致命點及解決建議,就是合伙人之間的信任關係。公司創始人或者合伙人,最重要的任務就是時時刻刻關注這方面的變化,然後建立溝通機制,修複信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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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致命錯誤:混淆了合夥與合資、合作之間的關係

混淆合夥與合資、合作之間的關係,會讓自己付出很多不必要的代價。這幾個詞,看起來都是「合」,但其實有層次遞進。層次最低的是合作,其次是合資,最高的是合夥。千萬別把可以合作的事情非要做成合夥,否則會後悔不迭。

哪些事情合作就好了呢?比如就一單買賣,搞定就搞定了,不會是公司長期發展需要的一個元素,這種事情合作就好。

什麼情況下合資呢?比如跟別人合資能夠開拓新的市場,或者進入到下一個發展階段,這個時候需要大量的錢,可以合資。當然在通常情況下,如果引入的是VC的話,那合資的時候,其實就意味著合夥了。只不過他不是你的內部合伙人,是在你公司體系外的合伙人,合夥程度不一樣。內部合伙人才是真的合夥。

那什麼情況下合夥呢?如果某個人的技術或能力在市場上不可替代,就一定要讓他合夥,把他內化為公司的能力。如果只簽合作協議,他可能就不會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我見過很多創業公司有特別好的想法,然而他們的技術團隊全是外包的。我就建議他們,到了這個階段,應該要把這個技術團隊內化為自己的能力,讓團隊負責人做合伙人,成為公司的股東。

所以,什麼情況下合作、合資或合夥得分清楚。一般來說,我們建議是多用合作或者合資,慎用合夥。尤其在早期階段,股權很珍貴,但很多人沒有意識,因為他們以前都沒當過股東,都是憑熱情一起創業。甚至有些創業者跟我說,一開始其實有點開玩笑,也覺得股權不值錢,所以胡亂許諾,但沒想到這個公司就搞成了,才後悔當初不慎重。

如果必須給外部資源股權,要做到這幾點。第一,合理估算定價。不要怕丟掉這個資源,你就會多麼困難或者怎麼樣,外部價格、內部價格之間要平衡。第二,只對核心戰略資源給股權。第三,要跟資源到位掛鉤,入股協議必須寫明白:約定股權代表的是什麼,必須在什麼時候落實到位,公司確認無誤後股權才能變更。或者約定先變更股權,如果資源不能到位,並且在限定時間內催促後還不能到位的,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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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致命的錯誤:缺乏退出機制

去年一個做鮮果配送的創業團隊,他們就出現了這個問題。創始人是從校園做起來的,其中一個人是北京郵電大學的。他當時拿了百分之十幾還是百分之幾的股份,畢業後去了一個國有的做通信的公司。這個時候,創業團隊的其他6個人已經都開始創業了,做得風生水起,結果那個人的股份他就不願意退。他們A輪融資之前,投資人就指出這個問題了,那個人要麼全職來,要麼就應該退出。結果他就不願意退。其他創始人跟他商量我們幾個回購你的股份,然後他也不幹。他說回購可以,開了一個天價,然後這幾個創始人又接受不了,公司當時剛剛開始發展,沒有這麼多錢來回購。最後官司打到海淀區法院,投資人一看你這創業剛開始就打股權糾紛,投資人就猶豫了。結果他們錯過了非常好的發展時機,讓每日優鮮趕上來了。

因為他們其中一個投資人正好認識我,就找我來了。我一聽這個故事就知道,其實從創業的第一天起就埋下了禍根。創業的時候,大家都覺得,等蛋糕做大了,再來說怎麼分蛋糕。還有就是,幾個人關係都特別好,這個時候討論退出怎麼辦,似乎有點不太近人情。這就類似於兩個人去結婚登記的時候,就討論如果離婚咱倆這個錢怎麼分,感覺不太合適。

創業也是一樣的,中國人不習慣在剛開始創業的時候,去商量退出怎麼辦。所以,像剛才那家公司的狀況,在很多創業公司都發生過,都是血的教訓,有很多公司因此就死掉了。所以,要在創業開始的時候就建立退出機制。我的建議是,在早期,股權約定全部由創始股東一個人代持,過一段時間再分,這樣就避免到時候出現錯誤不好解決。

然後第二個,設立限制性股權,分期兌現。限制性股權這事,經過A輪的創始人最開始都想不通。我不知道在座各位你們有沒有,華創或者IDG投你們的時候,你們有沒有問過,我的股權你憑啥要我四年才能成熟啊?有很多人都會有這個問題,原因就是你在接受A輪融資之前,自己沒有做限制性股權和股權分期兌現的安排,投資人就會要求你做。其實,在投資投錢進來之前,如果你已經做過了,那A輪的投資人就不會要求你再去做這個,因為你直接承接你的限制性股權的協議就好了。

那什麼是限制性股權呢?比如說我們幾個創始人,一起分了百分之百的股權,但是我們約定每個人的股權都是四年以後才全部成熟,那麼有幾種方法:一種是到期全部成熟,之前一股都不成熟;另一種方法呢,就是逐年遞增成熟,第一年成熟10%,第二年成熟20%,第三年成熟30%,第四年全部成熟完;還有一種模式就是均衡成熟,也就是分四年,每年成熟一部分。總而言之,就是至少要做到四年時間之內他要走,沒成熟的部分不歸他,成熟的部分是可以再考慮。

對於一個創始合伙人團隊來說,四年時間,你們覺得長嗎?不長,既然要創業,就得干一輩子,四年算什麼。說實在的,可能好多人A輪融資的時候不理解投資人的要求,會說四年太長了吧,兩年吧。也有極少數國內的VC會要求六年,比如做硬體的,或者一些研發時間特別長的,就會要求一些重要的關鍵的技術人才的股權六年才能成熟,甚至更長。我個人認為,創始人這個時候不僅不應該去討價還價縮短年限,相反,應該配合和高興才是,因為這個制度會把你們的創始人綁在一起,避免之後出現麻煩。

第三個就是股權回購機制。就是對已經成熟的和將來要成熟的股權,都可以約束一個回購機制,這個回購機制最重要的是要算一個公平價格。公司已經發展了一段時間了,這個時候如果有人真的要退出,按原價收是不合理的。畢竟人家是有歷史貢獻的,一定要承認這個歷史貢獻。反過來,要走的這個股東也不能因為最開始出了錢,之後就一直享有股權。這對於留下的這些股東、這些還要繼續創業的股東多麼不公平。我剛才說的那個創業公司,最後也是在我們的幫助和撮合下,找了一個合適的股權回購價格,比較完美地解決了問題。

某公司的創始人是我非常好的朋友,這個公司估值都超過500億了。早年它是個很小的公司的時候,創始人的一個朋友出了一點錢,拿了百分之十幾的股份。後來公司發展到估值五六十億的時候,這個創始人就下決心找人借錢,從那個朋友手上買了一大半股權,朋友最後只剩下了2%的股權。創始人買回來的這百分之十幾的股權非常值錢,因為公司現在估值已經500多億了,現在想想他當時借的那個錢多值得。

回購的時候,還可以在協議退出機制里明確約定離職不退股,要支付高額違約金。這個違約金一定要高到他無法接受,不能讓他一算,發現公司的發展速度比違約金的增長速度要快,那他就不會退,支付違約金就是了。所以,違約金只要約定得高一點,基本就會自覺退出了。

再就是做好預期管理。要讓合伙人相信自己不是做短期的投機,而是要做一個改變行業、創造福祉的公司。再就是相信,股權不是針對現在的出資和現在的貢獻,而是針對未來的參與和未來的貢獻。如果不回購股權,首先對留守股東不公平;其次,我幾乎可以打保票,這公司沒前途——這就跟乾股一個道理,有人不幹活還拿著股權,有人拚命幹活,還要替他打工,這事絕對幹不成。所以,不回購股權對留守者不公平,一定要讓大家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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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個致命的錯誤:失去公司控制權

控制權之爭,說實在的,官司能打到高級法院,甚至打到最高法院!公司股權糾紛,打到最大的官司都是控制權的糾紛,類似於萬科寶能。所謂的「野蠻人」進來的時候,創始人該如何應對?

第一,早期的時候,創始人一定要直接控股。什麼是直接控股呢?公司的股權有那麼幾條線:最大的一條線是67%,67%就叫絕對控股,因為公司超過三分之二的股權都在你一個人手上,你說了算。所以最給大家推薦的創始人股權是老大超過67%。這樣的話,公司的創始人是最有發言權的,帶領公司前進的動力也是最足的。

第二個線是51%,這個叫相對控股,大家都知道,相對控股就是過半數決議就能通過;還有就是33.3%或者33%,三分之一,是少數股東;還有一個是1%,1%是公司代位權訴訟的時候,你有權代表董事或者是監事會,向公司提起訴訟,來維護你的股東權益。

當然,還有所謂的「一票否決」,在公司章程內可以約定,不是絕對控股或者相對控股情況下,擁有對重大事項的一票否決權力。早期階段不要那麼麻煩,就應該是創始的老大67%以上的絕對控股,萬一做不到——比如創業團隊的人數太多——也至少要51%相對控股。

另外一定要把握好融資的節奏,盡量少稀釋股份。有些創始人可能因為對自己公司的發展節奏把握不準,在過早的時候出讓了過多的股份給投資人,這是非常虧的一件事情,因為你的股權越往後是越值錢的。話又說回來,你如果算好了到達下一輪大概要多少錢的話,這一輪要多了可能會虧,因為你到達下一輪的時候,可以要更高的價。比如你一開始出讓15%的股權融了一個億,你到達下一輪融資的時候,融一個億隻要出讓5%了。

有的時候創業者都有虛榮,覺得我們這個行業,他們剛融了一個億,我得比他多,我融兩個億,然後就說,你看,我是這個行業本年最高融資額。我看到這種的時候,固然替創業者高興,不錯,融了這麼多錢。另一方面也想,真的要最高嗎?如果不要這麼多錢,是不是可以少出讓一點股份,讓我的股份在後期更值錢呢?股權是公司最重要的戰略資源,因為它跟石油一樣,挖一點少一點,是逐漸稀少的。

所以,盡量少稀釋股份,甚至如果你有條件,可以用資金換股份。如果你不是個草根創業者,你已經身家上億了,完全可以用資金換一部分早期的股份回來。股權留著有的是用途,越到後頭越有用,你要吸收新的團隊進來的時候,用股權是最好的辦法。此外,你要下一輪融資的時候,你的股權被稀釋的時候,你還可以保持控制權。並且,投資人樂得見到你拿錢換股份回來,為什麼呢?因為可以增加投資人投你的信心——你都願意自己拿錢來干這個事,說明你不是只想騙我的錢的,你是真的想干成事的。

我們自己B輪融資的時候就採取了這種方法,我手上多留了百分之幾的股權回來,我知道往後我肯定用得上,公司發展過程當中有表現突出的合伙人,應該多給一點股份,多的從哪兒出?可以就從你這兒出。引進新的合伙人,也可以把你多的股份給他。

早期你可以爭取做到絕對控股,但隨著你A輪、B輪、C輪,甚至到D輪,你再想絕對控股那基本不可能了。你看阿里巴巴上市的時候,馬雲只持有阿里巴巴7%的股份,但是他控制阿里巴巴;京東上市的時候,劉強東只持有京東20%的股份,但是他控制京東。在中後期不絕對控股的情況下,怎麼實現對公司的控制呢?有四個辦法。

第一個辦法,投票權委託。雖然我的股權比例沒有你的高,但你的那部分股份的投票權委託給我來行使。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就這麼定的,投資人的投票權都委託給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分別來行使。

第二個辦法就是一致行動人協議。在股東多的情況下,比如你好幾個哥們一起創業,最後到了C輪之後,我只有35%了,你只有15%了,他只有7%了,他只有3%了。這個時候進來一個VC,不斷地增持,幾個VC加起來40%甚至更多了,怎麼辦?那我們就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在公司重大事項表決之前,我們一致行動人先開個會,討論一下我們是什麼態度,討論完了之後以得出的一致行動的決議來參加公司的決策。那如果我們幾個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怎麼辦?老大說了算。這個就叫做一致行動人協議。

第三個方法就是持股平台,透過持股平台來完成這件事情。持股平台有兩種形式,有限合夥和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合夥形式更多一點。比如螞蟻金服最開始的時候就是兩個股東,這兩個股東都是有限合夥,持有螞蟻金服的全部股權。在這個有限合夥內部,設置馬雲是實際控制人。這個結構做完之後,再去做螞蟻金服的內部員工持股,然後再去做A輪、B輪的融資,投資人再進來。但是,不管怎麼設計結構,最後馬雲都會透過這兩個有限合夥的結構控制螞蟻金服。這就叫持股平衡。

第四個就是設置AB股模式。AB股模式在國內是有障礙的,或者是有風險的,但是境外的所有的上市結構,AB股模式都是被承認的。美國的上市公司,尤其矽谷的創業公司,AB股結構非常普遍。 A類一般是投資方,一股大概一個投票權。B類就是經營團隊的股權,通常情況下,一股10個投票權。所以股東會開會的時候,雖然占的股比少,但投票權就大了。10倍是通常的,還有一些公司更高。推特的創始人,因為他後來融了太多錢了,他的股份已經很小了。但是他一直能夠牢牢地控制住公司,就是因為他設置的這個B類股票的投票權是70,所以他一個人相當於70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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