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兒童手錶致癌物「超標」,湯米談談健康風險究竟幾何
日前,兒童電話手錶致癌物「超標」的新聞引發了公眾的廣泛關注,特別是購買過相關手錶的家長們,更是擔心佩戴了「超標」手錶,對孩子的健康影響究竟幾何。
就此問題,湯米在南方周末8月27日題為《兒童電話手錶致癌物超標十倍?真相在這裡》的報道中,提及了這是「感知風險很高,但客觀風險很低」的事件。
由於新聞報道篇幅所限,很多觀點和背後的依據沒法展開,特撰此文,希望讀者可以了解到歐盟標準究竟怎麼回事情?背後有怎樣的科學依據?「超標」的健康風險究竟怎樣?
首先介紹下多環芳烴的基本背景
顧名思義,多環芳烴(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簡稱PAHs)是一類含有多個環狀化學結構有機化合物的統稱,名字雖帶「芳」,但和美好的芬芳一點關係都沒有。
除了作為實驗研究的化學試劑用途外,沒有哪個公司大規模商業化生產過這類物質,那麼這些「壞東西」是是怎麼闖進我們生活中的呢?
背後的原因主要有兩個:
一個是次要的自然原因
石油和煤炭隨著地球的不斷演化而形成,其中就包含了一定數量的多環芳烴,另外,火山噴發和森林火災過程中,有機質不充分燃燒也會釋放出多環芳烴。
另一個是主要的人為原因
石油和煤炭既是主要能源物資,也是重要的化工原料,比如橡膠和塑料生產所需要的加工助劑,就是來源於石油和煤炭,所以,我們會在相關的消費品中發現這些「壞東西」,此外,吸煙、劈材燒火、燒烤也會產生多環芳烴。
由此可見,多環芳烴是一位不速之客,人類以「非有意而為之」的方式將其帶入和嚴重的影響了我們的生活。
多環芳烴致癌性是這樣發現的
最早通過動物實驗確定多環芳烴具有致癌性的是兩位日本研究者。
1915年,山際(Yamagiwa)和市川(Ichikawa)二人將煤焦油反覆長期塗抹於兔子耳部,最終觀察到了皮膚惡性腫瘤的出現。當時人們並不清楚煤焦油中的哪些化學成分導致皮膚癌發生,於是其他研究者開始通過各種方式對煤焦油的成分進行蒸餾分離、鑒定分析。
最終在1933年,英國人庫克(Cook)、休伊特(Hewett)和海格(Hieger)通過將多達2噸重量的煤焦油進行精餾分離,純化得到了幾克重量的結晶物質,這些物質就是因致癌性而「赫赫有名」的苯並芘(Benzo[a]pyrene,簡稱BaP)。
以苯並芘為首的這些「壞傢伙」由此進入了政府、公眾和研究者的視野之中。
EPA率先開始了對多環芳烴的管控
二戰結束後的20多年,美國同時迎來了經濟繁榮和環境問題。1976年,美國環保署(EPA)成為最先展開對多環芳烴調查的政府機構。
EPA首先面對的問題是,在環境化學已經確定的百餘種多環芳烴類物質中,具體研究誰的毒性、監控誰的行為,於是,基於如下三點,確定了16個優先管控多環芳烴物質清單(16 EPA PAHs)。
必須有可用的標準品和適用的定量分析方法,以此可以開展環境監測;
這些多環芳烴物質已經在環境中被發現;這些多環芳烴的毒性已經被研究;
雖然,至今各國政府對這16個優先管控清單中個別物質的致癌性分類結果還沒有達成一致(比如歐盟僅對其中6個物質確定了統一的致癌性2類分類結果),但是,也有一些國家對此建立的標準,比如德國就在產品安全標準中,規定了這16種多環芳烴物質的限值(淘米特別提醒,德國標準確立基於的是 『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原則,即ALARA原則,不是風險評估的結果)。
聊到了管控,那就詳細說說本文的第一個話題,歐盟標準是怎麼一回事兒。
德國GS標準
德國是最早以法規的形式,在消費品中確立多環芳烴限值標準的國家。生產商可以自願向第三方認證機構提出申請,第三方機構對合格的產品頒發檢測安全標誌(GS Mark),以此贏得消費者信任和規避貿易風險。
淘米這裡要說的是GS Mark背後所基於的依據,即ALARA原則。
ALARA原則不是風險評估,而是一種風險管控手段。針對一些非人為有意添加,但會存在於一些消費品或者環境中的致癌性污染物,政府可以通過ALARA原則確立標準,儘可能的減少公眾對致癌污染物的暴露程度,可以說是一種在沒有風險評估數據支持下,有效的風險管控措施。
德國GS Mark標準中,將多環芳烴的限值定為0.2 mg/kg,原因是現有的分析方法,可以準確測量含量的最低下限就是0.2 mg/kg(叫做定量限),換句話說,如果現有分析方法的定量限是0.4 mg/kg,那麼限值就會變成0.4 mg/kg,當更靈敏準確的方法出現了,限值又可能會變成0.1 mg/kg。
所以,湯米在南周報道中強調了,外國政府在制定本國標準時,會考慮多種因素,比如政治(政府和公眾對風險管控有共識么?)、經濟(有足夠的資源么?)和技術(有適用的風險管控技術手段么?),健康風險有時不完全是決策唯一參考(有時候根本就沒有可參考的依據)。
ALARA原則的不利之處就是政府無法對不同致癌物進行區別,使公共資源得以更好的配置,產生最佳的社會效益。簡單來說,就是ALARA原則如果濫用,將使大量的公共資源用於管控客觀對公共健康影響極小的風險,這本身就是一種浪費。於是,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的監管,已經成為風險管理政策制定的首選。
歐盟REACH標準
2010年5月,德國政府部門(BAuA)在完成了消費品中多環芳烴致癌性健康影響風險評估後,正式向歐盟委員會提出了REACH法規修訂案(關注公眾號回復「多環芳烴」或「PAH「,即可獲得完整官方文件),要求在消費品中限制8種歐盟已經統一致癌性分類的多環芳烴限值,建議將其設置在0.2 mg/kg。(淘米按:提案中不包括南周報道中所提及的「超標」致癌物菲,後者是德國GS標準18種之一,原因就是當下菲沒有歐盟官方統一的致癌性分類,只有行業自行分類結果)
致癌性風險評估當下最大的挑戰和難題就是沒有全球公認、統一的方法。
德國政府在上述法規修訂案中特別說明了這一問題,所以根據不同方法的評估結果,確定了一個健康風險可以接受的閾值範圍,叫做DMELs Range(Derived Minimal Effect Level Range),基於此,可判斷消費者暴露於多環芳烴的情形是否風險可以接受。
報告認為,考慮到風險評估本身的諸多不確定性,暴露劑量略微超過閾值範圍上限,如果沒有數量級程度的範圍超出,風險依然可認為接受,不需要採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2013年12月,歐盟委員會在德國提案的基礎上,經過與各成員國和企業、非政府組織的溝通後,最終頒布了REACH法規修訂案,將成人消費品中8種致癌性多環芳烴的限值定為1.0 mg/kg(兒童消費品限值為0.5 mg/kg),原因就是將限值設定在1.0 mg/kg,可以有效的將消費者暴露劑量控制在安全閾值範圍附近。
兒童手錶報告中涉及的歐盟標準共有兩個
一個是德國的GS標準(18種多環芳烴,根據ALARA原則)
另一個是歐盟的REACH法規標準(8種多環芳烴,根據風險評估原則)
所以,具體分析「超標」手錶對健康影響的風險如何,湯米只能參考REACH法規標準和德國政府提案中有關兒童錶帶多環芳烴遷出量的參考數據來進行。
「超標」兒童手錶健康風險
多環芳烴安全閾值範圍
根據不同的風險評估方法和致癌性毒理數據結果,德國提案中將皮膚暴露接觸的安全閾值範圍設定在:0.004 ~ 30 納克/千克體重/天,即40斤重的普通兒童,一天之中如果皮膚接觸的多環芳烴重量在0.08納克至600納克之間,認為風險可以接受。
風險可接受暴露劑量範圍
考慮到風險評估過程中各種不確定性,特別是將動物實驗結果推算到人體和遷出實驗與實際暴露之間的差異,提案中特別提示當實際暴露劑量超出安全閾值上限範圍時,只要沒有數量級程度的超出,即仍認為健康風險可以接受。
兒童錶帶中菲的遷出量
提案中提供了兒童錶帶中多環芳烴遷出量計算的各種參數,比如錶帶的參考重量為20克,平均每天佩戴接觸時間為10小時,兒童會接觸到全部的錶帶表面(湯米認為這個有點保守,因為一般佩戴只是接觸到錶帶內表面,外表面只有在穿戴開始會接觸到),根據不同暴露場景而設計的遷出實驗,遷出率分別是:0.2%、1.5、10(%/小時)。
根據上述參考數值,並結合報道中菲的最高檢測值(2.1 mg/kg),計算得到兒童佩戴這款手錶的暴露劑量為42 納克/千克體重、315 納克/千克體重、2100 納克/千克體重。
「超標」手錶風險分析
風險評估是在科學依據基礎上對風險大小進行專業分析和判斷的過程,而對於風險大小是否可以接受,卻是另外一個有關風險認知的問題。
湯米高速開到120公里/小時覺得沒什麼,但老婆就認為風險很大,讓我減速,這是男人和女人對風險認知的不同,和風險評估無關。
湯米不想代替大家(特別是對兒童手錶安全擔憂的家長)做出風險是否可以接受的判斷,我只想把相關現有科學依據和公認結論,以及自己對「超標」手錶健康風險評估分析的結果,展現給大家,供大家自己來判斷和接受。
最後,我想談談為什麼反對簡單粗暴的比對國外標準。
「簡單」是指完全照著數字比數字,完全不顧不同標準制定時各國具體情況和背景依據
「粗暴」是拿著比對結果,直接給出結論,中間缺少必要的客觀分析過程。
德國的高速公路是不限速的,我們限速120公里/小時,難道基於此,我們可以簡單的鄙視下德國人的高速公路沒有我們安全么?
相信在德國高速公路上真正駕駛過的人會告訴我們,德國高速公路上沒有長時間佔用超車道的事情發生,你在超車道上行駛,前方慢車一定會讓路給你。湯米不反對比較,但特別在意比對的是什麼,特別是在自己的專業領域。
圍繞消費品中的化學性危害問題,已經成為困擾我國消費品出口和供給側升級的最大瓶頸(近五年對歐美出口消費品召回通報,化學危害佔到65%)。
2017年4月,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也首次公布了《消費品化學危害:限值要求》推薦性標準徵求意見稿,但是,我們至今沒有建立起以化學品風險評估為基礎,連接消費品安全和化學品管理之間的法規制度和體系,標準應該是這個體系之中的果實,而不是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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