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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蘇州人才引進落戶政策

很多人想在蘇州落戶,而通過人才引進落戶蘇州的政策到底是什麼樣的呢?下面讓蘇州社保代理網小編帶大家一起來解讀,蘇州落戶的相關政策。

《蘇州市戶籍准入登記暫行辦法》(修訂)文件條例如下:

第一條 為適應蘇州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全市範圍內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性質,凡居民在我市登記的戶口,統稱為「居民戶口」。

第三條 在本市申請戶口遷移實行條件准入制。

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基本條件的人員,要求將戶口從外市遷入本市市區和縣級市或從本市縣級市遷往市區的,經有關部門受理,符合本辦法的准予遷入。在遷入地無直系親屬的18周歲以下人員,不予准遷。凡遷入人員需符合國家計劃生育相關政策,違反規定超生的必須經市人口計生部門核准。

在本市市區或縣級市範圍內申請遷移的,實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為基本條件的准入登記制度。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請遷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屬於自己的產權房屋或租住屬公有產權並領取使用權證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是指:申請遷移人在本市通過合法手續取得的各類工作,且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一定的經濟來源,包括退休人員退休工資等其他合法的社會保障,人均收入不低於蘇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線。

第五條 下列人員戶口准入,通過人才引進由市或縣級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外、境外取得學位的留學人員;

(三)具有中級職稱或本科學歷,且年齡男性40周歲以下、女性35周歲以下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四)被單位合法聘用(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並辦理特聘工作證),連續工作滿2年以上,同時段交納社保、醫保、公積金,具有大專或中專學歷且年齡在30周歲以下,並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

(五)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安置的畢業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及蘇州市生源的大中專畢業生;

(六)因家庭實際困難需要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的在職幹部及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

(七)需人事局審批准入的其他人員;

上述(一)至(三)項人員除本人戶口准遷外,允許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隨遷。

第六條 下列人員戶口准入,由市或縣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實際困難需要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的在職職工及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

(二)生產急需,經考核符合要求引進的技術、管理人員;

(三)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安置畢業的蘇州市生源技(職)校畢業生;

(四)往屆技(職)校畢業生被單位合法錄用,參加社保、醫保、公積金,年齡在30周歲以下,工作滿2年,並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五)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准入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下列人員戶口准入,由公安機關受理

(一)在市區個人投資實收資本人民幣100萬元以上,併合法經營3年以上,或近3年累計納稅人民幣20萬元以上,按規定參加社保3年以上,並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允許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戶遷入;

(二)購買市區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權證3年以上,且被單位合法聘錄用3年以上,按規定參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穩定經濟收入的,允許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戶遷入;

(三)購買市區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權證3年以上,在市區經商、興辦企業3年以上,近3年累計納稅5萬元以上,按規定參加社保3年以上,允許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戶遷入;

(四)投靠父親或母親的未成年子女;

(五)結婚後需投靠的外市無業城鎮或農村配偶;

(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鎮退休(無業)父母或農村男60周歲、女50周歲以上的父母;

(七)符合準入遷移後的人員申請父母投靠的,需自遷入後滿5年以上方可提出投靠子女申請遷移,且遷入後人均住房面積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於蘇州市最低標準;

(八)需公安機關審批准入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 凡被本市各類院校錄取的本市籍學生,入學時不再遷移戶口,被外地院校錄取的,允許不遷戶口的可不遷,均待其畢業後根據分配去向直接將戶口遷往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被本市各類院校錄取的外市籍學生,戶口遷移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凡本辦法第五至第七條中所涉及的年齡、工作年限、投資納稅金額或購房面積,各縣級市可根據本地實際確定。

第十條 凡涉及國家指令性計劃安置的人員,由相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第十一條 本市居民在市區範圍內的戶口遷移和農民子女出生、錄取學生辦理的遷移登記,只作戶籍變更登記,不與經濟利益掛鉤,如涉及經濟、土地分配和計劃生育等問題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凡提出申請要求的人員,應根據申請的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提供證明材料要求由相關受理部門公示。凡以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戶口的,註銷其已遷入的戶口退還原籍,並依照國家相關法規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經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遷入蘇州市區或縣級市的人員,統一憑《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至遷入地公安分局或縣級市公安局開具《戶口准予遷入證明》;經公安機關批准的,由公安分局或縣級市公安局開具《戶口准予遷入證明》;當年大中專以上畢業生,憑加蓋市或縣級市人事部門專用章的《戶口遷移證》至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蘇州市戶籍准入登記暫行辦法》(蘇府〔2003〕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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