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姐姐捐一個腎,是義務還是責任?
在這本書看到一半的時候,我把這個講給朋友聽:有一對美國夫婦,他們有一個兒子和女兒,一家四口的小家庭原本過著平凡又幸福的生活,可是突然再某一天,媽媽突然在給小女兒洗澡時發現她的肩胛骨上有一朵幸運草一樣大小的淤青,後來這個淤青沿著脊椎蔓延,像一串藍色寶石的暗痕,帶她去醫院檢查後確診為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醫生告訴她的父母這種病即便找到了配對成功的血液和骨髓,治癒率和存活率仍非常渺茫,在所有身邊親人都匹配不成功的情況下,媽媽不顧一切的為了保住小女兒,去找遺傳性學家進行體外受精,最終成功培育出了一個與女兒基因完全配對的受精卵,也就是說,十月懷胎後的新生兒,將成為女兒獨一無二的藥引子。
我一口氣說完後張大嘴問朋友:是不是很驚奇?更驚奇的還在後面。
在這本書看到四分之三的時候,我又忍不住跟朋友嘮叨:在這個新生兒長到十三歲時,她(安娜)把自己的父母告上法庭,彼時她的姐姐已經從醫生口中活不過三年一直到現在十六歲,經過一系列的化療和救治後由於細菌感染到了腎衰竭的地步,媽媽告訴妹妹說:親愛的,你姐姐凱特還需要你的一個腎。安娜上法庭的訴求是:我應該有對自己身體的醫療決定權。
她不願意再捐那一個腎。我問朋友:如果你是這位媽媽,你會怎麼做?朋友顯然被這個難住了,沉吟許久後她答非所問:你放心,這種情況不會出現在中國的!
安娜從出生的第一天開始,即為姐姐捐贈了胎盤和臍帶血,一個月大的時候與姐姐做第一次移植手術,五歲那年從她身上抽取淋巴細胞,一個月一次,六歲的時候用同樣的程序再抽取粒細胞,隨後又要抽取幹細胞,再後來分十五次用長針頭插入腸骨脊抽取骨髓,這種骨髓抽取手術不僅需要全身麻醉,而且在骨髓抽取之前還要打生長激素以便有足夠多的骨髓液……
安娜一直到十三歲看上去依然是個與其它人並無二異的健康孩子,但即便如此,醫療手術的隱形傷害和疼痛,對於一個媽媽而言,她於心何忍?
其實,這個故事的爭議點並不在於媽媽莎拉更偏愛哪一個,作為一個母親而言,毫無疑問兩個她都愛,手心手背都是肉,只不過她的更多精力都放在了那個有病的孩子身上,她不放心凱特離開她身邊的時間超過半個小時,因為她動不動就出血、動不動就抽搐、動不動就會因為身體的疼痛而狂叫,莎拉時刻處於擔心她的一個女兒會隨時離開她的歇斯底里中,她有時候根本顧不上安娜,所以在法庭上,當安娜的律師坎貝爾質問她說:你知不知道捐贈會對安娜產生什麼副作用的時候,媽媽莎拉搖頭:「你不明白,每次安娜在捐贈的時候,我不是沒有看到她受苦。問題是,那樣的情況下,你看到的是哪個孩子受苦——每一次,那種兩難的煎熬都會將你撕裂,」
很多人在評論中會論及一個重點:道德矛盾,甚至還有人上升到倫理層面來爭論不休,她的愛不真誠嗎?不是。她的愛有偏袒嗎?如何定奪?安娜當然也愛自己的姐姐和媽媽,可是如果她捐獻一個腎給姐姐,不僅對自己的身體有影響,而且姐姐的存活率依然只有一半的希望,如果不捐,姐姐必死無疑。在這場以愛為名義的案件中,這些問題尚且還需要退求其次,更重要的一個議題是:它不是愛與不愛之間道德的博弈,而是法律賦予的人權與道德之間的博弈。特別是當兩者都站在正確立場上的時候。
史無前例。
法律規定,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由父母親來行使監護權,這種監護權既包括對未成年人心理建設的愛護和對社會生活的安全保障,當然也包括身體和醫療的決定權,但這個案例的關鍵點在於法官需要判斷:父母親在行使決定權的時候如果不是從未成年自身的利益為出發點呢?在這個案子的最後,法官綜合各項所訴,最終判決為:安娜的醫療監護權單獨提出歸律師擔任,直到十八歲,這是法律性的一面,但是最終決定應該由安娜自己來作,這是人性化的一面。
看到最後我感嘆朋友說得對,這種案例的判處結果,必非一個注重個人人權的國家莫屬。但是另一方面我不會再問同樣的傻問題:如果你是一個媽媽,要怎麼做!
正如莎拉在辯護時動容說道:「我的人生宛如建築物著火,我的一個孩子在裡面,而唯一能救她的機會是派我另一個孩子上場,因為只有她認識路。我知道我在冒險嗎?我當然知道。我明白那可能導致我同時失去兩個孩子嗎?是的,我明白。我知道要求她去做是不公平的嗎?我絕對知道。可是我也知道那是我唯一可以同時保住她們兩個的機會。那合法嗎?合乎道德嗎?那是瘋狂的或愚蠢的還是殘酷的主意?我不知道。可是我衷心相信那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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